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
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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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非司法途径解决机制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出现公司内部的僵局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通常情况下,解决公司内部不和谐或者僵局的方式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是这种方式需要时间、精力、金钱等大量成本。
因此,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将对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进行探讨,并给出三个案例分析。
一、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性化管理:企业管理应该注重人性化,尽可能满足员工的需求,让员工感到受到尊重和关爱。
这样,员工们可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有助于员工间的和谐相处。
2.建立沟通机制: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让员工能够相互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发现问题及时化解,把矛盾降到最低。
3.开放企业文化:企业应该逐步建立以开放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之间相互信任、尊重,让员工们能够平等交流,并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作用。
二、关于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案例分析。
1.韩国三星公司三星公司曾经在2008年11月2日的管理全球新闻稿中明确披露公司内部出现的“逼迫早退”、“工会权利受限”、“个人和团体权利受限”等问题,并决定对这些问题进行彻底调查。
这次调查推动了三星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和完善,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2.瑞士联合信贷银行公司联合信贷银行公司的管理者在业绩下滑、员工流失情况严重的情况下,采取了“员工下沉”政策,让员工们能够有更多的机会表现自己的能力。
该公司在“下沉”以后,公司的整体业绩得到了提升,员工流失情况也得到了改善,从而实现了企业内部管理的调整。
3.桂尔美公司桂尔美公司在公司管理过程中,重视员工参与和对员工的尊重,构建了以员工为中心的企业文化。
在一个新开发项目中,该公司需要采纳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来完善方案,并承诺会奖励那些参与和完善方案的员工。
这样一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也得到了提高。
总之,非司法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是一个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系统,它需要企业在培养人才、管理制度、文化建设等方面全面发力,从而真正实现企业的价值。
公司僵局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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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救济方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都由股东会决定,公司的解散同样需要股东会的决议,而已陷于僵局的公司是任何决议(包括解散公司的决议)也无法做出的。
因此,如何解散公司或收购股份是对公司僵局进行救济的一个重要问题。
针对公司僵局有很多种不同的救济方式。
首先,最好的救济方式是股东的事前救济,也就是理性的股东在没立公司、订立公司章程之时或双方尚处于关系友好时,就公司的控制权、经营管理等事项加以详细规定,就将来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情形及其解决方案在公司章程中做出约定。
其次,如果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或诉讼前达成了仲裁协议,还可以将僵局事项提交仲裁解决。
但一般来说,提交仲裁解决的僵局应不涉及公司的人事或政策事务。
再者,无条件收购的方式也可以为公司僵局提供救济。
无条件收购是指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以各方约定的价格(达不成约定时以法院确定的价格)购买股份。
无条件收购权也与股东的选择有关,股东对公司事务意思自治范畴。
一旦行使这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做出之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形成股份转让法律关系,被请求的股东或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条件或法院确定的条件收购他方股份。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收购义务主体为公司,则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减资的限制规定。
法院应该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裁量,不应介入双方对收购的具体安排。
但在请求收购的场合,为防止小股东借收购请求权要挟公司大股东,法院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购条件或者赋予大股东收购请求权。
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不利,在多数情况下,对股东的利益会构成严重损害。
由于股东各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完全破裂,因此控制公司一方往往可能直接侵害另一方的利益,在公司僵局出现时,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等。
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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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推荐文章•破解雅思听力、阅读、写作、口语套路的解题技巧热度:•如何破解记忆迷宫热度:•简历达人破解成功密码热度:•职场红人破解简历成功密码热度:•暑假研学旅行火热要破解三大难题热度: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俗话说:“任何未经过股权设计的投资行为都是耍流氓。
”很多企业家在遭遇纠纷之前,都无法意识到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作出风险防范设计的重要性。
作为律师,更是很难为企业家创设这种法律需求,没有途径用其法律的羽翼为企业家的经营行为提供庇护。
本文中,笔者将以典型案例作引,从公司僵局破解的角度出发,为企业家申明公司章程或股权设计的重要性,也为律师同仁面对公司僵局时,灵活地选择解决方案抛砖引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司法:如何破解公司僵局。
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最差股权结构-真功夫股权之争真功夫是我国著名餐饮连锁企业,股东蔡达标与潘宇海各占股50%,即使在引入新的资方后,二人占股也均为47%。
真功夫创办初期,蔡、潘二人为姐夫与小舅子关系。
