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公司僵局的风险防范——以股东会议事规则为中心
试论公司僵局
试论公司僵局摘要:”公司僵局”一词,源自英美公司判例法,是对公司内部出现矛盾又不能解决的描述。
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公司状态。
那么到底什么是公司僵局?公司僵局包括哪些情形?出现公司僵局后有什么法律对策?本文在对《公司法》第183条解读的基础上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股东公司僵局解散公司公司出现僵局,是因为公司的各股东之间已经丧失了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经完全破裂,进而无法形成经营决策,导致公司无法运转,处于瘫痪之中。
这不仅会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对公司利益也会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法》第18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公司法若干规定(二)》对此条进行了解释。
一、公司僵局概念的界定公司僵局,是指因公司股东之间、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的状态。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认定公司僵局要把握四个要件:1. 主体资格。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方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这里讲的是表决权而不是出资比例;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0%,而不是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或持有公司股份的10%。
另外,我国对可请求的主体资格没有时间上的限制,而英国和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应该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10%以上全体股东表决权。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对此可加以借鉴,从而严格限制可提起诉讼的主体范围,维护公司的利益。
2. 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必须是陷入僵局。
这种严重困难,是指公司治理中的严重困难,而不是指公司财务上的严重困难,也就是说,公司僵局和财务状况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这在《公司法若干规定(二)》第1条第2款有明确的解释。
公司僵局的出现及预防
案例一:大股东控制公司,股东会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李某与祁某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一家公司,大股东李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祁某任公司监事。
公司自开业以来,经营状况良好,祁某多次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分配利润,但李某拒不召开。
祁某以李某和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称李某控制公司并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已陷入表决僵局和经营僵局。
案例二:双方都无法有效地控制公司公司两派股东拥有的股份相等或两派董事的人数相同以及少数派股东保留有某种方式的否决权,从而使得公司的正常运行长时期陷入停滞和瘫痪的一种状态。
如成都天奥实业公司与新津工程机械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新津天奥工程机械公司。
成都天奥与新津机械各占50%股权。
新津天奥成立后,长期没进入正轨,且两股东矛盾激化,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于是成都天奥起诉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上述两个案例均以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结局。
其理由是,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并且,在公司合法运营情况下,股东需经股东会决定才有权解散公司,单个股东无权申请解散公司。
“公司僵局”症结的背后反映了法律规定侧重公司资合性特征而忽略公司人合性特征的误区。
鉴于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公司僵局”纠纷的法律问题日益凸显。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为公司僵局提供了司法救济途径,但也留下了诸多缺憾。
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由此为“公司僵局”确立了司法救济途径,规定适格股东在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下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虽然新公司法对“公司僵局”规定了诉讼解决途径,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提起诉讼者只能是股东,没有给予其它利益相关者相应权利;其次,未规定其它救济途径,使得公司强制解散成为破解“公司僵局”的唯一结果。
公司僵局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管理理念差异等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陷入停滞不前的状态。
公司僵局不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司僵局的法律后果1. 股东权益受损公司僵局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股东在公司僵局期间,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等,导致股东利益受损。
2. 公司信用受损公司僵局使得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公司信用受损。
银行、供应商等合作伙伴可能会对公司产生质疑,影响公司的商业信誉。
3. 公司资产流失公司僵局期间,公司可能因管理不善、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产流失。
如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积压等,严重时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4. 法律诉讼风险公司僵局可能引发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诉讼。
诉讼过程中,公司需要承担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增加了公司的负担。
5. 社会影响公司僵局可能导致员工流失、客户流失,进而影响公司的社会形象。
同时,公司僵局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如股东抗议、员工罢工等。
