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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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同意,作为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查阅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及其犯罪金额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XXX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XXX在2019年11月因诈骗罪被拘留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在公安机关前后几次的讯问中供述一致。对此,起诉书也认可了该事实。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深,涉案金额较少,且是初犯。

XXX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是初次犯罪,且涉案金额较少。之所以这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方面由于身体年老,又无无经济来源,生活所迫;另一方面由于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和对自己行为的理解不深。但现在被告人XXX已归案认罪认罚,且悔罪态度诚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回了违法犯罪所得。所以恳请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考虑被告人XXX涉案金额较少且积极退回犯罪所得的情况,减少罚金处罚。

(三)被告人XXX社会危害性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首先,被告人XXX的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涉案金额较小,未导致其他严重后果;其次,被告人XXX已是六十多岁的老人,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看守所的教育和惩戒已经让XXX完成了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其自身也认识到自己错误,完全可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等情节,并考虑其个人的客观情况,恳请法院在进行量刑时对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

XXXX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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