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范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WORD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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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和劳动者的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不断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所属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并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二章劳动合同文本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式样由集团公司制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或职工代表参照文本式样,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劳动合同文本。

集团公司劳动合同文本名称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其他所属单位劳动合同文本不得使用“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名称,直接使用本单位名称。

第五条劳动合同文本按以下原则制订:
(一)自愿协商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公平合理的原则。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等,不得损害一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的共同利益。

(三)遵循法律、法规的原则。

劳动合同所有条款,必须在遵循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拟定。

第六条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合同书》以及《续订劳动合同书》、《变更劳动合同书》、《岗位聘用合同书》等其他专项合同组成。

劳动合同书文本应包括国家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

必备条款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遵守和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协商条款是根据用人单位及工种(岗位)的特点,当事人双方经协商,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及其他事项的条款。

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

协商条款由集团公司规定条款和单位规定条款组成。

集团公司规定条款:主要对全局横向带有共性的内容进行规范,如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解除等基本要求。

单位规定条款:在集团公司规定条款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各工种岗位实际,细化劳动合同条款,对职工执行岗位职责、工作标准、遵守
规章制度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具体、标准,充分体现劳动合同的个性化管理的要求。

劳动合同书文本须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劳动合同内容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均应在劳动合同文本中具体明确。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是当事人双方所订立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

1、新录用人员可根据其所在岗位对知识、技能等的不同要求,分别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对从事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高技术能力岗位的职工,首次签订5—8年期劳动合同;从事需具有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较高技术能力岗位的,首次签订3—5年期劳动合同;从事只需具有一般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岗位的,首次签订1-2年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合同。

对从事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高技术能力岗位的职工,续订8—10年期劳动合同;从事需具有较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较高技术能力岗位的,续订5—8年期劳动合同;从事只需具有一般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岗位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5年。

但从农村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累计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8年。

原则上经劳动合同期考核,表现好的可续订所在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的上限;表现较好的,可续订所在岗位所在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的下限;其他人员不再续订。

2、用人单位定向招聘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双方另行商定劳动合同期限。

3、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为职工设立的义务条款。

包括职工的工种(岗位)、生产任务、职责范围、工作(产品)的数量、质量、期限、岗位标准等。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用人单位在《岗位聘用(聘任)合同》中具体确定。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应提供劳动的时间。

可根据工作的特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七)劳动报酬。

是职工履行劳动义务后,应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

(八)社会保险。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是为用人单位设立的义务条款。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设备防护措施和劳动条件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十)培训。

用人单位为职工培训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与职工约定服务期,并可以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需要支付的违约金。

(十一)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职工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职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订立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或劳动工资部门具体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
(二)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协商,经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各执一份。

(三)集团公司及所属用人单位要及时按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建立新录用职工名册。

20日内须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加盖“劳动合同专用章”后,归档备查。

第九条劳动合同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的代理人与职工本人签订。

(一)集团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按上级有关规定及程序签订劳动合同。

(二)分(子)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高级管理人员与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三)分公司或集团公司机关的职工,与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四)子公司的职工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的负责人为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劳动合同续订
第十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职工能够履行劳动合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本人要求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并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

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任何一方不能强行要求对方与之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15日,双方当事人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应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10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后15日内,用人单位未办理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职工仍从事工作且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续订劳动合同可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款。

续订劳动合同按签订劳动合同程序办理。

第六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遇有国家劳动政策调整或新政策颁布,劳动合同中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然失效,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二)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用人单位或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况。

第十六条办理程序:
1、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一方提出要求,另一方应在7日内答复,并与通知方进行协商。

2、双方当事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拟定变更条款,填制《劳动合同变更书》。

3、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学习、病伤休息或因其他情况六个月内不能正常参加生产(工作)的,又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可与用人单位签订专项合同,明确在不能正常参加生产(工作)期间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事项,凡当事人双方签订专项合同的,视为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后,未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第七章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
第十八条在合同存续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任何时候,经协商一致,可书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出现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均可按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二十一条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要按规定条件、程序,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若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要制定为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各项规定制度,以规范劳动行为。

要有明确、可操作职工奖惩的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为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的提供合法依据。

第二十六条职工按规定正常流动离开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流动(调动)手续时,一并办理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二十七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采取书面方式,并按规定送达职工。

第二十八条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一)注销劳动合同书。

由劳动合同主管部门在劳动合同书上加盖劳动合同注销专用章。

子公司由本公司办理,集团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到集团公司办理,。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20日内将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报集团公司劳动工资部办理用工备案等手续。

第八章专项合同
第二十九条岗位聘用(聘任)合同、脱产长学协议、病伤长休协议等均为专项合同。

在履行过程中,与劳动合同一并具有法律效力。

专项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

除履行岗位聘用(聘任)合同外,在履行其他专项合同期间,原劳动合同暂缓履行。

第三十条除岗位聘用(聘任)合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外,其他专项合同的签订均属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律按本办法中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月工资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职工工作不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支付经济补偿时,职工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系指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年限。

但退伍军人(包括退伍士兵、复员转业的士兵或军官)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应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了服务期,职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不得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职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按照国家有关有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因赔偿引起争议,按照国家有关有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劳动合同须经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职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亲自签字的,可书面授权他人代签。

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职工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职工或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用人单位并可对本单位私自代签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用人单位、职工本人各一份。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招收或录用外企业人员时,要验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方可办理录用或调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严禁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流动的,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在本单位内部变动单位的,要重新签订岗位聘用(聘任)合同。

职工调出集团公司要在交清各种手续、清算有关费用等的前提下,先解除劳动合同,再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设“劳动合同专用章”,负责劳动合同审定、协助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执法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用人单位应充分理解应用劳动法律、法规,细化劳动合同条款,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等一系列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手续,明确责任人,建立负责制。

对违反规定出现的任何问题,必须逐级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以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
(一)劳动合同订立台帐;
(二)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台帐;
(三)职工医疗期台帐;
(四)各类专项协议签订台帐;
(五)违约合同登记台帐;
(六)其他必要的台帐。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并对其负责。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与集团公司其他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另有新规定,以上级文件规定为
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院校和社区管理处。

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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