潘宇海负责制作菜品,蔡达标负责对外运营,双方合作和谐愉快。
但这一切在真功夫引入能够快速烹饪菜品的制作机械后,都随之改变。
由于新机械的引入,真功夫获得了实施特许经营(发放加盟连锁)的能力,企业也从原始的小餐馆快速扩张,抢占了巨大的市场份额的同时,得到了大众认可。
而此时,真功夫品牌的菜品设计早已完成,在对外推广与商业运营方面作出更大贡献的蔡达标心中愤闷,认为自己对企业的贡献远大于彼,理应得到更大的分红比例。
由于公司原始股权的设置,蔡很难推动形成能够使其获取更多收益的股东决议。
故此,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蔡达标在经营过程中实施大量关联交易,将巨额利润流入由其私人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真功夫利润明显下滑。
当潘宇海察觉到这一点后,立即发起股东知情权之诉,通过对会计账目的审计,获取了蔡达标通过关联交易,实施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线索,遂向警方报案。
蔡达标终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航兴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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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兴公司僵局的解决方案2012155126 夏险民高级财务管理 2 班一、公司僵局的定义所谓公司僵局是指股东之间或者管理管理人员之间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的公司有效运行机制的失灵,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因对方的的拒绝参与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能被对方认可,即使召集会议也无法达成一致协议,公司一切事物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从公司僵局的定义可以看出:(1)从主体上看,公司不能正常运转,通常发生在对公司具有影响力的股东之间;(2)从内容上看,公司僵局中,僵局主体之间有对抗性;(3)从严重性来看,公司僵局是一种持续的停止和瘫痪状态;(4)从合法性来看,公司僵局的出现并非权利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
二、公司僵局的危害性首先,对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因公司决策机制瘫痪,公司的业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公司管理的混乱导致,公司的财产遭受持续的损耗和流失,投资者也无能为力,甚至导致公司破产。
其次,对公司僵局主体利益的损害。
公司僵局的出现大多会对公司整体利益造成损害。
既然出现僵局,当然是僵局双方谁也绝对控制不了另一方,双方利益都会有损害。
第三,对第三方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
公司僵局除了危害公司本身和股东利益损害外,还会对公司债权人和员工利益受到损害。
如果企业破产,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特别是上市公司的影响更加严重。
三、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很多,主要有:(1)公司法制度方面的原因,如“资本多数决” 原则和“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传统公司法理念。
(2)股东对未来僵局出现的可能性预计不足;(3)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形成的特有原因——“封闭性”和“人和性” 。
案例中航兴公司出现僵局的原因就属于这种情况。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从表面上来看公司出现的原因来自股东的意见分歧,但是深层次的原因其实是公司的组织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 ,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僵局的最主要原因。
主要表现在:(1)不存在股权转让的外部市场。
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出现僵局,股东可以比较容易转让自己的股权,避免了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一旦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就会抛售自己股份,用脚投票。
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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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困境,如经营不善、内部冲突、市场竞争激烈等导致公司发展受阻的情况。
如果不及时解决公司僵局,可能会导致公司破产倒闭或长期停滞不前。
因此,解决公司僵局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介绍几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机制。
一、优化营销策略公司僵局可能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销售量下滑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优化营销策略来解决。
首先,可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找到自身的差异化竞争优势。
然后,制定合适的市场定位,确定目标客户群体,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同时,可以考虑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加客户黏性。
通过优化营销策略,能够提高产品销售量,增加公司收入,帮助公司走出僵局。
二、改善内部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员工积极性不高,各部门之间协作不畅的情况,这时需要采取措施改善内部管理。
可以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员工的工作目标和权责。
同时,可以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增强企业凝聚力。
此外,还可以开展培训和激励活动,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积极性。
通过改善内部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竞争力。
三、优化财务管理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财务管理不善,导致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活,无法满足运营需求的情况,这时需要优化财务管理。
首先,可以进行财务分析,找出财务问题的根源。
然后,制定合理的财务预算,合理规划资金的使用和流动。
同时,可以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争取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和信贷条件。
此外,还可以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通过优化财务管理,可改善公司的资金状况,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开展技术创新公司僵局还可能是由于技术滞后,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这时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来解决。