三、应对策略1. 协商解决在发生公司僵局时,各方应保持沟通,寻求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可以达成一致意见,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协商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调解机构协助。
2.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应明确公司僵局的处理机制。
如章程中未规定,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 法律诉讼当协商无果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如指定临时董事、监事等,以恢复公司正常运营。
4. 公司重组在极端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重组。
重组过程中,可以引入新的股东、管理层等,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公司僵局。
5. 公司清算如果公司僵局无法解决,且公司已无法继续经营,可以考虑进行公司清算。
清算过程中,公司将依法处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章程中公司僵局的自我防范-2019年精选文档
公司章程中公司僵局的自我防范【摘要】公司僵局的实质是在公司内部治理失序的情况下产生的不可自行调和的权力和利益之争。
妥善的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势必能有效的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公司僵局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公司僵局的类型也是形形色色。
面对复杂的公司僵局问题,仅通过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方式过于单一,公司章程的完善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公司运营效率的最佳选择,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文中特别重点讨论了关于完善公司章程在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建议。
一、关于公司僵局规定的解析公司僵局是在公司运行过程中,股东或董事之间出现激烈的矛盾或利益冲突,并且无法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任何有效决议,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其实质是公司内部治理失序,权力和利益之争不可调和的结果。
我国司法解释对公司僵局形式进行了界定,分为股东(大)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增加了股东会议僵局,并明确不能做出有效决议的时间。
董事会僵局也不单纯是董事会问题,究其根本往往是股东之间的问题,法院仅当股东无法解决董事会僵局时才可受理公司解散之诉,同时也严格限定有权起诉的主体资格,以免司法过多干涉公司内部事务和防止滥诉现象。
我国受理公司解散案件条件严格且尊重意思自治。
法条要求不仅出现公司僵局,还要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对“严重困难”予以说明,公司治理结构完全失灵时,任其续存将导致股东利益受损,此时应赋予股东提起解散公司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中急待解决的一些问题,但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关于公司僵局救济规定的不足(一)破解公司僵局的途径单一对于如何破解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公司并不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其面临一系列公平效率问题。
股东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东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都由其作出决定。
股东会代表了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股东会的决策代表着绝大多数资本所有者的公司经营意识,征显着公司发展的方向。
然而在公司的实际运营中,股东会的召开、决策常常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在此仅就以下事项稍做法律风险分析:一、股东会僵局股份有限公司出现股东会僵局的几率较小,因为其股份可以上市流通,股东可以很容易选择退出。
而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中,股东会僵局一般出现的情况较多,容易导致公司解散之风险。
股东会产生僵局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设置畸形,股权均衡导致双方各占50%,形成了股东之间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无法决议,另一种是股东在章程中设定了更高的表决比例要求,在大股东不参加表决或不同意表决内容的情况下,股东大会无法形成决策,形成股东会的僵局,从而导致公司无法运营,股东的权益、企业的权益受到损害。
如果股东会长期不能达成任何表决事项,并实际已形成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具有10%表决权的股东还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风险防范:公司应充分利用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设立避免股东会僵局的机制及如果出现股东僵局后的解决机制。
二、股东会召集法律风险股东会分为定期股东会会议与临时股东会会议,一般情况下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但有时由于董事长一股独大,把持董事会,因种种原因致使股东会无法及时召集,此时就会造成股东会无法召开,其他股东的权益有可能受到侵害而很难补救的情况发生。
新的公司法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设置了如下的原则: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召集、主持;(1)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2)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这里要注意的是:应由公司章程规定由哪位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的,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主持。
2、监事会或监事召集、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主持;3、股东自行召集、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主持的,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
论公司僵局及其解决途径肖松【内容摘要】公司僵局已成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性问题之一,但却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本文通过对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参考外国立法的规定,提出了解决僵局的若干途径,认为应在立法上确认强制解散和强制股权转让制度。
