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控平台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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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控人员发现短时间监测浓度值严重超标或达量程设置上限(废气达4小时,废水达2小时),报中心领导审定。
3. 处理污染治理设施记录数据异常工作流程
(1)监控人员发现污染治理设施记录数据异常,通知当地县环保监管员6小时内赴现场检查。
第九条 省级监控中心运行经费由省环境监察局统一安排。属于业务管理范围的经费从监控中心运行费中列支,其它经费由省环境监察局向同级财务部门申报专项,列入部门预算中解决。
各地监控中心经费安排可以参照实施。
第十条 监控中心业务培训由省环境监察局组织,省环境信息中心承办。
第三章 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各地监控中心要明确工作职责,配备监控中心管理员和技术员,负责监控中心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类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完善日常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促进监控中心管理规范化。
第十二条 监控中心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环境监察部门必须在环境监察工作中应用监控中心的有效数据,并做好运行记录。建立监控中心自动监测数据 “日调阅,周分析,月汇总、季通报、年总结”制度。
第十四条 监控中心有关配置不得随意更改,监控计算机和服务器专机专用。
甘肃省污染源
自动监控平台管理制度
(试行)
甘肃省环境监察局
甘肃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控中心管理职责
第三章 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各级环境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监控中心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 建立监控中心定期联调制度。省环境监察局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一组织一次系统联调,并及时将联调结果反馈监控中心维护管理单位。各级应认真填写“环境监控中心检测表”,逐级上报至省环境监察局。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事项,除按规定详细登记外,还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监察局,时间不超过2小时。当发现系统故障时,在逐级上报的同时要及时通知监控中心维护管理单位,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解决。
(1)监控人员发现实时排污数据超标,同步关注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如超标时间超过1小时,启动黄色警报,告知企业及时解决。
(2)连续超标12小时,由省、市(州)监控中心督查人员赴现场查清原因,取证记录。
(3)连续超标24小时, 由负责人审核报中心领导审定,启动红色警报向企业发报警信号,下达《甘肃省环境监控信息通知单》。
第十五条 监控中心各监控设备要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软件要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各级要保证监控中心设备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及时启用备用电源或按上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监察局。
第十七条 各级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安全保护,避免危害监控中心安全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监控中心维护管理单位每半年应对监控中心进行一次巡检。每年6月份对监控中心进行全面检查维护。
第五条 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监控中心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系统实施运行管理。
第六条 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现行的管理体制管理维护。
第七条 监控中心设施维护由监控中心负责,监控中心软件维护、升级和维护由环境信息中心负责。
第八条 监控中心对污染源现场端上传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数据要立即通知同级环境监察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下达《甘肃省环境监控信息通知单》,并定期汇总数据。
(3)审核上传数据的有效性,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报送全市(州)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日报告与总量排污强度动态分析月报告;
(4)配合现场督查人员对污染源现场端进行考核。
二、日常工作业务流程
1.处理数据掉线工作流程
(1)监控人员发现数据掉线,通知该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和当地县环保监管员,2小时内赴现场检查。监控平台按规范要求进行缺失数据修约。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制造监控中心故障或因不当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环境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环境监控平台日常工作业务流程
负责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监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为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管理服务。
(2)若24小时内未解决,经负责人审核 ,监控人员再次通知运行维护人员,限48小时解决,市(州)监控中心督查人员到场督查,记录其故障原因与事故状态。
(3)若预计48小时内无法解决,运行维护人员配合企业向市(州)监控中心现场督查人员提交人工监测方案,启动人工监测,并将每日结果报省、市(州)监控平台。
2.处理排污超标工作流程
第二条 甘肃省各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监控中心管理职责
第三条 监控中心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是指监控中心的日常应用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监控中心故障诊断与排除,软件升级、各类传感器校准和设备更新等。
第四条 监控中心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环境监察局负责总体协调,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具体工作。
一、主要业务范围:
(1)对经“三同时”验收合格、联入自动监控系统的重点污染源实施24小时连续在线自动监测;
(2)对环保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异常数据、掉线等情况发出报警并将每日情况记录存档、汇总报告。对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结合视频监视结果发现排污口监测点位出现异常的情况,向企业发出警报并下达《甘肃省环境监控信息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监控中心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故障报告后, 1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软件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48小时,硬件故障不超过3天。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监控中心管理纳入各级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对监控中心管理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证监控中心正常运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监控中心运行维护管理中发现的无运行维护日志、不按规定时间开机、私拉乱接线路、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和不配合监控中心联调等组织不力、保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不予评选先进。