可以投资研发,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同时,可以加强与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合作,借助外部资源进行技术引进和合作研发。
公司僵局法律后果(3篇)
![公司僵局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8191a06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81.png)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管理理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
公司僵局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1. 股东权益受损公司僵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股东在公司僵局期间,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2. 公司信用受损公司僵局使得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公司信用受损。
银行、供应商等合作伙伴可能会对公司产生质疑,影响公司的商业信誉。
3. 公司资产流失公司僵局期间,公司可能因管理不善、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流失。
如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积压等,严重时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4. 法律诉讼风险公司僵局可能引发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诉讼。
诉讼过程中,公司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增加了公司的负担。
5. 社会影响公司僵局可能导致员工流失、客户流失,进而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
同时,公司僵局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股东抗议、员工罢工等。
三、应对策略1. 协商解决在发生公司僵局时,各方应保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调解机构协助。
2.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应明确公司僵局的处理机制。
如章程中未规定,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法律诉讼当协商无果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如指定临时董事、监事等,以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4. 公司重组在极端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重组。
重组过程中,可以引入新的股东、管理层等,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僵局。
5. 公司清算如果公司僵局无法解决,且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可以考虑进行公司清算。
清算过程中,公司将依法处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
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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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公司僵局的救济论文摘要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运作陷入停滞状态中,具体表现为在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本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以及破解方式进行了研究,以期对该问题的解决可以起到积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司僵局期待利益意思自治外部救济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公司僵局,从其词源上来看是个舶来品,它最初是产生于判例法系的英美国家,尽管如此在英美商法中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的活动被一个或者多个股东或董事的派系所停滞的状态,因为他们反对公司政策的某个重大方面”。
英美国家的法学家们对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其中美国德克萨斯州州立大学的汉密尔顿教授认为“‘僵局’是指能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动的控制安排”,休斯顿大学法学教授柯文顿则把公司僵局定义为“在公司运营中无法获得必要的表决以对关键性的业务作出决定”。
在我国,对于公司僵局的研究起步较晚,时间也较短,因此,关于公司僵局的称谓和内涵学者们也莫衷一是。
虽如是说,但也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
对公司僵局问题有较为深入研究的我国学者赵旭东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股东间或公司管理者间存在利益对立,而导致公司运行出现障碍,公司决议无法作出,公司事务瘫痪。
”另外,对公司法有深入研究的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将公司僵局定义为三种对公司经营决议产生影响的情形,即:股东间的分歧致使公司股东会达不成合意,董事间分歧致使公司董事会达不能合意,股东间分歧无法选出公司继任董事。
综上,关于公司僵局的定义,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公司僵局即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权利对等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互不妥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也无法通过任何有效的决议,进而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机制陷入瘫痪状态。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一)“自治宪法”的失灵根据市民社会的基本理论,公司是按照一定的契约建立的社会组织,公司的“自治宪法”体现着建立者的意思自治。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https://img.taocdn.com/s3/m/bc6838e9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bc.png)
论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竞争中维持不下去而面临破产的风险。
一些公司也因内部各种因素发生了斗争,而发生了所谓的公司僵局,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停滞和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救济成为了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重要手段。
一、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企业内部成员之间因占有利益逐利而形成的冲突,导致企业出现管理混乱、股东之间难以达成共识、财务状况陷入困境等情况。
