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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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秦皇岛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行为,实现精准认定申请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情况,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冀民〔2013〕44号)、《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河
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秦皇岛市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
入认定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认定,是指社会救助部门根据发展和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社、房产、建设、税务、统计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城乡
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比对,从而真实、科学、准确地核算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对申请对象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
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低收入认定申请,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与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相衔接。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核定、建立
档案、日常管理等工作,对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城乡困难家庭进行信息比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建立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部分低收入认定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组织民主评议、公示、代为受理申请,配合开展入户核查等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物价、公安、财政、人社、房产、建设、税务、统计等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低收入认定有关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在预算安排中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各级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级政府要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条件。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采取调配、招用、公益性岗位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可以按照《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扩大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范围。住房救助低收入认定标准由房产部门单独公布。
低收入认定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调查期内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可支配收入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包括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和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还包括因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家庭经营纯收入。包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从事手工业、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的收入,从事土地承包、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红利和保险投资等收入,出租出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与性所得、偶然性所得,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益、粮补、退耕还林补贴等,精简退职职工定期救助和遗属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款、生活补偿(助)费等;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第十三条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职工收入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其中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
社部门审核认定。工资通过银行发放的,还需提供银行账户交易对账单。
对兼职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对家庭经营纯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局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诚信申报,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局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评估确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和出售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租赁、买卖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局通过相关职能部门评估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收入和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凭拆迁协议及补偿金领取证明予以认定。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养老金和离退休金。凭本人养老金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卡)予以认定。
(二)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卡)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由县(区)人社部门出具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认定。(三)遗属补助费。通过银行发放的,凭领取存折予以认定;未通过银行发放的,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经公证的协议书等证明文件予以认定。
(五)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领取证明资料予以认定。
(六)赡(抚、扶)养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予以认定;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有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下的,视为无赡(抚、扶)养能力;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5倍以上的,赡(抚、扶)养费参照低保政策计算认定。
第十四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