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维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公司以外的单位、个人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包括国内合同和涉外合同。
全资子公司以及办理了分支机构营业登记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公司内部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签订合同主体及加盖合同印章规定(一)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含托管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必须以公司名义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印章;公司托管单位对外订立合同,必须以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名义并加盖指挥部合同专用章。
(二)驻外分支机构进行营业登记并独立开户的单位,除维持机构本身运转所发生的日常开支业务以外,其它对外合同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批。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合同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公司监督管理。
(四)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与公司及所属单位签订合同,视同外部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行政章或其它印章对外签订任何协议、合同。
第四条合同印章的管理(一)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指挥部合同专用章统一由企业管理法规处管理,全资子公司合同专用章由企业管理法规处代为管理。
(二)合同专用印章由公司统一编号,明确使用范围和使用权限。
凡是管理和使用合同印章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权限使用。
凡是管理和使用合同印章的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合同印章使用记录,发生问题可以查询和追溯。
第五条因业务需要,申请订立并负责履行合同的单位为合同执行单位。
物资供应处集中采购的物资采购合同,其执行单位为物资供应处。
天然气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天然气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一、企业法人应带领公司职工认真学习《合同法》,正确理解,
应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二、设置合同管理机构,由公司经理直接分管,由公司业务部一
名人员直接管理。
三、公司营销合同由总经理委托经理直接与客方签定,签定情况
每月上报总经理一次。
有关新项目投资,联营投资,固定资
产投资合同由总经理直接签定。
无论什么合同,必须依照合
同法的条款依法签定,达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的
法律地位,使合同能全面履行完备。
四、订立的合同应按照合同的条款和《合同法》的规定全面履行,
履行结果每月报总经理一次,使总经理能及时了解、掌握合
同的履行情况,有利于依法经营与决策。
五、合同文本的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将合同分类,按先后期间,
履行情况分别装订归档保存。
六、合同文本未经总经理或经理同意不得变更、转移、延期、报
废等。
与客户发生争执时应双方及时协商或请仲裁机构裁
定。
七、因合同管理人员工作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
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石化股份法〔2009〕318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石化股份法〔2009〕31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总部法律事务部报告。
二OO九年七月十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经营行为,防控法律风险,主张、实现和维护股份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结合股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股份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制,以及统一制度、分类分级、会签审核、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股份公司合同管理实行订立、履行和终结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股份公司对合同实行经济、技术和法律三性审核的原则。
第六条股份公司按照统一平台、系统集成的原则推广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为业务公开提供合同基础信息。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和岗位职责第七条股份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包括合同主办部门、合同审核会签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股份公司或分支机构具体承办合同的业务部门是合同主办部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结等相关事项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合同主办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或牵头组织对本部门主办合同的资信调查或尽职调查、会谈、审核会签、报批、签订、履行和终结等具体事务。
(二)负责或牵头组织对本部门主办合同的经济和技术审查及相应过程文件的整理、保管和归档。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合同管理岗位,配备兼职合同管理员。
(四)负责本部门主办合同的日常事务和基础管理。
(五)与法律事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保持联系,及时反映合同履行动态,加强合同异常履行的监控。
HSE合同管理办法

HSE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HSE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合同管理通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其它费用及相关费用规定》和油田公司《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签订HSE合同的目的在于明确甲乙双方的HSE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的HSE职权,划分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各单位、员工和承包商。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企管法规处负责HSE合同的鉴审,对文本的合法性负责,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人事部门负责员工HSE合同的签订、考核。
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制定HSE合同管理办法。
第七条合同执行单位(部门)负责HSE合同文本具体内容的起草和监督执行。
第八条属地管理单位负责HSE合同条款的监督、管理、考核。
第三章HSE合同管理第九条HSE合同包括油田公司与员工签订的HSE合同、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HSE合同、油田内部关联交易合同附带的HSE合同。
第十条油田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员工(包括合同工、家属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签订HSE合同。
第十一条油田建设类、工程技术类、运行维护类、检维修类、交通运输类、物资供应类(涉及危险化学品和现场安装调试)项目必须签订HSE合同。
未签订HSE合同的项目,经济合同中必须包含HSE条款。
第十二条HSE合同必须包括HSE风险、HSE费用、HSE管理要求、人员管理要求、职业健康要求、HSE 检查与监督、事故事件与应急救援、违约责任及处理等内容,HSE合同文本内容具体见附件。
第十三条HSE费用指文明施工、施工环境保护费用、职工健康和安全施工费用等。
包括承包商一级HSE培训费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现场脚手架费用、安全设施费用、安全装备、安全标示费用、消防措施费用等。
第十四条HSE合同应当与经济合同同时谈判、报审、签订。
第十五条合同执行单位(部门)组织同级HSE管理部门和该发包项目的属地主管,对发包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危害分析、明确合同执行期间的HSE管理主体及归口管理部门、明确承包商编制HSE文件和HSE计划的要求、明确合同执行期间HSE奖惩内容、明确合同期内承包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变更要求。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2)

