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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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 政府信息公 开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 规定理解与 适用
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 《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 于2010年12月13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5次会议 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 为正确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 定本规定。
判决方式有四个特点
• 司法解释共分四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的判决方式: • 一、紧扣政府信息能否公开这一焦点,使判 决尽可能具体,以强化纠纷解决功能。 • 二、在预防性权利保护方面作出有益尝试。 • 三、判决结果直接回应原告具体的诉求,不 搞答非所问。 • 四、坚持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统一。
举证责任分配向行政相对方倾斜
• 公民权利相对于公权力来说往往处于 弱势,特别是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 这种信息占有的不对称更加突出。司 法解释在有关证据的条款中突出了对 行政相对一方的倾斜,以求得实质上 的平衡。
• 例如: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 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 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因公共利益决定 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 ,被告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 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 证和说明。被告拒绝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 府信息记录的,应当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举 证和说明。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 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 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 取证据。
• (2)依申请公开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a.“特殊需要”的判定:切身利益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自身 的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如为了在诉讼中主张权利,需 要获取作为立案材料或证据的信息。 • b.对“生产”、“生活”与“科研”的扩大解释(律师工 作需要、媒体记者活动需要、一般公民的学习研究等) • c.国务院不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主体
• 3.申请的费用: • 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需要批准)。公 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负责人 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监督和保障
• • • • 1.工作制度: 工作考核制度 社会评议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2.监督检查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 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3.社会监督 •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 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公开的时限: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开。 •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 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 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是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 这是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普遍采取的做 法。《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根据地方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规定:行政机 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政府信息。
按照《条例》规定,哪些单位应 当公开政府信息?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 历史进程
•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初创时期 •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转型时期 •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稳定发展时期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 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 制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 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多次下发文件,部 署、推动政务公开工作。 • 为了统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行政机关公开 政府信息的责任,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畅通政府信 息的公开渠道,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了《条例》。
• (3)不公开的情形
• a.“三安全一稳定” •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即敏感信息) • 敏感信息:那些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带有明显 的政治性、政策性,操作性不强,赋予行政机关 过大的裁量空间。
• 个人隐私尚未有法律文件对其予以界定。
• 《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主要是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主体是政府信息 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 者。《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 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 日常工作。
《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作了哪些规定?
•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为了 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条例》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国内部分地方政 府信息公开立法的经验,从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 公开的范围作了规定:
一、明确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各行政机关要按照上述要求,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具体内容。同时,为了保证主动公开的要求能够落到实 处,《条例》还根据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乡 (镇)政府的工作职责,分别规定了其应当重点公开的 政府信息。
对法院受理和不受理案件的范围 作出明确规定
• 司法解释分三条对受案范围作出规定。
• 第一,应当受理的。 • 第二,考虑到有些起诉虽然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 但按照法律规定,难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 受案范围。 • 第三,至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的义务,能不能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 解释规定了一种转换的方式:应当告知其先向行 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 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条例制定的宗旨
•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 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 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的含义
• 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 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第一,政府信息的产生者是行政机关。 • 第二,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从过程中制作或 者获取的信息。 • 第三,政府信息的内容既包括其自身制作的信息,也包 括其获取的信息。 • 第四,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视情采取适当审理方式
•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解决的是政府信息能不能公开的问 题,所以,在法院最后作出裁判前,都是假定不能公开的 ,因此是不能允许当事人像在其他案件当中查阅卷宗、交 换证据那样自由查阅政府信息的,否则诉讼也就不用往下 进行了。国外有所谓“不公开单方审理”的规定,考虑到 我国的实际情况,司法解释没有采用这种提法,而是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应当视情采取适 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政府信息。 •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原则
1. 2. 3. 4. 公开原则 平等原则 服务原则:特殊的原则,体现服务性 安全原则:安全和保密不是完全等同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制度
• • • • • 1、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3、程序制度 4、政府信息可分割提供制度 5、监督保障制度
• b.秘密和隐私 •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国家秘密绝对不公开,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相对不公开) •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 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规定确定,在一 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二、确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制度。
• 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 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 动具有特殊的作用。为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条例》规定:除行政机关主 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 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 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答复方式和时限 要求,《条例》也作了规定。
• 此外,教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 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 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 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 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 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为此,《条例》也将这部 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了调整范围。同时,考虑 到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条例》 特别规定,这些单位应当参照《条例》,公开其 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制度
• 公开范围
• (1)主动公开 •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 开: •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的; •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 的。 • 备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均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 体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 1.申请方式: •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 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 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2.申请的内容: ①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③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信息公开的主体
1.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承担着。公开信 息是政府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信息是公民的权 利。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电监会等,须服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3.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如教育、供水、供电、供热、社会保障、医疗卫 生、计划生育、公共交通、环保等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我爱陈哥
制定背景
• 2007年4月5日 温家宝总理签署 并颁发 • 2008年5月1日 起正式实施
• 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 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 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 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 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 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Leabharlann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信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 公开的方式: • 利用公共媒体: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 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 利用公共场所: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公 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 子信息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