【关键词】公司僵局有限责任公司解决途径一、公司僵局及其危害公司僵局是指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的公司运转机制失灵的状态。
僵局一旦形成,公司不能做出任何决定,也不能采取任何行动,运行完全陷入瘫痪。
僵局可能发生在股东层面,也可能发生在董事层面。
本文着重讨论发生在股东阶层的僵局,因为发生在董事阶层的僵局可能由股东改选董事等方式而化解。
公司僵局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
对公司来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财产却在时光流逝中日益消耗和毁损;对股东来说,由于股权被“冻结”,股东享有股权却无法行使股权,其权益受到很大的伤害;对公司外部的利害关系人(特别是对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其权益也受到严重威胁。
公司僵局容易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形成,而我国存在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许多民营企业以这种公司形式营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质上也属有限责任公司,因此防治公司僵局必要而迫切。
二、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要有效防治公司僵局,我们必须寻找其形成的原因。
公司何以陷入僵局?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司因各种原因无法做出决议,而股东没有合理的退出公司的渠道。
具体来说:第一,因遵循资本多数决的原则,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形成决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任何决议需要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同意。
因此,当股东人数较少,股权比例相当,各股东选派董事的董事人数相同,则一旦彼此发生激烈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就使得决议无法形成。
第二,因实行少数股东否决权导致公司不能做出任何决定。
为了保护少数股东利益,有些公司章程赋予了少数股东否决权。
当少数股东因对抗大股东行使否决权时,公司便不能形成决议。
公司投资人应对“公司僵局”的防范措施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公司投资人应对“公司僵局”的防范措施【概念简析】“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
如果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或公司的董事之间因其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往往会导致公司出现运行障碍.严重妨碍公司的正常运行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就会陷入僵局。
由此看来,公司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是股东之间对公司主导权的争夺。
且公司僵局通常只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认为,公司僵局的类型主要有股东僵局和董事僵局两类。
有些学者将其具体化为三类: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由于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董事会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的股东会均无法选出继任董事,并因此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决策的人数。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条为公司僵局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正式的、制度化的途径,但同时也对本条的适用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一是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此处的“经营严重困难”必须做一个界定,即必须是公司治理层面的严重困难,也就是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无法作出经营决策,公司日常运作陷入停顿与瘫痪状态。
二是僵局状态的持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只要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状态的延续,会使公司股东利益有受损的可能性,就应当认为符合此处的限制性条件。
三是穷尽其他途径仍不能解决。
但此处的其他途径,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其只能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浅谈公司僵局及解决办法
浅谈公司僵局及解决办法作者:庄剑斌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2期一、公司僵局的概念及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通说认为,该条是我国首次通过立法形式对公司僵局作出规定。
该条是我国公司法关于打破公司僵局的唯一规定。
那么怎样认定公司僵局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当出现公司僵局解散公司时应遵循慎用原则。
只要公司有存续的希望,法院就不应当轻易地判决解散公司。
因此在认定“公司僵局”有两个要件,且缺一不可。
首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其次,穷尽其他救济途径。
二、我国关于解决公司僵局的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改进的地方(1)我国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的规定适用条件过于原则,规定含糊不清且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要求,具体含义模糊不清,在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
例如此规定是否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前置程序,以及股东如何证明已通过“其他途径但仍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亟需思虑如何加以改进。
(2)我国有关公司法律尚未规定其他替代性救济途径。
我国有关公司法律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对公司的司法解散请求权,但是鉴于以司法解散公司的方式解决公司僵局的成本巨大,且对争议双方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这显然不是最佳的选择。