它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困境,不仅危及公司生存, 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影响整个经济发展。
在处理公司僵局时,需要寻求合适的救济方式。
二、司法救济的种类1.仲裁仲裁是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具有许多优点,例如高效、可信、迅速、低成本等。
如果是公司内部成员发生纠纷,则可以选择通过仲裁解决。
选择仲裁有利于降低成本和时间,增加企业效率,也可减小和谐气氛的破坏。
但是,如果纠纷较为复杂甚至涉及重大利益,它的效力就有可能大打折扣。
此外,仲裁裁决是结果的一方,所以需要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
2.诉讼诉讼是解决公司僵局的一种重要手段。
它的特点是公开、透明、最终裁决。
在进行诉讼时,首先要明确对手和案件类别,确定合适的诉讼方案和选择合适的律师团队,准备好证据和资料,法庭出庭时还需要准备好详细的答辩意见和辩护材料。
诉讼虽有其优点,但诉讼程序的时间较长,诉讼成本较高,影响企业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因此,在选择时必须谨慎。
3.和解和解是在非人民法院仲裁的情况下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其优点是可以更积极地解决双方纷争,减少纷争对企业的影响。
和解的方案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进行适当调整以达到和解的目的。
和解的问题有时会出现在捆绑在方案中的权利的行使上,如可能会影响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或导致公司流动性短缺等。
因此,在和解之前,需要认真的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三、如何寻求司法救济1. 经营危急当公司陷入困境时,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处理,例如,如果经营困难,可以通过对内部管理机制的改善,重构企业组织架构,增强管理能力以有效应对。
公司僵局的产生与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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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产生与解决途径公司股东间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会导致公司僵局的产生,而公司僵局的产生会直接影响股东权利的实现、公司的生存和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
本文通过从公司僵局的产生原因及产生的严重后果进行剖析,提出了解决公司僵局的相关法律对策。
标签:公司僵局产生解决途径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和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实现的。
如果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或公司的董事之间因其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往往会导致公司出现运行障碍,严重妨碍公司的正常运行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就会陷入僵局。
一般认为,公司僵局的类型主要有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类。
有些学者将其具体化为三类: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董事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因此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
一、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公司僵局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股东之间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公司的股东或董事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当他们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发生矛盾时,就会出现诸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按时召开、公司的重要事件不能及时处理的局面,更有甚者,没有掌控公司印章的一方通过一定途径宣布公章作废,而另刻公司公章,把公司的一切事物独揽过来。
这种处理方式更加激化矛盾,甚至矛盾双方会大打出手,上升为刑事案件。
公司管理层出现内讧,公司事务无人处理,公司僵局状态出现。
公司僵局形成的法律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同意,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
公司僵局及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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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及解决机制第一条公司僵局(以下简称“僵局”)是指在日常开发和经营管理中,若由于目标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发生重大分歧,且各方无法在30个自然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已导致目标项目开发或目标公司的运营陷入停滞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或对于以下事项经召开三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后仍无法形成生效决议的: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10.对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以及其他标的额超出公司净资产50%的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正常的商品房销售行为除外;11.决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正常的销售按揭担保除外(这里的“正常的销售按揭担保”仅指为小业主的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而向银行提供的、截止到房屋产权证办妥以前的阶段性担保)。
12.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13.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章程修正案。
14.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执行股东的决定;15.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1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1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1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1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20.批准公司经营计划,包括项目开发计划、目标成本预算、销售计划和销售价格、费用包干率的调整。
21.审定项目规划的产品定位。
