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资到货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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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到货验收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资验收管理,提升物资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标准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其所属基层单位非设备类物资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分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所需采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设备、配件及工具等。非设备类物资是指除以下设备之外的物资。

(一)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列入长滩资产投资计划;

(三)列入安全环保隐患治理计划;

(四)零星设备购置计划中的非安装设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物资装备科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基层单位物资验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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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基层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物资到货验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公司物资到货验收管理办法;并配备专(兼)职物资到货验收管理人员开展本单位物资到货验收工作。

第三章物资到货验收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物资到货验收的依据是物资买卖合同,验收方式、方法必须符合合同、协议及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物资到货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检验、外观检验、数量检验和品质检验。

第八条资料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到货物资的供货商、收货单位、名称、规格、型号等进行认真核对,

(二)对随货资料,包括物资的标牌、标志、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使用(安装操作)说明书,检验报告单(证书)、材质单、化验单、配件明细及合同协议要求的其他证件,进行认真查验。

(三)驻厂监造物资到货验收时,应查验监造报告,必要时应依据监造合同和相关要求,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四)实物标识与资料应一致齐全,完整清晰,并随货同行。

(五)对查验结果做好记录。

(六)随物资料必须随物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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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外观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观检验主要包括形状缺陷检测和表面质量缺陷的检测。主要检查物资的包装物是否完好、有无损坏;物资是否被撞击、挤压而导致的破碎、变形等;金属材料的外部是否有锈蚀、裂纹、瓢曲、切斜等外观质量问题;是否因雨、雪等外部因素出现受潮、霉变、虫蛀、老化及被污染;物资的标牌、标志、合格证、生产日期、厂名、厂址、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等相关物资信息标识是否完整、清晰。

(二)外观检验应与数量检验同时进行,依据外观检验情况,填写验收质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物资验收入库,并保存物资相关资料。经检验发现数量短少、质量不符或残缺的物资,在《物资验收单》中注明,向物资装备科反映,办理相关索赔。

第十条数量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验收人员根据物资的物理、化学特性、计量方式和包装特点等,采取检斤称重(衡器计重)、检尺求积、理论换算称重、计件的方式,进行全检或抽检。

(二)单台(件)、计件交货的物资:逐台(件)进行数量清点,相加求和。数量大、定量装箱的物资,在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可抽样检验,抽样比例一般为20%,最少不得低于5%(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发现数量不符的,应扩大抽检比例直至全部检验。

(三)计重交货的物资:不带包装的检斤率为100% 。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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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资毛重检斤率为100%,清点件数为100%。有标量(标量误差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或标准定量包装的物资,按标量计算,并按物资属性参照相关标准规定抽检。抽检无问题,对包装完好的全部清点件数。抽检有差异时,应扩大抽检直至全部检验。理论换算计重的物资,定尺的检尺率为10%-20%,非定尺的检尺率为100%。贵重金属材料和剧毒物资100%称重。

(四)以体积为计量单位交货的物资检尺计算求得体积。

(五)对开箱或开包装后会影响存贮和质量性状、合同中未进行规定的物资,应与供应商、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协商抽检率。

(六)对查验结果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品质检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料、数量、外观检验完毕后,对需要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基层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送检;对于委托采购的必检物资,由受托方负责向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送检。

(二)物资品质检验应遵守随机抽样的原则,产品标准有抽样规定的执行其规定,产品标准没有抽样规定的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检,抽检有差异时应扩大抽检范围或全检。

(三)非必检物资的外观质量检验出现疑问,无法判定质量特性时,应进一步进行理化检验。

(四)检验机构依据检验标准和采购合同的有关要求,对送检物资的检验结果作出判定,需求单位保管员依据“进货检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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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单”作为验收入库的依据;对于委托采购的必检物资,由受托方提供有效的检测报告,需求单位进行验证后,依据“进货检验报告单”作为验收入库的依据。

(五)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物资,基层单位按技术要求留样。

(六)对油管、抽油杆等管材,凡能用化学、探伤等分析方法确定质量者,可不做破坏性试验。

(七)必检物资进货检验后,各单位应填写“进货物资检验情况月报表”,并按月于次月5日前报送物资装备科。

第十二条验收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执行BT.8.6《物资采购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任何采购物资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办理入库和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物资管理部门要保存好《物资验收单》、《物资验收记录》及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物资质检资料,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四章入库物资的到货验收

第十五条入库物资的到货验收由仓储保管部门人员完成。

第十六条检验前准备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所到物资属性、形状、数量,确定存放的地点、位置、堆码垛形和保管方法。

(二)准备堆码、苫垫材料,准备装卸搬运所需的设备、工具、人力,对特殊性物资,按要求准备防护用品及采取必要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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