浅析公司僵局中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浅析公司僵局中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在公司僵局的情形中,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利益会受到重大的损害,因此如何保护公司僵局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我们主张建立完善股东诉讼制度,赋予中小股东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保障投资者的信心。
但为了利益平衡,这种诉权又要受到一定的制约。
标签:公司僵局中小股东利益股东诉讼一、公司僵局的含义公司僵局主要是指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有关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公司的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陷入瘫痪。
在出现公司僵局时,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或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勉强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大股东为了争取最后的“胜利”而会选择继续僵持下去,很显然哪一方先妥协就是毋庸置疑的失败者。
但是相对于具有控制力和支配力而言的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就是中小股东,在此利益争夺战中却无疑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某种程度上讲,当下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模式决定了公司僵局出现的不可避免性。
从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和相关治理经验来看,多集中关注于如何对出现公司僵局后进行及时有效救济的法律问题,本文亦在重点讨论出现公司僵局时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救济问题。
二、公司僵局的出现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1.中小股东很可能受到大股东的直接侵害公司僵局多出现于有限责任公司和不公开招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当出现公司僵局的时候,大股东和中小股东间已经是积怨重重、矛盾不可调和了,公司原有的“人合”要素已经荡然无存。
此时公司的大股东很可能会赤裸裸的公开直接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同美国公司法学者罗伯特·W.汉密尔顿所指出的那样,在公司僵局出现时,“多数派很可能利用各种手段来‘折磨’少数派,比如罢免他们所担任的带薪的职务,停止支付股利,让他们坐等一年,等等”。
“与合伙企业相比,不公开公司中纠纷所产生的问题更为严重。
简析公司僵局的风险防范——以股东会议事规则为中心
简析公司僵局风险的防范——以公司章程的制定为中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1【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公司僵局的定义,然后从股东人性中自益性追求、有限公司制度人合性与资合性设计的固有缺陷以及股东缺乏形成公司僵局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三方面分析了形成公司僵局的原因,提出股权结构和表决制度、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程序、股东的退出机制、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股权处理等四项制度性设计来防止出现公司僵局及化解可能发生的僵局。
【关键词】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僵局设计有限公司制度是现代商业社会得以繁荣发展的重要机制性设计,是人类聪明才智创造的成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基于人合性设计的有限公司制度由于股东人性中具有自益的本性而在某些公司运营中会土崩瓦解,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僵局,形成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是为“公司僵局”。
要防范这种不可调和状态的出现,只能依靠为股东人性中的自益本性产生的负面作用预留通道。
公司章程作为股东设立公司时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可以成为该通道的载体。
所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制定公司章程时,就要充分设计当股东人性中的自益本性要求,1侯二朋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创办有公司法实务研究网。
超过创造股东共同利益期待时追求自身利益股东的出路。
本文将从公司章程的制定角度就防范公司僵局风险的出现提几点意见。
一、公司僵局定义“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损害股东利益的状态。
[1]这是从公司僵局所表现的现象中总结而得出。
公司从事一系列行为是公司治理机构的意思表示的体现。
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机制研究
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机制研究公司的成功往往是取决于其管理能力和组织架构以及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然而,在公司内部存在着一个潜在的困境——公司僵局,这可能会导致公司难以运作,甚至倒闭。
因此,预防公司僵局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管理任务之一。
一、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研究公司僵局预防机制之前,有必要了解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
公司僵局通常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1.管理中的过度控制过度控制可能会导致公司的管理呈现出僵化的特征。
此时,管理人员往往会采用非常规方法,牵制管理自由,使员工的信心受到影响,公司中产生的创造性想法和冲动会被限制,但是这样的拘束可以确保稳定性和减少管理上的失误和风险。
2.缺少透明度和沟通机制缺少透明度和沟通机制,也是公司僵局的原因之一。
缺少沟通和透明会导致公司内部信息不对称,并导致员工的沮丧和不信任,也会使管理层失去员工的支持。
3. 不良领导对组织只注重自己本身而不是组织总体利益,无法灵活地调整策略,甚至在当面对挑战时无法做出反应或适当的反应,这往往会导致不良领导。
此时,员工感到沮丧,并可能出现离职率的增加,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4. 落后的技术不能跟上技术的发展,会导致公司在业务创新、市场竞争、产品开发和质量、工程和生产方面落后于竞争对手。
这种情况下,在技术上不断落后的公司通常会出现经营困难的问题,业绩下降,出现人才流失等问题。
这是公司僵局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二、预防公司僵局的机制既然我们知道了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我们就需要探索与预防公司僵局相关的机制。
