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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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

修订)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2013.04

【实施日期】201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3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管理,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管理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行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计划发放贷款。

(二)封闭运行。贷款实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的封闭运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支持客户执行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而发放的中央储备粮贷款、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国家临储粮食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指:(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二)其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贷的企业。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收储计划的资金需要。

(二)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资金需要。(三)国家临储粮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粮食临时收储政策的资金需要。(四)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按照轮换计划轮换中央储备粮和为轮换准备粮源的资金需要,以及经总行批准的专门用途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申请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各项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关中央储备粮计划,持有中储粮分公司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落实中央储备粮计划的相关文件。

(二)申请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应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三)申请国家临储粮食贷款,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应粮食品种的国家临时收储计划文件。

(四)申请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执行国家轮换计划的,须持有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或中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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