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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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展望

摘要:《京都议定书》通过创新地引入“灵活机制”,期望借助市场手段来高效解决环境问题,并由此形成了目前全球最具发展潜力的商品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本文回顾了碳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详细介绍了现行碳交易机制及相关执行机构。通过对目前碳交易市场体系的研究,深入分析了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对其未来发展可能面临的障碍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做出展望。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交易机制;市场结构;碳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0)07-0076-05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都付出了艰辛的努力。然而,单纯依靠联合国强制性减排要求及各经济主体自主性减排意愿是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的。一切资源使用和一切污染都可以归结为碳排放;一切碳排放都是可计量的、具有标准性和权力性;而一切可计量、具有标准性和权力性的东西都可以商品化。碳交易构架了连接低碳环境下实体经济与虚拟资本的桥梁,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碳资产这种稀

缺资源的优化配置,将最终引导实体经济向低碳经济发展。

一、碳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

碳交易泛指各类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最早是由联合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创建的一种贸易体系。在碳交易的基础上还派生出各种与排放权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促成了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碳交易市场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在这次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将“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确立为其未来的发展目标。UNFCCC也被确立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并且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COP)。截至2009年10月,已经有192个国家通过了该公约,共举办了15次缔约方大会。在UNFCCC框架的基础上还形成了《京都议定书》(1997)与旨在促使其落实的《马拉喀什协议文件》(2001)、《德里宣言》(2002)、“控制气候变化的蒙特利尔路线图”(2005)和“巴厘岛路线图”(2007)等协议与计划。其中,于2005年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最具影响力。该议定书创新性地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全球气候”这种稀缺性“公共物品”的优化配置

问题,对UNFCCC中的附件1国家在2008―2012年的具体减排任务做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定量限制。

二、碳交易机制及执行机构

为实现低碳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各国最终需要通过低碳技术的进步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但要求发达国家近期内、在现有减排技术上再次实现突破还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在技术商业化尚不成熟而减排压力较大的形势下,《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补充性的“灵活机制”,来帮助各国降低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包括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实施机制(JI)及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三种机制促成了包括供需、成本、价格等一系列影响因素在内的碳交易机制,极大地促进了各经济主体通过创新的发展模式赢取竞争优势。

(一)“灵活机制”的主要内容

排放贸易机制是指UNFCCC附件1国家之间针对“分配数量单位”(AAUs)的交易。所谓AAUs是这些国家根据其在《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可分配到的初始排放配额。联合实施机制指附件l国家(有排放限额约束)之间就“减排单位”(ERUs)进行的以内含减排技术、产生“减排单位”的项目为载体的投资。若某个项目达到了减排要求并经过了认证,项

目投资方即可抵减其减排任务。清洁发展机制与联合实施机制相似,但交易双方仅涉及附件1国家与非附件1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并以“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为标的物进行交易。发达国家政府或私人经济实体可通过向发展中国家直接购买或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投资来获得CERs,并用于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中设立的三种“灵活机制”通过利用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这种无形的商品得以在市场中进行交易,为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议定书中的缔约国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所受到的排放约束。当为实现既定的排放限额成本过高时,可通过向另一个附件1国家买入AAUs或获取ERUs及向发展中国家购买CERs等排放权额度,来降低直接减排的成本。“灵活机制”的设计不仅促进了碳排放权这种稀缺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还解决了经济发展中高增长与低污染、低耗能之间的矛盾,使全社会发展建立在平衡和可持续的基础之上。

(二)碳交易市场的相关系统及执行机构

1.联合国国际交易日志(ITL)。ITL是全球碳交易注册的中央系统,它将各国注册系统和欧盟排放交易系统(CITL)链接起来,用来记录各国排放配额(AAUs、CERs等)的发放、转让和注销,确保国与国之间能够安全转让排放单位。

2.国家注册系统。《京都议定书》规定,每个缔约方必须建立一个国家注册系统,用于记录该国及其国内经济实体排放配额持有、转让及交易的情况。同时,国家注册系统与联合国国际交易记录系统相链接,以便于后者监督各注册系统之间的配额转让情况。

3.联合履行监督委员会(JISC)。作为负责实施联合履行项目的委员会,所有JI项目需经由JISC审查,对符合资格要求的缔约方,可遵照相对较为简单的程序进行减排单位(ERUs)的转让、购买;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缔约方,还须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

4.CDM执行理事会(CDM EB)。作为全世界CDM的管理中心,CDM EB负责制定政策、注册项目、委任经营实体、批准签发CERs等。受减排限额约束的国家可在发展中国家通过投资可行的CDM项目,在注册并得到CDM EB签发的CERs后,将其用于抵减所受到的排放约束。

三、国际碳交易市场体系

(一)国际碳交易市场结构

根据交易类型划分,国际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

1.配额市场。配额市场基于“限量与交易”机制,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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