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改革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的备案报告(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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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改革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的备案报告(2019)
现将《关于改革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制度的通知》(黑交规〔2019〕11号)及说明报请备案。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调整道路运输驾驶员
继续教育方式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出台的依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1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8〕14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2015〕91号)。
二、文件出台的背景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8〕143号),今年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方式实施多项改革措施,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方式的改革,是省级管理机构改革任务中的重点内容。因此,为落实改革工作,出台本文件。
三、文件内容的具体依据
第一部分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8〕143号)二、主要任务(五)规定“下步重点推进:一是取消道路运输驾驶员2年为一周期、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的管理制度,对于诚信考核周期内(12个月)无记分记录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不再强制实施继续教育,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履行对其驾驶员继续教育的主体责任。”
第二部分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8〕143号)二、主要任务(五)规定“下步重点推进:……二是实行区别化诚信考核记分学习制度,对于诚信考核周期内有记分记录、但未达到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接受不少于6小时的网络学习教育,对于诚信考核周期内记满20分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接受不少于18小时的网络学习教育。”
第三部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
发〔2011〕106号)“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以接受道路运输企业组织并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为主。不具备条件的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他继续教育机构承担。继续教育还包括以下形式:
(一)经许可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
(二)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
(三)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第四部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第十五条,道路运输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并经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予以记载。
第五部分一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运发〔2011〕10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属于道路运输营运驾驶员。因此,不需参加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二是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18号)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六部分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280号)第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20分,从道路运输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诚信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