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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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暂行)

说明:

1)计分方法:总分=综合表现分+学习情况分+科研工作分+学院面试分(上限5分)。

2)计分依据:细则内每项成果须为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内取得的成果,成果认定以证书或发表时间为准。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情况须出具检索证明。

3)计分原则:对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其成果仅限近一年度(时间范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的成果;论文若被《新华文摘》全文转摘,转摘前已用于上一轮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性质计,不重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对于数学类按姓氏排名杂志的排序,由导师认定,且1篇论文只能使用1次),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可以是副导师、导师组成员,由学院认定)为第一作者(分值乘0.6);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培养、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论文类别层次的界定按照学校科研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榜执行。

4)特别说明:本细则中“一票否决”项为取消研究生评选国家奖学金资格;“直荐上会”项为不受学院分配的预评名额限制,可直接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各评分项目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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