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养老金如何算个税(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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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个税

时下,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企业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相继为其职工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费、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按照上述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等于说,基本养老保险的个税计算,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和标准缴纳,无论是单位缴纳还是个人缴纳的部分均免征个税;但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则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算法可参看案例1。

附表: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含2000元)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含5000元)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含20000元)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含40000元)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含60000元)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含80000元)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含100000元)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 15375

注:正常月份下,月应纳税所得额= 月工资、薪金所得-2000元(费用扣除额)。

月应纳税额= 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商业性养老险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算个税

还有一些企业会为职工向商业性保险公司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员工补充福利,提升团队凝聚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项目之外的保险金,包括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也明确规定,对个人取得该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某单位在2009年12月,分别为其公司五位高层人员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办理了10000元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这10000元就应并入该福利享受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税计算有“四不”原则

和前两种补充养老保险不同的是,企业年金的个税缴纳有特殊的处理方式。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通常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为此,企业应区分上述基本养老保险与的个税缴纳规定,结合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精神,对年金中的企业及个人缴费部分的个税计算着重把握以下“四不”原则。

首先,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其次,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应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再者,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不得扣除任何费用。最后,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应均作为独立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还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企业为职工一次性缴纳的年金,不属于一次性奖金,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9号)的规定,将上述一次性缴纳的年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办法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只能作为单笔单月收入计算。

案例1:补充养老险个税如何缴纳

某电信企业职工李某2009年5月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当地政府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缴纳的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为8%。

该企业实际按工资总额40%的比例为李某缴付养老保险2000元(5000元×40%),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应为工资的20%,也就该企业为李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缴纳1000元(5000元×20%),这意味着该企业超标准为李某支付了养老保险1000(2000-1000)元。

按照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李某养老保险个人负担部分不超标可按规定扣除,但对单位超过规定比例为其负担的1000元养老保险应并入其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更形象地计算,假设不考虑各类社保扣费,李某该月实际上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1000)(应纳税总额)-2000(个税费用扣除额)】*15%(对应的个税税率档次)-125(该档速算扣除数)=475元。

案例2: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某公司从2009年1月份起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缴费部分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个人缴费部分为4%。

该公司员工赵先生,2009年12月份工资、薪金收入为6000元(为方便计算,不考虑社会保险费等的扣缴),企业为其代扣企业年金240元,企业缴费的企业年金为240元,则赵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上述原则做如下计算扣缴。

2009年12月当月,赵先生的工资、薪金收入6000元(为方便计算,不考虑社会保险费等的扣缴),企业应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6000-2000(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15%(对应的税率等级)-125(对应的税率等级的速算扣除数)=475(元)。

显然,赵先生的工资(薪金)与企业年金部分是分开作为两笔工资(薪金),单独计税的。

企业为赵先生缴纳的年金部分为240元,因为企业年金没有费用扣除额的优惠,240元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第一档税率5%,该档速算扣除数为0,因此这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40×5%=12(元)。

假如该公司采取的方式为2009年底一次性为职工缴纳全年年金,其他条件不变,则赵先生2009年12月份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仍为475元(不考虑各类社会扣除)。

企业为赵先生缴纳年金总金额为2880元(240元×12个月),但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2009年所属各个月份,而是要直接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取计算个人所得税,为此赵先生这一笔一次性发放的2009年年金,应缴纳个税为:2880×15%-125=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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