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合同是公司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四条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盖章、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应急抢险和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事先订立书面合同。
第七条涉及公司承担义务的承诺函、保证函等不具有履行标的的非合同性文件,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工作职能及责任第八条企管法规处为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修定合同标准文本、合同管理制度;办理授权委托书和公证、鉴证,合同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合同会签程序及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审查。
第九条规划计划处主要负责确认管辖业务内合同项目立项手续是否完备,审查合同计价依据、合同标的,合同结算等条款。
第十条财务处主要负责确认合同费用是否已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以及对合同支付条款、招标中涉及投标保函、订立合同中涉及履约保函、担保财产的审查,审核相关收费政策、标准、依据及其他经济条款(如保险、索赔等)。
第十一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负责审查健康、安全、环保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公司其它各部门(单位)按照其职责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指定合同承办人,组织合同的起草、意向接触、谈判、送审、签约、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对合同相应内容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承担相应审查责任。
【管理-制度】石油发展集团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合同管理,规范集团的经营行为、降低风险,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不包括职工与集团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集团法人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签订的除劳动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
第四条集团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授权签订"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第五条集团公司办公室为集团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设立法律事务主管负责集团合同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事业部、子公司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事务主管或兼职人员。
第六条法律事务主管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熟练掌握并宣传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及其他法规。
2、为集团各业务部门签订合同提供法律咨询。
3、参加集团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4、对集团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合同纠纷,应协助企业查明情况,根据解决方案,参与纠纷的处理;6、负责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的处理;7、对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统一登记、编号并分类保管,并造册记录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已履行的合同装订成册,分别整理归档;8、及时向集团领导或本单位领导如实汇报合同管理、签订、履行中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问题扩大;第三章合同的签订第七条集团对外经济交往(包括投资活动、业务经营活动),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事前签订书面合同,并采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
第八条集团合同的签订流程规定如下:1、相关业务部门确定的经办人负责起草合同(草案);2、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业务内容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3、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法律条款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在完成以上审查修改后,报送本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批准;重大合同应上报集团总部批准;5、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批准后(重大合同通过集团总部批准后),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对涉及金额大的合同,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参与合同谈判,并与业务部门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合同格式】石化公司合同管理办法(WORD9页)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名义及所属法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
公司对有关合同的管理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实行统一管理、授权承办、归口审查、各负其责的合同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是指凡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各类合同,均由公司法律事务处统一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授权承办是指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依单位职责和岗位分工,或依公司总经理的授权进行签订。
归口审查是指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过程中的相关业务进行审查。
各负其责是指签约单位、归口审查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权限分为签约权、审查权和审批生效权三种:签约权是指依单位职责和岗位分工,以公司名义对外草签合同的职责和权限。
审查权是指对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分别进行经济、技术、法律把关的职责和权限。
审批生效权是指对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最终审批进而生效履行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对外签订合同之机从事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原则第六条合同统管部门归口管理与合同业务部门分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法律事务处为公司合同统管部门,公司所属机关处室、分支机构、公司所属法人单位为合同业务部门。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统一授权原则。
签订合同须经公司总经理授权,在授权范围内签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第八条规范审批的原则。
公司合同审批实行四级规范管理,即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副总经理、授权签订合同的部门或分支机构。
公司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合同审批程序,采用合同审批单或网络审批流程。
天然气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天然气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履行,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签订1. 合同签订前,相关部门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2. 合同签订应由公司授权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并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审批程序进行。
3. 合同签订时,应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准确,条款清晰、明确。