为了预防公司僵局的发生,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透明度和沟通机制提高透明度和沟通机制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使员工信任和忠诚,并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声誉。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公司应该采用以下策略:(1)定期交换信息;(2)创建论坛;(3)组织员工交流;(4)雇佣调查人员。
2. 注重改进公司文化改善公司文化可以提高员工的动力和成就感,并塑造一个积极的工作环境。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
略论我国公司僵局的预防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建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公司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但是在市场运营中,一些不正当的行为和管理不善,往往会引起公司的发展危机,最终导致公司的倒闭。
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公司内部的僵局引起,当公司遇到此类状况时,应该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防止局面进一步恶化。
一、公司内部的僵局公司的发展离不开不断扩展和更新的财务投资以及人员管理等要素,若是公司内部存在僵局,就会产生以下种种问题:1.困境升级当公司内部出现大范围的争吵或者不合理的管理时,就会产生困境,公司无法顺利运转,进一步恶化局面,导致公司的倒闭。
通常这种现象会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
2.违法犯罪公司内部的僵局也可能导致公司的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进行不正当的行为,如贪污、行贿、洗黑钱等。
这种状况也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公司的倒闭。
3.媒体披露社会公众对公司进行关注时,会带来媒体扫描。
一旦公司内部发生僵局,坏消息将被报道,这对公司形象造成的损害难以挽回。
二、如何预防公司内部的僵局预防公司内部的僵局是非常有必要的。
为此,我认为,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严格的规范制度公司应该建立自身的规范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规范内部人员的行为。
这样能够帮助员工遵循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科学的薪资体系科学的职业薪资体系能够为公司的员工带来高效的工作模式,让员工享受到应得的报酬,进而为公司创造价值。
3.构建良好的沟通渠道构建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有效地解决内部矛盾,避免内部控制失效,纠正劣行。
同时,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为公司的发展带来帮助。
4.提高外部竞争力公司发展的根本在于创造价值,提高外部竞争力也是公司保持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公司应该充分利用优秀的人才和资源,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以此来稳定公司发展之路。
三、完善的司法救济制度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若是已经形成了公司的内部僵局,路已不必全然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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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事前预防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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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基本主体对国家的繁荣与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公司僵局这一现象在公司运营活动中时常出现。
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具有封闭性和人合性的特征,这保障了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同时也为公司僵局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公司法》虽然对公司僵局早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其进行了阐释,但是这些规定实质上是用司法强制手段从根本上消灭公司人格,而不是在保证公司人格存在的情况下化解公司僵局,未免过于严苛。
本文从典型案例入手,对公司僵局进行了具体分析,继而找出破解公司僵局的最佳路径。
【关键词】:公司僵局预防机制公司章程治理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封闭性、人合性的特征,极易使公司的经营陷入僵局状态。
我国曾有学者形象地将公司僵局比喻为电脑死机,即当公司处于僵局时,。
论利用公司章程自治预防和破解公司僵局
论利用公司章程自治预防和破解公司僵局公司发起人根据自身合意,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设立的以劳务交换、商品交换、技术交换等为经营手段的盈利组织。
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发起人之间的合意,成立的目的是参与市场竞争以获得经济效益。
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公司章程是发起人在契约自由原则指导下制定的规定公司基本运营条件的文件,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是否缔结条约、自由的选择相对人、自由的决定契约内容的等等。
我国民法的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不需要其他条件,契约即可达成。
随着公司契约理论的提出,公司章程被看作是实现公司自制的重要载体。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基本制度,是一个公司发展的灵魂所在。
现代权利滥用理论认为,控制股东存在滥用其表决权的可能,判断股东是否滥用权利不应该局限于以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行为,而应该包括股东使用权利从而为自己带来利益同时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在资本多数决制度的指导下,公司的权利配置会根据股东所占有的股权比例划分,会造成大股东拥有“大权力”,小股东拥有“小权利”的局面。
虽然《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知情权、参与权、股东会议表决权并可以直接参与利益分配的权利,但难免大股东会利用表决权优势欺负中小股东,大股东“欺压”与小股东的“抗争”是造成公司僵局的主要原因。
有“僵局”危机意识的股东在最初成立公司时,提前设定预防公司僵局出现的办法以及出现僵局的解决办法是最有效,同时也是最为经济的办法。
对“公司僵局”处理的认识与实践