22.决定公司开发项目开发成本变动率(不包含土地成本)增加额超过预算确认金额的5%的事项。
23.决定公司开发项目平均售价低于先前的开发预算中的预期售价的10%的事项;24.决定公司开发项目的进度计划较先前经营计划的推迟超过3个月的事项;2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6.决定公司的融资解决方案、融资限额和负债规模;27.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28.审议批准与公司股东发生的关联交易;29.审议公司重大收购事宜,包括向其他企业的投资;第二条若公司发生僵局,则各方股东均有权选择:非买即卖权,发生僵局后,如一方(下称“提出方”)以确定价格提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目标公司股权的要约,另一方(下称“接收方”)应在【】日(下称“选择期”)内选择:(1)以此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或(2)以该价格按照对应持有的股份折算转让对价由提出方购买。
公司僵局的解决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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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解决和预防相较而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很难产生公司僵局,按照施密特和坦南鲍姆的观点,独裁并不是一种劣势的公司治理方式,相反它常常是有效的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如何预防公司僵局呢?独立董事制度。
在股东会将权力充分授权给董事会的情形下,设置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作出最终的决断将有助于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
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非上市公司中,一些公司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从制度上避免了公司僵局的产生。
独立董事不但在股权对等的股权结构中可以适用,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的公司中同样适用,一些小股东所担心的多年不分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及高薪回报方式转移利润等情形,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也能得以缓解。
例如,2011年9月15日上海复星集团与保德信合资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双方股权比例为50%比50%。
合资公司设9名董事,双方各委派3名,另3名为独立董事。
这种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指定临时管理人。
在未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形下,如果公司僵局产生,公司经营陷入停滞,对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将造成很大的损害。
美国等公司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普遍引入了管理人介入制度,即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独立的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企业,尽管管理人的权限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最起码可以维持公司最低限度的运营,这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管理人介入制度,但是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在公司僵局持续至特定的情形下,将由确定的管理人暂时接管公司运营,此时管理层应向临时管理人移交权力。
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公司财产的非正常减损,而且可以保障公司营业的继续。
如果实际管理人拒绝移交权力,则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此时应列公司为被告,临时管理人为第三人。
股权强制收购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股权回购制度,然而这种回购属于公司回购,且仅在三种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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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公司僵局概述•公司僵局的司法解决途径•调解解决策略•仲裁解决策略•诉讼解决策略•公司僵局司法解决策略的比较与选择目录•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召开或者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股东会机制失灵:由于股东之间的分歧,导致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或作出决策,公司的日常运营陷入困境。
•董事会机制失灵:董事会无法正常运作,无法制定和实施公司的重大决策,导致公司业务停滞。
•董事任期届满:由于股东之间的矛盾,导致董事任期届满后无法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公司面临管理层的真空。
公司僵局的定义010203总结词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具有灵活性和效率高的特点。
详细描述调解是通过中立的第三方(通常是律师或专业调解员)协助解决争议。
这种方法允许各方在保持和谐关系的同时达成协议,以避免漫长的法律程序和可能的损失。
调解过程可以是在法庭外进行的,也可以是在法庭内进行的,但通常比诉讼程序更加高效和灵活。
总结词仲裁是一种灵活且保密的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通常比诉讼程序更快。
要点一要点二详细描述仲裁是一种由中立的第三方(通常是经验丰富的仲裁员)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争议并作出裁决的过程。
与诉讼不同,仲裁通常是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不会公开披露争议的细节。
这有助于保护公司的声誉和股东的利益。
仲裁通常比诉讼更快,因为仲裁员可以在短时间内做出决定,而法院可能需要更长时间。
总结词诉讼是一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最后手段,具有最高的成本和最长的周期。
详细描述诉讼是通过法院程序解决争议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争议的各方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并在公开法庭上呈现证据和证词。
诉讼可能会导致公司内部的紧张关系加剧,同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虽然最终的裁决可以强制执行,但诉讼也可能导致公司声誉受损和股东关系的恶化。
公司治理僵局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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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僵局解决机制公司治理僵局解决机制一、公司僵局的形成对于任何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事项,如经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无法通过决议的且因此使公司的经营遇到较大困难的,则应在前次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7日后但不迟于30日内,再次召集股东会会议或董事会会议,就同一事项进行议决。