4.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资料归档。
三、合同履行1. 合同履行过程中,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对方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4. 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合同结算,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签订书面协议。
2. 合同解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相关手续。
五、合同纠纷处理1.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积极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六、合同管理职责1.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全过程的管理。
2. 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同有效执行。
3. 合同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七、附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天然气合同管理。
2. 本制度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的具体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一、合同签订1.1 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门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业绩等情况。
1.2 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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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提高经营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境外控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合同,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以及所属单位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资企业章程、意向书、备忘录及其他文件。
集团公司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专业把关的合同管理体制。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按照谁订立、谁履行、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集团公司管理或审批以下合同:(一)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二)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指定相关所属单位签订的跨专业板块项目合同;(三)集团公司组织签订或审批的重大融资类合同;(四)所属单位签订的股权类合同;(五)所属单位签订的单项标的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采购或支出类工程合同;(六)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合同。
所属单位签订的单项标的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采购或支出类工程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
所属单位管理或审批以下合同:(一)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二)以其下属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三)集团公司授权其管理的合同;(四)其他合同。
集团公司管理或审批的合同属于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专业分公司、所属单位管理或审批:(一)集团公司授权专业分公司或所属单位决策的项目;(二)限制知悉范围的海外项目及其他敏感项目;(三)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
需要授权的,经集团公司批准后,由法律事务部办理授权手续。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制订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查或起草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办理签约授权手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三)组织或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法律论证、谈判和起草工作;(四)组织审查所属单位上报审批的合同,办理审批手续;(五)负责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六)会同信息管理部门组织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七)组织编制、推广使用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八)指导、监督、考核所属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制订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二)组织本单位合同订立和履行;(三)审查或审批其下属单位签订的合同;(四)推广应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五)推广应用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根据需要编制本单位合同示范文本;(六)指导、监督、考核其下属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制度规定,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订立合同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组织合同谈判、起草、签订工作,处理合同相关事务。
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订立的责任主体。
订立合同应当做到主体、内容、形式合法,条款内容真实、准确、齐备,权利义务明晰、适当。
合同中不得出现容易产生歧义或含混不清的条款,专门术语、专有词汇应当做出定义解释。
除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小额交易的类型和额度应当按照从严掌握原则,由所属单位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订立合同,签约主体应当是法人或其依法办理登记的分支机构。
机关部门或未依法办理登记的内设机构不得以其名义签订合同。
除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外,任何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合同。
授权事宜按集团公司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订立合同应当按照选商、谈判、审查、授权或审批、签字盖章的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程序订立合同。
选择合同相对人,应当严格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规定,通过比选和竞争方式进行。
按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应当严格按照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选商活动,不得暗箱操作,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组织查验合同相对人的下列资料:(一)证明合同相对人依法成立并存续的登记文件;(二)相关资质证书及许可经营文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四)能够证明其履约能力的财务、经营业绩等资料;(五)需要查验的其他资料。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订立对外投融资、技术及设备引进等重大或复杂的项目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工作组,进行商务、技术、法律论证,拟订谈判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谈判签约工作。
所属单位订立涉及为集团公司及其他所属单位设定不竞争、市场承诺、知识产权许可等义务的合同,应当事先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告,并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方案开展合同谈判,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作出承诺。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合同审查流程办理合同审查手续,向合同审查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合同文本;(二)确定合同相对人的有关文件;(三)合同相对人资信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四)立项批复、可研批复、会议纪要、投资计划、预算文件及其他前置性批准文件;(五)需要提供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等其他资料。