对“公司僵局”处理的认识与实践公司僵局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们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状态。
公司僵局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们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状态。
解决公司僵局有多种办法,如以股东协议的方式事先加以预防,允许少数股东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对于发生僵局的封闭公司,公司接管亦是解决僵局问题的方法之一,因为接管人的指定本身就可能构成一种威胁,促使争议各方达成谅解。
接管往往只是一种可过渡性措施,虽然公司接管期间公司营业和资产得以保存,但这种由法院指定接管人的方式是否能够治愈公司内部深层次的和根本的争议尚有疑问。
胡燕来认为对于真正陷入僵局的公司来说,最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是,在谈妥的交易中由一派买入另一派股份,通常保留一个公司比解散一个要好。
通过司法手段强制解散公司,对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具有不可逆性,无论是股东还是社会来说,解散公司实则是打破公司僵局的最后一个也是迫不得已的办法,其负作用太大。
根据新公司法75条、143条关于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规定,合议庭都赞同在公司僵局已成定局的无奈之下,可以将强制(协议)股份收购(置换)作为一种替代方式,为避免公司解散造成的社会不稳定,法官应当适时行使释明权,尽量发挥股东退出机制,通过法官的释法析理,最终促成双方和解,“股东离散”却使公司得以保留。
在审理中,法官们已形成了一个共识:由于解散公司成本较高,解散公司对社会影响甚巨,故解散公司应是对股东的最后救济措施。
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之前,应以其他救济途径用尽为前提,在公司自力救济、行政管理、仲裁等手段确已无法解决公司僵局纠纷的情形下,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因此,在股东提起此类诉讼时,应当由其在立案时提交已用尽内部救济措施的证据:诸如已要求先行和解、转让股权、提出撤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等方面的证据,同样还应当提交符合其他三个法定解散事由的证据。
公司僵局的解决和预防
公司僵局的解决和预防相较而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很难产生公司僵局,按照施密特和坦南鲍姆的观点,独裁并不是一种劣势的公司治理方式,相反它常常是有效的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如何预防公司僵局呢?独立董事制度。
在股东会将权力充分授权给董事会的情形下,设置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作出最终的决断将有助于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
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非上市公司中,一些公司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从制度上避免了公司僵局的产生。
独立董事不但在股权对等的股权结构中可以适用,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的公司中同样适用,一些小股东所担心的多年不分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及高薪回报方式转移利润等情形,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也能得以缓解。
例如,2011年9月15日上海复星集团与保德信合资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双方股权比例为50%比50%。
合资公司设9名董事,双方各委派3名,另3名为独立董事。
这种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指定临时管理人。
在未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形下,如果公司僵局产生,公司经营陷入停滞,对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将造成很大的损害。
美国等公司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普遍引入了管理人介入制度,即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独立的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企业,尽管管理人的权限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最起码可以维持公司最低限度的运营,这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管理人介入制度,但是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在公司僵局持续至特定的情形下,将由确定的管理人暂时接管公司运营,此时管理层应向临时管理人移交权力。
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公司财产的非正常减损,而且可以保障公司营业的继续。
如果实际管理人拒绝移交权力,则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此时应列公司为被告,临时管理人为第三人。
股权强制收购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股权回购制度,然而这种回购属于公司回购,且仅在三种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论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
论公司僵局的解决机制摘要:由于公司主体之间利益的差异和公司资本三原则等原因,在实践中出现公司僵局。
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僵局的司法解散的规定不完善,应对公司僵局采取多样化的救济途径,完善法律制度。
关键词:公司救济原因司法解散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存续运行过程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处于僵持状况,导致公司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在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按此条规定,在公司陷入僵局并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可以请求解散公司,新《公司法》的规定为公司僵局的司法打破提供了法律依据,被认为是新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一、公司僵局危害性及其形成的原因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可从三个方面分析: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司僵局是主体利益差异性决定的。