3. 处理污染治理设施记录数据异常工作流程
(1)监控人员发现污染治理设施记录数据异常,通知当地县环保监管员6小时内赴现场检查。
第九条 省级监控中心运行经费由省环境监察局统一安排。属于业务管理范围的经费从监控中心运行费中列支,其它经费由省环境监察局向同级财务部门申报专项,列入部门预算中解决。
各地监控中心经费安排可以参照实施。
第十条 监控中心业务培训由省环境监察局组织,省环境信息中心承办。
第三章 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各地监控中心要明确工作职责,配备监控中心管理员和技术员,负责监控中心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类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完善日常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促进监控中心管理规范化。
第十二条 监控中心运行管理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环境监察部门必须在环境监察工作中应用监控中心的有效数据,并做好运行记录。建立监控中心自动监测数据 “日调阅,周分析,月汇总、季通报、年总结”制度。
第十四条 监控中心有关配置不得随意更改,监控计算机和服务器专机专用。
甘肃省污染源
自动监控平台管理制度
(试行)
甘肃省环境监察局
甘肃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控中心管理职责
第三章 监控中心管理规定
第四章 奖惩
第五章 附则Hale Waihona Puke Baidu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各级环境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根据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监控中心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九条 建立监控中心定期联调制度。省环境监察局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一组织一次系统联调,并及时将联调结果反馈监控中心维护管理单位。各级应认真填写“环境监控中心检测表”,逐级上报至省环境监察局。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发生重大事项,除按规定详细登记外,还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监察局,时间不超过2小时。当发现系统故障时,在逐级上报的同时要及时通知监控中心维护管理单位,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解决。
(1)监控人员发现实时排污数据超标,同步关注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如超标时间超过1小时,启动黄色警报,告知企业及时解决。
(2)连续超标12小时,由省、市(州)监控中心督查人员赴现场查清原因,取证记录。
(3)连续超标24小时, 由负责人审核报中心领导审定,启动红色警报向企业发报警信号,下达《甘肃省环境监控信息通知单》。
第十五条 监控中心各监控设备要保持24小时开机状态,软件要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各级要保证监控中心设备正常供电,如遇停电应及时启用备用电源或按上级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至省环境监察局。
第十七条 各级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安全保护,避免危害监控中心安全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 监控中心维护管理单位每半年应对监控中心进行一次巡检。每年6月份对监控中心进行全面检查维护。
第五条 监控中心运行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地监控中心分别对所辖范围内的系统实施运行管理。
第六条 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按现行的管理体制管理维护。
第七条 监控中心设施维护由监控中心负责,监控中心软件维护、升级和维护由环境信息中心负责。
第八条 监控中心对污染源现场端上传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数据要立即通知同级环境监察部门进行核实和处理,下达《甘肃省环境监控信息通知单》,并定期汇总数据。
(3)审核上传数据的有效性,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定期报送全市(州)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日报告与总量排污强度动态分析月报告;
(4)配合现场督查人员对污染源现场端进行考核。
二、日常工作业务流程
1.处理数据掉线工作流程
(1)监控人员发现数据掉线,通知该设备运行维护人员和当地县环保监管员,2小时内赴现场检查。监控平台按规范要求进行缺失数据修约。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制造监控中心故障或因不当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环境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环境监控平台日常工作业务流程
负责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监管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为环境保护部门日常管理服务。
(2)若24小时内未解决,经负责人审核 ,监控人员再次通知运行维护人员,限48小时解决,市(州)监控中心督查人员到场督查,记录其故障原因与事故状态。
(3)若预计48小时内无法解决,运行维护人员配合企业向市(州)监控中心现场督查人员提交人工监测方案,启动人工监测,并将每日结果报省、市(州)监控平台。
2.处理排污超标工作流程
第二条 甘肃省各级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监控中心管理职责
第三条 监控中心管理分为运行管理和维护管理。运行管理是指监控中心的日常应用管理;维护管理是指监控中心故障诊断与排除,软件升级、各类传感器校准和设备更新等。
第四条 监控中心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环境监察局负责总体协调,省环境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具体工作。
一、主要业务范围:
(1)对经“三同时”验收合格、联入自动监控系统的重点污染源实施24小时连续在线自动监测;
(2)对环保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发现异常数据、掉线等情况发出报警并将每日情况记录存档、汇总报告。对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结合视频监视结果发现排污口监测点位出现异常的情况,向企业发出警报并下达《甘肃省环境监控信息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 监控中心维护管理单位接到故障报告后, 1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软件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48小时,硬件故障不超过3天。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监控中心管理纳入各级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对监控中心管理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证监控中心正常运行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监控中心运行维护管理中发现的无运行维护日志、不按规定时间开机、私拉乱接线路、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和不配合监控中心联调等组织不力、保障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不予评选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