若是股东会会议的,则如第二次股东会会议就该事项仍无法通过决议的,视为在第二次股东会会议结束当日形成公司僵局;若是董事会会议的,则如第二次董事会会议就该事项仍无法通过决议的,董事长须立即将该事项交由股东会在30日内协商解决,若股东会在上述30日期限内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通过决议的,则视为在该期限届满之日形成公司僵局。
二、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1、收购(要约收购)项目公司形成公司僵局后,各方股东可以协商由一方收购或指定第三方收购另一方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另一方退出合作,或各方股东协商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较高者收购出价较低者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如各方股东就收购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提出收购方”)可提出书面要约(“收购要约”),收购另一方持有的项目公司全部(不得是部分)股权。
收购要约中需列明提出收购方收购另一方全部股权的价格,而其中每1%股权的收购价格为“要约收购单价”。
为便于报价,双方应在形成公司僵局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从普华永道、德勤、毕马威、安永中选聘一家各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届时各方未在前述约定的期限内就项目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各方股东皆同意由【】作为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退出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且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各方应给予必要配合并提供前述审计所需文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同时,各方应从仲量联行、世邦魏理仕、戴德梁行、第一太平戴维斯、高力国际(以下统称“五大行”)中共同聘任两家家评估机构对项目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项目公司股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应以该两家评估机构核算的评估价值的均值为准,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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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探析一、公司僵局概述1.公司僵局的含义。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或决策机关陷入权利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公司僵局应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是政治权势斗争中对抗、僵持现象在公司中的类比、移植。
它是指由于公司机关内部发生对抗,导致决策或者决策有效执行机制断层,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的一种状态,通常发生在对公司运作具有影响力的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及股东与董事之间。
2.公司僵局的特征。
(1)僵局主体之间的相互对抗。
公司僵局主体包括僵局主动方和僵局被动方,前者是指表示不同意对方决策动议或怠于决策的当事人,后者是指提出特定决策动议的当事人,二者之间具有对抗性,且二者之间的角色不是固定的,可能会换位,甚至有交叉。
公司僵局中实际上不存在中立方,因为公司中的表决是非此即彼,中立的效果同反对一样,都可能导致形成不了有效的决议或者执行机制断层,因此声称中立者实际上成了僵局主动方。
(2)公司运作机制的严重失灵。
公司僵局导致决策断层或者有效的执行机制被隔断,公司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停滞,效率必将严重减损,这使其与一般的异议与纠纷区分开来。
异议即不同的意见,纠纷即争执的事情。
从静态方面来看,公司僵局可以视为异议或纠纷的一种,即极其严重的异议或纠纷;从动态方面来看,异议、纠纷与僵局可能会构成一条因果链,异议和纠纷属于原因方面的现象,而僵局属于结果方面的现象。
(3)僵局行为本身的非法性、非违约性。
公司僵局是由一系列股东行为所致,而这些导致僵局的行为本身既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章程的约定。
否则,僵局被动方大可不必过于惊慌,直接就此追究僵局主动方的法律责任便是。
这里要强调“本身”二字,是指直接形成僵局的行为,并不是说引起僵局行为产生的异议或纠纷都是非违法、非违约的,或者作为引起异议或纠纷产生原因的行为一定是非违法、非违约的。
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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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肖松【内容摘要】公司僵局已成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性问题之一,但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本文通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参考外国立法的规定,提出了解决僵局的若干途径,认为应在立法上确认强制解散和强制股权转让制度。
【关键词】公司僵局有限责任公司解决途径一、公司僵局及其危害公司僵局是指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的公司运转机制失灵的状态。
僵局一旦形成,公司不能做出任何决定,也不能采取任何行动,运行完全陷入瘫痪。
僵局可能发生在股东层面,也可能发生在董事层面。
本文着重讨论发生在股东阶层的僵局,因为发生在董事阶层的僵局可能由股东改选董事等方式而化解。
公司僵局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
对公司来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财产却在时光流逝中日益消耗和毁损;对股东来说,由于股权被“冻结”,股东享有股权却无法行使股权,其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对公司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其权益也受到严重威胁。
公司僵局容易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形成,而我国存在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许多民营企业以这种公司形式营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质上也属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防治公司僵局必要而迫切。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要有效防治公司僵局,我们必须寻找其形成的原因。
公司何以陷入僵局?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做出决议,而股东没有合理的退出公司的渠道。