在公司中,股东、董事各自的利益不同,会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上发生严重分歧,这种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矛盾往往是不可调和的,利益的差异使其无法形成共同的意志,导致公司事务不能正常运转。
从公司法理角度分析,公司资本三原则是公司僵局形成的关键。
资本法定原则和资本维持和充实的、股东不得抽回出资原则导致了任何公司一经成立,非经法定的程序,股东不能随意抽回出资,资本实际上已被冻结。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决议采取“股东多数决”原则,在大股东控制对数表决权或者股东表决权和都是人数对等化的时候,股东会和董事会就会形同虚设,股东或董事之间矛盾无法调和时,任何一方可能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决议的通过几乎不可能,从而无法避免和打破公司僵局。
从公司自身角度讲,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公司僵局形成的本质因素。
公司创立之初的“人合性”使得合作各方更容易达成一致,更有利于团结一致把公司经营管理好,但是合作与矛盾总是相伴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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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公司僵局风险的防范——以公司章程的制定为中心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1【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公司僵局的定义,然后从股东人性中自益性追求、有限公司制度人合性与资合性设计的固有缺陷以及股东缺乏形成公司僵局法律风险防范的意识三方面分析了形成公司僵局的原因,提出股权结构和表决制度、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程序、股东的退出机制、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股权处理等四项制度性设计来防止出现公司僵局及化解可能发生的僵局。
【关键词】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僵局设计有限公司制度是现代商业社会得以繁荣发展的重要机制性设计,是人类聪明才智创造的成果,为社会财富的创造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基于人合性设计的有限公司制度由于股东人性中具有自益的本性而在某些公司运营中会土崩瓦解,导致公司的经营陷入僵局,形成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矛盾的不可调和状态,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是为“公司僵局”。
要防范这种不可调和状态的出现,只能依靠为股东人性中的自益本性产生的负面作用预留通道。
公司章程作为股东设立公司时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可以成为该通道的载体。
所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制定公司章程时,就要充分设计当股东人性中的自益本性要求,1侯二朋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合同法、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创办有公司法实务研究网。
超过创造股东共同利益期待时追求自身利益股东的出路。
本文将从公司章程的制定角度就防范公司僵局风险的出现提几点意见。
一、公司僵局定义“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损害股东利益的状态。
[1]这是从公司僵局所表现的现象中总结而得出。
公司从事一系列行为是公司治理机构的意思表示的体现。
当公司治理机构无法做出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意思表示时,公司也将无所适从。
治理机构的意思表示以各种决议作为载体,所以公司僵局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无法召开,或者即便召开了,也无法达成决议。
而间接的表现则有公司停止运营、公司负债累累、股东或者董事之间互相倾轧等等不一而足。
二、形成公司僵局的原因对具体公司而言,形成公司僵局的原因会千差万别,有的可能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事件引发,有的可能是股东间积蓄已久的不满情绪的爆发等。
从深层次的普遍性因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人性上来说,人的自益本性是形成公司僵局最为根本的原因股东在发起设立一家公司时出于通过一桩共同的事业实现经济利益追求而聚集。
这是公司人合性的体现,股东完全相互信任。
而随着公司的运营,经营状况良好产生利润是分配还是留存扩大再生产,或者投资回收期不明朗又需要继续经济投入,或者有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甚至侵吞公司资产等情形会出现,需要股东做出决策时,各股东可能就会处于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同的决定,相互信任的格局被打破,各股东的自我利益与股东间的共同利益失衡。
各股东基于自我利益的决定会体现到股东会、董事会的意思表示之中。
所以,人的自益本性决定了形成公司僵局的必然可能性。
2、从公司制度的设计看,基于人合性和资合性制度性设计的固有缺陷是形成公司僵局的重要原因[2]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股东的表决权肯定要与股东的出资相挂钩。
如果不能对表决制度可能出现的僵局有所防范,一旦表决制度设置的不合理,就极有可能形成僵局。
实践中,有些股东出于相互提防的考虑,表决权就设计成了50%对50%,或者要股东一致同意方能通过决议。
这等于是为种下了公司僵局的种子。
还有的是股东认识不准确,认为51%就可以控股,在有些情况下是正确的,而在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分立或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等重大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时就无能为力了。
还有本可能作为一致行动人的股东倒戈,导致公司表决权分布格局发生变化。
这并不是否定有限公司制度设计的重大价值,而是要看到这种近乎完美的设计仍然存在固有缺陷。
3、从股东的风险意识看,股东对形成公司僵局的法律风险意识不强是形成公司僵局的直接原因股东在合作时只看到如何赚钱,却没有重视合作不成时的制度性设计。
甚至有些股东反而认为在合作时谈如果合作不成的情形不吉利。
股东如果在打算设立公司制定章程时花费少许律师费,可能情形就会大为改观。
股东应加强在公司章程中为防范形成公司僵局做制度性设计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公司章程中防范公司僵局风险的制度性设计前面分析了形成公司僵局的三方面原因。
接下来将结合司法实践和《公司法》的规定,为防范公司僵局风险对公司章程进行制度性设计提供几条可供参考的路径。
1、设计防范僵局的股权结构和表决制度股东的股权份额与表决权既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作出往往是与表决权的直接相关的。
所以关键是表决权分配的设计,一般可以做如下考虑:(1)不能规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全体一致通过方可形成决议,否则一旦股东间出现矛盾,公司僵局基本上不可避免。
(2)不要做出使得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更高表决权比例可能无法出现的表决权分配设计。
