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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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交通厅文件

琼交规财[2009]11号

海南省交通厅关于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补充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指导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交通部2007第33号公告发布实施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和《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D/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以下简称《新编制办法》、《新定额》),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海南省执行《卤嘀瓢旆ā芳啊缎露ǘ睢凡钩涔娑ㄈ缦拢?nbsp;

一、关于《新编制办法》、《新定额》和本补充规定的执行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公路工程新建(包括改、扩建)项目的概、预算编制按《新编制办法》、《新定额》、本补充规定及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参照执行。

(二)2009年1月1日之前,已批准的项目概、预算不再调整。

(三)按《新编制办法》规定,我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需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审核人员必须持有公路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二、人工费单价

人工费(含机械工)单价按43.09元/工日标准执行。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今后将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公路工程工人工资标准。

三、材料费

材料费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计算。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

材料原价按省交通造价站发布的当地市场指导价计算。当采用自采材料时,可按定额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按开采人工费的5%计)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但其价格自高不应超过省交通造价站发布的当地市场指导价。

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按新编制办法规定计算。单位运输统一按照社会运输计算,各类货物单位运费价格执行当期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

四、材料价差调差应根据项目规模和工期等情况参照其他省做法进行确定,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五、机械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按交通部发布的现行《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JTG/T B06-03-2007)计算,可变费用中的车船使用税,按海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10月3日发布的《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执行,养路费和通行费按国家最新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及海南省交通厅、财政厅、发展与改革委制定的《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计量及具体缴费方式等问题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工程费、间接费和工程其他费的取费基算按部颁发新编制办法执行,取费标准除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外,均按为部颁发新编制办法执行。

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按国家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调整如下: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6%,生育保险费0.5%,住房公积金8%,工伤保险费1%。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七、沥青路面在编制预算时,可根据《新定额》和《新编制办法》的规定,按设计油石比调整沥青用量。

八、本规定颁布后,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费的通知》(琼交规财[2006]51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海口市振发路1号,邮编5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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