具体来说:第一,因遵循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任何决议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同意。
因此,当股东人数较少,股权比例相当,各股东选派董事的董事人数相同,则一旦彼此发生激烈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就使得决议无法形成。
第二,因实行少数股东否决权导致公司不能做出任何决定。
为了保护少数股东利益,有些公司章程赋予了少数股东否决权。
当少数股东因对抗大股东行使否决权时,公司便不能形成决议。
公司僵局及其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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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及其法律解决公司僵局及其法律解决作者:王军(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说明:本文节选自王军著《中国公司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12月版)第15章,原标题为“公司僵局”。
1.概述公司本为具有自主决策和行动能力的组织体。
但这一组织体有可能因内部成员间的对抗而机制失灵,无法运转。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决策和管理陷入无法自行解决矛盾的困境。
人们经常使用“瘫痪”、“死结”等措辞形容这种状态。
公司僵局可能表现为股东之间的冲突或者管理层内部的对峙。
但管理层层面的僵持如能通过股东改选董事、监事或任命新高管得以化解,则说明公司并未陷入自有机制无法解决自身问题的困境,也就不构成僵局。
僵局的根源通常是股东之间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僵局比较容易发生于两方股东表决权对等(如50%对50%)或者表决权相互掣肘(如40%对60%,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的决议实际上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公司。
当股东间的矛盾激化时,股权相互牵制就可能演变成股东间的对抗和僵持。
股东间的冲突可能表现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之间的对抗。
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较常见对等和掣肘现象,股权集中于少数股东的股份公司也有可能出现类似情形。
有限公司的股权缺少有效的交易市场,异议股东不容易转让出资,冲突难以通过一方的退出得到释放,因此更容易造成僵持局面。
而股份公司股权的转让比较自由,通常亦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存在,故股东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的情形很少见。
公司僵局常常是一个企业陷入困境、走向衰败的开端。
当股东合作破裂、信任丧失之时,公司不仅创造不出利润,反而变成了吞噬财富的漩涡。
清末中国刚刚引进公司制度时,鲜有人愿意拿自己的身家财产与他人合资设立公司。
这不仅仅因为公司是“舶来品”,国人“风气未开”。
对新式公司敬而远之也许恰恰反映了当时的实业家对投资创业领域的合作极度不信任。
也许就是因为担心合资伙伴背信弃义,自己的投资不见收益又被套牢,最终血本无归,商人们才更加青睐传统的合伙和家族企业。
公司僵局问题解决途径——小股东利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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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问题解决途径——小股东利益纠纷发布时间:2021-09-28T01:31:06.956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8期作者:肖古勇[导读] 前言:在我国社会中,大多数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大股东和小股东的表决权是均等的,即都拥有一票否决权。
因此,由于小股东的原因导致公司僵局的现象日趋增多,如何解决该种公司僵局成为促进我国小规模公司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公司僵局概述公司僵局问题解决途径——小股东利益纠纷肖古勇(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 266000)前言:在我国社会中,大多数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大股东和小股东的表决权是均等的,即都拥有一票否决权。
因此,由于小股东的原因导致公司僵局的现象日趋增多,如何解决该种公司僵局成为促进我国小规模公司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公司僵局概述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僵局没有具体的定义,但是通常理解为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者股东和董事之间因为公司的一些重要决策持不同观点,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从而导致意见向左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决策机构失灵等。
二、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解决方法小规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才能作出有效决议”。
因此在该条款的约束下,小股东的异议很容易使公司陷入僵局。
在司法实务中如果认定该条款的效力,并没有统一的主流观点,下面论述两种主要的裁判观点。
(一)该条款约定有效法官认为该条款约定有效。
理由如下:首先,该条款是股东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应该认定该约定有效。
其次,该约定并没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反而提出了比法律规定的更为严格的标准,因此并没有违反法律,应该认定该约定有效。
(二)该条款约定无效法官认为该条款约定无效。
理由如下:首先,该约定违反了“小数服从多数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
法院认为“公司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本意是指全体股东都要参加会议,而不是全体股东都要同意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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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相关事实和法律【“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持续两年以上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公司僵局的主要类型有: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之间等。
(1)股东会僵局,股东之间的情形主要发生在股东会议过程中,其形成的表现在于投票决定权方面,结果是无法形成决议,或者无法召开会议,而这些会议决议对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重大意义,特别是重要人事安排,如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主管等等;(2)、董事之间的情形表现在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机制方面,董事会召集不起来,开不成会,形不成决议,公司经营方面的人财物等事项得不到落实,无人负责,无人执行;(3)股东与董事之间,董事权利设定过于宽泛,制约机制差,对于董事的去留处理无从下手,董事又不服从。