这样的设计可能在公司设立时是可以发挥效用的,但是公司运行中可能会发生股权转让或者一致行动人组合的变化,致使原先的设计归于无效。
(3)公司章程要考虑股权转让可能导致表决权分配比例的变化,尽可能保证公司设立时表决权分配比例不发生根本性变更。
因此要对欲受让股权主体的实际控制人加以控制。
(4)可以考虑规定赋予某个股东或董事的最终决定权。
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经两次召集无法达到召开会议的条件或者虽可以召开会议但无法达成决议时某个股东或董事有权作出决议,且其他股东或董事应予执行。
对于一般表决事项应无障碍,而对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分立或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等重大决议而言会被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认定为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5)可以考虑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从制度设计上讲,独立董事不代表任一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的权利行使职权。
而且董事会人数最好不要规定为双数。
(6)制定章程时考虑的再周全,还是有可能出现无法预料的情况。
所以不论表决权如何分配,都规定一条如果股东会或董事会经两次召集无法达到召开会议的条件或者虽可以召开会议但无法达成决议时任一股东可以要求解散公司。
这可以为僵局提供一条出路,不至于使得公司僵局出现而想要解散公司面临困境。
2、设计合理的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程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在股东出现矛盾的情况下有时连开会通知都无法送达给股东或董事,或者虽可以送达通知而股东或董事却拒不参加会议。
为此可以做出如下规定:(1)规定明确的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
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人做了比较具体可行的规定。
为了化解股东会、董事会开会通知无法通知到股东或者董事而造成无法开会的情形,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送达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作为接收通知的具体渠道。
考虑到收集证据的便利性,最好规定具体的送达地址。
开会通知一旦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则视为股东或董事收到了相关通知。
这可解决股东或董事以未收到开会通知为由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提出合规性异议,阻碍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决议。
[3](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收到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通知的股东、董事不按通知出席会议的,视为弃权。
但是应规定股东、董事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的替代性办法,如可以规定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但是要规定委托书的内容和要求、授权范围,防止因受托人越权表决造成决议瑕疵,还要规定是否受托人必须是股东、董事以外的人、一人能否同时接受两位及以上股东或董事的委托;也可以规定股东或董事虽不参会但可以在会前书面发表表决意见或者在会后的一定时间内根据会议纪要发表表决意见的规定等。
对于公司章程能否规定收到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通知的股东、董事不按通知出席会议的,视为对所议事项投赞成票不应一概而论。
考虑到公司经营的效率、时机要求,对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分立或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等重大决议以外的事项可以作此规定。
而对重大决议事项还是规定为视为弃权为宜。
因为这些重大决议事项影响了公司之根本,不仅仅涉及了公司股东自身的利益,而且构成了对公司的债权人、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质性影响。
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表决权少于三分之二即便全投赞成票,也达不到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方可通过的规定,使得规定为未按通知出席会议视为投赞成票的条款会被认定无效。
3、设计股东的退出机制[4]在公司股东人合性基础丧失的情况下,让一部分股东退出不失为解决争议的一个好途径,不仅可以使公司继续经营下去,而且还可以使有经营能力的股东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可以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董事会经两次召集无法达到召开会议的条件或者虽可以召开会议但无法达成决议时,任何股东均可以向其他股东发布收购股权或者出让股权的请求。
收到请求的股东应在一定时间内做出是否接受被收购或者受让股权的表示,过期未作表示的,由所有收到请求的股东按照所持股权的比例受让股权或者接受被收购。
如果多位股东同时发布上述请求的,收购股权的请求优于出让股权的请求,收购股权的请求得先于满足;同时发布的收购股权请求,按照股权持有比例从多到少的先后顺序予以满足;同时发布的出让股权请求,按照股权持有比例从少到多的先后顺序予以满足。
当然前述规定只是方案的一种。
还有很多方案可以设计来帮助化解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机制失灵的难题。
对与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退出的通道很重要,没有有效的股东退出机制,会给公司和股东造成巨大利益损失。
4、设计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股权处理机制《公司法》第76条规定了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从公司治理人合性角度考虑,最好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但可以取得股东所持股权对应的价值。
该价值以合法评估机构评估的结论为准或者以其他可以合理确定价值的方式确定。
总之,股东在考虑设立公司时,就应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僵局,不能仅顾及到了“合”,而忽视了“分”。
“分”的设计对股东各自的利益诉求会更有保障。
所以股东应充分重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不能仅按照工商局提供的模板套用,否则可能后患无穷。
【注释】[1] 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01—702页。
该定义系作者在周友苏所述“公司僵局”定义的基础上所做的表述,可能有不妥之处。
[2] 赵雅琨:《公司僵局的基本特征与成因研究》,《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39—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