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原理篇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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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原理篇
我们该如何理解此种看法?
• 法律的还原论与事实说; • 法律实证主义(规则中心主义); • 国家法制主义(国家成为法律的惟一正当渊源
法理学原理篇
代表性论争
• 1、规范 V.事实 • 前者如凯尔森,他承袭康德二元论,认为当为规范与自然实存之
间不可化约,当为规范作为一种当为命题之所以有效,只能运用 更高一层的当为规范来说明,无法运用经验事实之科学方法来证 明。(如判决之有效性) • 另外,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也区别于道德或自然法观念,主张法 律之有效性不能依个人之主观价值与道德判断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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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法在英文中用natural law来表达。自然法中的“自然”,不像 17世纪自然科学兴起后所理解的物理世界,恰恰相反,此“自然” 与无生命的世界相对立,也与任何人为的创造物或衍生物不同。 “自然”应用phusis(physis)来表达,它是由动词生长(phuein)派生而 来,因此,自然的东西是内在的,具有不变性和普遍性。自然法 中的“自然”由此可解释为“本性”或“本质”,与人为的东西(nomos) 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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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林的描述
• 国家的强制力是确定法的绝对标准,没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是一 种自我矛盾,好比不燃烧的火,不发光的灯。(Rudolf Von Jhering,
• Der Zweck im Recht,Aufl.,Leipzig,1893) • 持否定说的学者也不少,柏拉图认为正义才是法律的本质。 • 自然法学派基本上也否定这一说法,法律以强制作为基础,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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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夫曼在“法哲学的问题史”表明
• 自然法理论有三个基本特征:(1)自然法的不变性和普遍性;(2)借 助理性,自然法是可以认识的;(3)自然法不仅是实在法的标准, 而且当实证法与它相悖时取而代之。
• 对于这三点,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看法,但不同时期的理论或作者 有不同的观点。
• 第一个问题:何为强制? • 我们需要考虑“强制”与“命令”以及权威的关系。可能很多场景中
都存在强制的事实,但这个事实里确可能包含着不同的道理,或 者说各种强制之间是有差别的。 • 考虑以下几种情景:情景1:劫匪用左轮手枪对着银行职员,要 求交出现金。情景2:警察要求小偷举起手来,并强行搜身。情 景3:法院对已生效但当事人认为不公的判决发布强制执行令。 情景4:一些过渡政府或临时政府发布的强制执行法令,或者像 纳粹发布的强制性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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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范之形式V.规范之内容
• 前者为法实证主义的观点,法律是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加以制定 公布之实在法,不问其内容正确与否。如奥斯丁的名言:法律的 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是非功过是另一回事。哈特也认为检测法 律的标准,只能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承认规则,不需要诉诸道德评 价。
• 后者为自然法的观点,又分传统自然法与现代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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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说?
• 思考1:规范论,特别是凯尔森的规范论有什么缺陷? • 思考2:事实论有什么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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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V.非强制
• 强制是否为法概念之构成性要素,此一问题常引起争论。 • 肯定说的观点由来已久,而且经久不绝。古代美索布达米亚的神
话中有天神恩鲁和风暴之神恩利尔,前者发布命令,令人遵守; 后者为制裁之神,惩罚那些不服从规则者。 • 古希腊的色拉叙马霍斯,认为法不过是强者的意志而已。后有霍 布斯、边沁、奥斯丁、马克思、耶林等。
• 需要注意的一点:命令常与权威相关,也与强制相随,但不能由 此把命令混同于强制。也因为权威常伴随着人们内在的服从,但 不因此说权威不必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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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
• 法律无法摆脱强制的形象,并不完全在于无强制法律则无法施行 于世。而是在日常的法律实践,比如法律解释中感受到了法律的 力量无处不在,它无法抗拒,也无法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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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点:单纯的物理性暴力与具有正当性的暴力不同。一个相当 稳定的政治组织社会很少能单纯通过物理暴力维护统治,即统治 必定存在服从的正当性依据问题。我们通常用权威或义务这样的 概念来说明。
• 权威的类型: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根据权威正当性的不同基 础,区分三种类型,即卡里斯玛型、传统型与法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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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说在凯尔森看来基本都可以看成一种还原论,认为法律规范 可以当作某种社会事实加以研究,早期法律实证主义者(如奥斯 丁的主权者命令之为一经验事实)、20世纪30年代盛行于美国的 法律现实主义(如霍姆斯),以及法社会学代表人物(如庞德), 当然也包括北欧的法现实主义者如Karl Olivecrona(1897-1980), 在1939年出版的《法律作为一种事实》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原理篇
法理学原理篇
第一讲 法概念及其论争
• 一、关于法概念的论争 • 法概念是法学和法理学中最基本的一个问题,但也是一个极富挑
战性甚至永恒的难题。美国法学家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 在《法哲学导论》一书中曾提及法的概念,至少有二十多种说法。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也曾说到,法学者们还在忙于为法下 定义。“何为法或正确之法”确实一直困扰着最有智慧的法学家和 哲学家的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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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曾经最流行的说法开始:
• 卓泽渊教授在《法学导论》第一章第三节“法的本质”说到“法是什 么?”:
• 法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的体现,是一种规范化的国家意志。 这些都不是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 件。所谓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在特定社会中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各 种物质条件。海商法总是首先在沿海国家出现并发展起来。在人 口众多的国家,其法律才可能限制人口的增长,在人吕稀少的国 家,其法律则会鼓励生育。生产力的状态决定法律的发展程度。
不能长久而且与真正的道德原则相抵触。 • 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不是被迫而是基于同意,这种观点在近代
社会契约理论中比较普遍。
法理学原百度文库篇
思考:
• 问题1:如何理解“强制”或“服从”? • 问题2:为何法律一直摆脱不了强制的形象?(天平与剑的正义
女神)我们可以期待未来法律能做到这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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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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