(4)、董事与监事之间的僵持主要在于监事权利过大,肆意干涉公司事务;(5)、高层管理人之间的问题是授权大,纪律责任不明确,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决策不遵守,又制约不了;(6)、其他事项,如一人公司或者人数少的公司的股东死亡或丧失管理能力(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继承人不继承(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是可以继承,不是强制),多人公司的股东出资非常悬殊,有的股金只是象征意义,当大股东出现丧失管理能力情由时想退,小股东基于某些考虑,不愿参加管理,或者不熟悉不懂管理,或者公司章程制度不允许参与,转让不能等等实际僵局事项。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38条申请法院强制解散符合4个条件:第一,公司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如陷入严重亏损等,或者公司的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决策机制瘫痪;第二,公司在上述情况下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损失应当也包括股东的期待利益损失;第三,通过其他途径,如:股东间协商、召开股东会等,都无法解决,即司法是作为最终的解决途径;第四,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其他途径”究竟有哪些,在《公司法》中也可以找到一项,即《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股权强制收购”,可视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的另一种方式,该条规定了三种适用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对做出相关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并且当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既不需要解散公司,又可以保障股东利益。
】【虽然公司法在第183条规定了解散之诉,但不解散能否解决呢,没有规定。
事实上僵局的打破无须一定解散,就是解散之诉的条件也显然非常苛刻,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需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行使解散权的条件有四,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一是继续存需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一是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一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这四个条件从立法上考虑属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这样的设计对于实践显然不足,是否考虑条件之一的简单方法,即只要存在一个条件,便可行使诉权,从而能够早日司法介入并予以解决,不至于问题出现死结。
再有就是当寻求以诉讼方式解决时,僵局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如何操作,怎样操作,这对于从事实务的我们律师变得尤其重要,问题需要我们帮助解决。
僵局的法律关系说到底属于公司制度设置方面的问题,但是,具体来说它是侵权,还是违约,这是需要首先确定的。
在诉讼方面,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还是变更之诉。
再就是诉讼主体如何安排,谁是原告,谁是被告,公司处于什么样地位。
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举证的范围是哪些都需要解决,而现行法律都没有现成规定,案例也不多见。
笔者认为,僵局状态属于意思自治方面的现象,当事人是因为章程规定、协议约定不明引起,以侵权方式处理较好。
对于公司僵局这种状态可以参照婚姻法中解决婚姻问题,即离婚的方式处理,使用相关主体、举证原则,将公司僵局确定为确认之诉,以此解决为宜。
何以如此说呢?皆因为,公司僵局状态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之争,对于僵局状态的最终解决,首先要确认是否存在僵局状态,其原因何在,证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正当,然后做出处理。
】【考虑如下实质解决方式:1、自力救济,是说依靠公司股东自己的力量来处理,包括事先和事后。
事先即是说拟股东们之间在公司筹备设立阶段便尽可能充分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的难以调和的事端种类方式及其解决办法,在相关协议、章程中尽可能充分予以设定,从而达到防患未然的预防作用;事后即是说当僵局的事项即将发生或者发生时,各股东能够从大局出发,作出妥协和适当让步,从而自行化解,并且能够完善相应制度,避免僵局的再发生。
2、调解救济,是说当僵局发生时,各股东能够达成听从第三人方的调停斡旋以及解决方案,最终接受化解。
在这一方面,我们律师可以说具有独特的优势,应当发挥出来。
3、诉讼救济,即司法救济,是说当僵局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不能化解,或者不愿意通过上述方式化解的,即可启动诉讼程序,寻求司法机关以诉讼程序给予解决。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没有直接解决僵局的规定。
公司法所规定的解决方法就是请求公司解散,或者将所持股份转让退出,或者强行诉之法院转让退出。
4、强制解散,即通过法院裁决公司解散,终止经营。
这应当为最无奈的结果。
如果股东之间无意寻求解散,只是寻求提起诉讼救济作为手段时,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
审理过程中看一下是否存在不解散的事由,能否和解,应当尽可能。
否则使用解散方式,解散之诉虽然有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并没有相应模式,对此可以设定为:原告一方应当是要求解散的股东,以不同意解散的股东为被告,以公司作为第三人,以真实体现公司僵局状态的相应资料、现状作为证据,由法院审查处理。
】【由于公司法对于僵局解决的诉讼没有明确规定,僵局的一般化解客观上存在法律障碍。
我们不妨设定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方式中可以考虑裁决公司股东退出方式(但是对于仅有二人的公司只能选择转让方式或者解散),在这一方式实际运行过程中,只要解决好退出或者转让股东的出资收益的价值问题,也即公司法所规定的合理价格问题,给予退出股东支付合理钱款予以补偿,有可能解决。
但是在股东价值的合理计算方式这一问题恰恰成为了解决的关键,对此是否这样考虑:以股东的原始出资、对于公司的贡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公司正当潜在的合理损失(如担保抵押、职工伤病残的后果等)、退出股东的过错程度、对于公司的影响程度、章程的规定等综合因素衡量,然后换算成现金方式支付,尽快将双方的法律关系确定为简单的债权债务方面,从而使僵局状态早日打破,以保障公司早日正常运营。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公司继续存续的,股东对不解散公司持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如果双方都不想退出公司,一方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根据僵局状况,裁判解散公司或者强令一方或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买另一方股东的股权,从而破解僵局,恢复正常经营。
】【(一)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主要是第183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