合同审查流程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合同标的额、类别及复杂程度设定。
下列合同的审查流程可适当简化:(一)所属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二)关联交易合同;(三)小额交易合同;(四)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五)招投标过程中已进行商务、技术、法律审查,且招投标结果没有重大改变的合同;(六)合同审查部门参与谈判、起草过程的合同。
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专业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合同进行商务、技术、法律审查:(一)规划计划部门主要审核投资项目合同是否符合集团公司发展规划、效益标准和投资方向指导目录,并已列入年度计划或已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合同标的金额是否超过已下达计划或批准的总投资额。
(二)财务部门主要审核合同资金来源与使用,资产权属、用途、使用方式和动用审批手续,以及资金结算、款项支付方式等财务资产事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担保合同所涉及的担保条件、标的及金额与期限是否符合集团公司批准文件。
(三)预算部门主要审核支出类合同所支出资金是否列入集团公司年度预算、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费用标准,或已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四)资本运营部门组织审核控参股公司章程的治理结构设置,审核股权投资(包括境外股权收购)、股权转让及重组整合事项是否已按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以及上述事项所涉合同的交易安排是否符合相关批复。
(五)外事部门主要审核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外文表述是否准确,中、外文本所载内容是否一致。
(六)法律部门主要审核合同签约依据是否完备,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完整齐备,权利义务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各审查部门的意见是否需要协调,并提出是否具备签约条件的审查意见。
(七)合同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专业分公司相关业务的,按照其职责分工,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比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单位合同审查部门职责。
所属单位订立由集团公司审批的合同,应当在完成本单位审查后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合同及相关资料是否齐备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简捷高效原则确定审查部门和审查流程。
合同经审查具备签署条件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授权或审批手续;不具备签署条件的,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责成合同承办部门修订完善后报审。
所属单位上报审批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缺陷需要总部有关部门帮助或参与谈判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集团公司授权专业分公司、所属单位审批的合同,专业分公司、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授权文件规定行使审批权,每半年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行权情况,接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合同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
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行政公章的,经本单位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用章。
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专用章刻制、使用、废止、销毁等管理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滥用合同专用章。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办理报批手续。
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公证或鉴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手续。
合同应当在交易发生前签订,不得先交易后签约。
交易量难以确定的,应当在交易前与合同相对人签订框架协议,明确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单价或计价方法,意向交易量或暂定标的金额等主要条款。
实际交易量的确认单应当作为框架协议附件。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形需要在签约前交易的,应当在紧急情形结束后及时补签合同,确认交易内容和后续责任。
第三章合同履行执行合同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合同执行单位)是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
合同执行单位包括:(一)负责合同履行的合同承办部门;(二)合同签订后实际承接合同履行工作的其他部门或单位。
合同履行涉及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合同履行工作,并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监督。
合同执行单位负责全面履行合同,办理合同履行中有关授权、异常情况报告、索赔、实施证据和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等事项,协调处理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
合同执行单位应当熟知合同内容,严格履行公司有关业务规定,加强合同履行管理,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落实合同履行责任,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实际履行。
合同执行单位不得擅自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不得擅自承诺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履行前向合同执行单位和人员进行合同交底,详细说明合同内容,提示合同风险,明确履行要求。
依据总承包合同进行分包的,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分解落实到分包商,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监督其活动。
合同履行应当严格执行履行确认制度。
合同履行中的关键环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和履行要求,明确专人作为签字代表签署确认文件。
签字代表应当具备相应履职能力,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和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涉及对方违约或合同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擅自签署确认文件。
工程和重大物资采购类合同,签字代表及其签字权限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签字代表或签字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合同相对人。
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风险评估制度,对履行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合同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或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告:(一)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二)合同相对人分立、合并、解散的;(三)合同相对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质、许可等被撤销的;(四)合同相对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可能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五)合同相对人提出合同履行异议,可能产生合同纠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