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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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的前置 条件,实施一票否决制。对未按规定申领排污许 可证及未按许可内容排污的,不得审批其改、扩 建项目,不得出具行业准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 意见,环境保护治理资金不予支持。对不按规定 进行年度核查的企业,要采取定期通报,向社会 公布并通知金融部门制裁等措施。
2021/3/27
2021/3/27
CHE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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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发证权限:层次发生变化,由省、设区市(含扩 权县)两级环保部门发证、三级管理,改为省、设 区市、县级环保部门三级发证、属地管理。
省环保部门负责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及跨设区市 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 延续和年度核查。
省级重点污染监控企业名单(省发证名单)由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强化服务意识,建立提示和督促机制。要书面提示新改扩 建项目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 10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及时提醒或督促排污单位在排污 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申请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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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最新规定
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抓紧部署,建立并完善工作机制, 规范审批程序,配合市局做好审批事项交接工作,防止出 现管理脱节和漏洞。要配备高素质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办公 设备(如排污许可证应使用专用打印机进行打印),保证 换(发)证工作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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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目前: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 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饭店。
202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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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目前我省发证程序依据:经河北省法制办 审核同意的规范性文件《河北省排放污染 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 [2007]106号)。
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 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办发〔2011〕 49号)
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发放案卷评查制度,定期抽查调阅发放 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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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最新规定
强化对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
把排污许可证管理作为主线,贯穿总量控制、限期治理、 排污申报、排污收费、环境监察等全过程。
下放监测权限。市环保局负责发证和年审的火电、钢铁、 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含铅蓄电池、炼焦、造纸、淀粉、 制药、化工、制革等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由市环境监 测中心结合监督性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其他排污单位提供 市或县级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施情况,另行规定辖区县 (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证行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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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要提供危废处置相关资 料,即接收单位的合同、危废接收单位的资质、 危废转移联单。
新改扩建项目单位通过环保验收后,在收到验收 合格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辖区省、县(市、区)发证之 外的本辖区其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 和年度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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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扩权县(市)和特定区域环保部门(辛集市、平山 县、高新区、正定新区环保局)负责省发证以外的 本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和年度核 查。其他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的不含电镀工艺,且没有列入危废物质 产生和重金属排放的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 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讯设备、计算 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等排污单 位,以及本级工商部门注册的医院、餐饮行业排污 单位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市局已 专门下文(石环保〔2011〕151号)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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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 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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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环境要求
环保部门定期公告并录入河北省企业环境 保护信用信息系统
营业执照年检 银行征信系统 绿色信贷 生产许可证 企业申请上市融资环保核查 企业改扩建环保审批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处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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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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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最新规定
及时公开排污许可证发放信息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 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和年度核查情况在本局网站向社 会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证书种类 及编号、有效期限、许可排污总量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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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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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要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 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将排污 单位是否遵守许可事项记录在排污许可证副本违 法登记栏内;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要依法予以查处。
省发证企业中,总装机容量为30万千瓦及以上的 火电企业,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结合监督性监测 出具监测报告,其他排污单位提供省或设区市环 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均可。省发证以外的,由 设区市环保局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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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主要变更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围绕总量控制要求进 行了修改和简化
制定了年度核查表 修订了排污许可证编号规则 明确了特定区域代码 排污许可证省厅统一印制,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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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最新规定
关于下放排污许可证审批权限优化发展环境 的通知(石环保〔2011〕177号)
最大限度下放审批权限
市环保局负责省发证企业之外的石家庄市重点监控单位排污 许可证的颁发、延续、年度核查(石家庄市重点监控单位名 单由市环保局定期公布),同时,市级及市级以上环保部门 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项目,建成验收后首次排污许 可证核发也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或初审后上报省环保厅。
加强放权后的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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