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及其破解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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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及其破解路径分析

摘要:公司僵局对公司、股东、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都会构成潜在或现实的危害。我国目前只规定了司法解散一种救济途径,立法存在诸多漏洞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本文从公司僵局的概念、危害出发,在我国处理公司僵局的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当通过公司章程预设的方式预防公司僵局的产生,完善我国的司法解散制,建立行业调解员制度并充分运用仲裁制度,引入强制股权收购制度,以更好地防范和破解公司僵局。

关键词:公司僵局;破解路径;《公司法》

1 公司僵局的概念

公司僵局(Corporation Deadlock)最初是源于英美法上的一个概念,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的法律或法学著述中,并没有公司僵局的概念。根据现有的资料看,关于这一法律概念,各国学者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共识,而是存在很多不同的表述方法。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公司僵局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控制结构允许一个或者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阻止公司的正常运作所致的僵持状态。”在《麦尔廉-韦伯斯特法律词典》中,

则将公司僵局界定为“由于在股东投票中,拥有同等权力的一些股东之间或股东派别之间意见相左或毫不妥协,从而导致公司董事不能行使职能的一种停滞状态。”

法国在民法典中对公司僵局做了如下表述:“参股人之间不和,致使公司无法营运的情况。”日本的《商法典》将公司僵局解释为:“公司在业务执行中遭遇显著困难,己经产生或者有可能产生公司难以挽回的损失。”

我国学者对公司僵局问题的研究较晚,立法上未引入公司僵局这一概念,新公司法中也未对公司僵局做一个全面的解释。周友苏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从上述对公司僵局的不同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僵局”是一个描述公司政治与利益冲突的形象词汇,它指的是公司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及股东与董事之间,在公司营运过程中,由于公司政治与利益冲突,彼此不愿妥协而陷入僵持、对抗,公司无法决策、正常经营甚至瘫痪的状态。

2 公司僵局的危害

公司僵局一旦形成且得不到及时化解,不仅仅会损害到公司自身及股东的利益,还会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甚至是整个社会受到影响,对公司、股东、员工、债权人、社会稳定

和谐等各方面的利益构成严重的损害与冲击。

2.1 公司僵局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重要形式的公司,其制度设计的重要理念就是通过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分工与制衡以实现公司的规范和高效运作。当公司限于僵局状态时,公司的决策机制和管理机制都会无法正常运行,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决议,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公司的资源被浪费、发展机会被耽误,利益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2.2 公司僵局严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一旦陷入僵局,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决议,公司的项目无法有效执行,对股东的参与权和受益权造成严重损害,股东设立公司的最初目的就会落空。同时,股东或董事之间丧失了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完全破裂,控制公司的一方往往会直接侵害另一方的利益,这种现象在封闭性公司中更为严重。公司僵局状态中,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和财产,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事实上构成了对其他股东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

2.3 公司僵局损害其他利益相关者甚至整个社会的利益

公司僵局不但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还会危及到其他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公司僵局可能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无

法实现,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与公司相关的供货商、销售商,由于他们对公司的正常运行有预期,所以一旦公司陷入僵局,对他们的利益就会造成损失;公司僵局的产生还可能导致裁员或使员工薪水降低,损害公司员工的利益;同时,公司僵局的产生使公司陷入瘫痪状态,公司的盈利也会随之减少,对所在地的政府的税收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公司僵局的产生会对一系列利益相关者造成损害。

公司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一旦陷入僵局状态,不但影响其自身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还会影响整个市场的活力及稳定性。

3 我国处理公司僵局的现状和不足

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增加了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相关规定,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立法的缺漏。然而,我国当前的公司僵局解决机制依然显得宏观简单,不够全面与完善,仍然有待于将来进一步的完善。

3.1 通过章程预设预防公司僵局近乎空白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宪法”,是股东对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的自治规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可以对公司所有事项作出约定,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因此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载入公司僵局的解决办法,从而预防公司僵局的产生。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公司往往只是将法律中的一些共性的规定照搬到公司章程中,或采用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章程样本,而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使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不强;一些公司还存在滥用公司章程,任意设定利已条款,排挤少数股东,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的情况;另外,一些公司章程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够明确详细,当他们存在滥用权利的情况时,由于追究责任的依据的缺失,往往会给公司的正常运行带来不利影响,这也为公司僵局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3.2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方式单一、成本巨大尽管《公司法》第183条赋予了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提请解散公司的权利,为法院裁判解散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针对公司僵局的破解路径,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司法解散公司这一种方式,使得公司僵局的救济方式比较单一;此外由于司法解散公司耗费成本较高,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其他可行的救济方式,形成较为完备的公司僵局救济机制。

3.3 现行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

首先,现行法律对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界定不清。

依《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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