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解读与应对策略研讨会.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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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的内容是新条例修改过程中最 有争议的一条
用人单位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行政 权力是争议的焦点,本规定的出台意味至 少是广东省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劳动争议 仲裁委不认为用人单位具有对员工进行罚 款处罚的权限的。
这个观点颠覆了自计划经济时期以来, 用人具有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权限的管理 意识,打破了传统的用人管人的管理理念。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 劳 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 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 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 容。”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 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变化五
用人单位罚款 处罚的禁止化
内容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 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 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 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 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 以罚款。
他必备条款、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出具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情况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 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
内容: 遵守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遵守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 国境内就业规定的情况 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解读与应对措施
主讲:侯笑 梅
从企业用工视角看新条例的变化 从企业管理视角看应对措施建立 新条例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和意义
第一部分
从企业用工视 角看新条例的
变化
变化一
监察对象 的扩大化
1995年 劳动法 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1996年 广 东省劳动 监察条例
没有办理, 或者已被 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 的单位有 劳动用工 的行为, 以及未经 许可擅自
的主体作 出了更为 细化和明 确的规定, 扩大了主 体的范围, 扫除了一 些领域的 监察空白
变化二
员工管理台账 的精细化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 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 册备查”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依法生效法律文 书确认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Pi违ctu法re信h息ere 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 由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
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违法行 为处理方式上的多样化,真正意义在 于通过地方法规的规定,实现Pic了tu不re 同here 部门、不同渠道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 违法行为的联动处罚和制约。
内容: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数
额的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
关规定的情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
位遵守有关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的情况
内容: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
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职业介绍、职 业wk.baidu.com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 况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 机构遵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
变化三
企业违法行为 处罚的多样化
多样化的表现: 1、建立用人单位用工诚信档案制度及
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 2、重点监控有重大劳动保障P违ict法ure记h录ere
的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三年内曾发生劳动保障违
法行为的,将影响其承接投资和参 加政府采购 4、用人单位违法信息将录入人民银行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根据劳动 法制定本
条例
珠海乐其培训学校 2008年 劳动合同法
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等组织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企业、有雇工 的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 基金会、会计
师Pic事tu务re所h、ere
律师事务所等 组织;
职业中介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 职业技能考核 鉴定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
在其他经营领域里增加了用人单 位的违法成本,强化了对用人单位的 约束力。
变化四
监察事项和时效 的明确化

原监察条例第6 条规定

新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23条规定
监察职责共八项 监察事项共十四项
内容: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
新劳动保障内条例容第十四条规
定 : 用人单位
应当建立以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 准确记录
各种用工信息:
《职工名册》、《录用登 记》、
《工时台账》、《工资台 账》、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 立、 保存相关台账,或者伪造 相关台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
从企业管理的 视角看应对措
施的建立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档案,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Picture here 对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向社会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 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 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应当对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 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P日ict常ur监e here 管,增加检查频次。 有关行政部门审查用人单位承接 投资、参加政府采购等申请时,应 当将用人单位三年内是否存在劳动 保障违法记录作为参考。
内容: 实习、见习单位遵守有关学生实习、见习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
督检查事项

原监察条例第 19条规定
自立案之日起 30天内结案 特殊情况延长 不得超过30天

新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第33条、42规定
自发现可能违法时5天 内立案
自立案之日起45天内 结案,延长不超过3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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