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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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气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3日国家气象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科技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气象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气象部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气象科技档案是指在气象科技管理、各项业务技术、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气象科技档案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定期汇交,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第四条气象科技档案工作实行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气象科技档案工作是气象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科技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费计划,纳入气象业务、科研管理之中。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
第二章气象科技档案的归档和汇交
第六条各级气象业务、科研部门应当把气象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列入业务、科研工作计划,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并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检查落实情况。
第七条气象科技档案分为气象科技管理档案、气象记录档案、气象业务和服务档案、气象科学研究档案、气象仪器设备档案、气象教育档案、气象基建档案七大类。《气象科技档案分类法》所列内容即为气象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八条一切科技工作人员在其业务、科研活动中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是公务活动的记录,必须及时整理立卷,并按期归档,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气象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实行由科技项目(科研课题)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的责任制。一般科技项目应在完成后及时归档,形成周期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归档。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必须是定稿的原件,立卷单位可根据需要保存复制件。
二、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必须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要求》进行组合、编目。做到审查手续完备,制成材料优良,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齐。
三、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应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一套完整的档案归档。
第十条各业务单位对已完成的每个科技项目,在进行鉴定、验收之前,必须通知本单位档案部门对准备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重点科技项目,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其档案应由相应的科研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审查验收。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不得进行鉴定、验收、评奖。对已获得奖励或正在上报的科技成果,如检查发现其档案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部门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推迟或撤销对该项成果的奖励。
第十一条根据气象科技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凡是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按规定在本单位保存一定年限后,都必须分别向各级气象档案馆汇交,有关汇交的具体要求,按《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撤销或合并单位的科技档案(包括专用设备),应根据《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向指定的气象档案馆或合并后的单位移交。凡是已完成的工作,其文件材料均由原单位、原承办人整理归档,需要继续进行的工作,有关文件材料应向新的单位移交清楚。
第三章气象科技档案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气象档案馆(室)要抓好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对接收的气象科技档案按照《气象科技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编目,组织馆藏。同时,结合本单位业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气象科技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第十四条气象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3种。应按照《气象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划分保管期限和组织鉴定。
第十五条气象科技档案应有专用柜架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要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对破损的档案须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各级档案馆要建立保管、保密、利用、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气象科技档案工作管理部门,要对气象科技档案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的内容是:
一、气象科技档案的主管单位、人员、设备、经费等条件落实情况。
二、气象科技档案的归档汇交情况。
三、气象科技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和保管情况。
四、气象科技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气象科技档案开发利用情况。
经过检查,对科技档案工作搞得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凡因档案管理混乱而影响科技工作进程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气象档案馆(室),在做好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必须重视做好气象科技资料管理工作。科技资料和科技档案应分别保管。科技资料的管理办法基本上与科技档案要求相同。
第四章气象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档案馆(室)要大力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源,编制各种检索工具,面向科技人员,面向社会,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技术市场服务。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档案馆(室)要加强气象科技档案的信息加工工作。
编撰各种史料、简介、文摘、汇编、选编等。要搞好咨询服务,不断改进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非本系统人员借阅或抄录气象科技档案,须凭介绍信提供,使用有密级的气象科技档案,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提供和使用,向国外或外国驻华办事机构、专家提供气象科技档案,必须按有关涉外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气象科技档案的提供利用要区别不同情况,无偿提供或有偿提供。收费范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气象科技档案机构及其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的科技档案工作均由办公室主管,分别负责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科技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国家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本部门气象科技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归口协调气象科技档案工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