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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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张爽河北大学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专业
【摘要】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各行各业全面进步,然而在制度转轨过程中,两性就业不平等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女性面临的就业形势也非常严峻,常常与男性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受到歧视。

女性在就业中处与弱势地位,有由其自身原因也有社会环境的因素。

我国《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公民有劳动权和平等权,但是规定过于原则,实践操作不便,还是存在缺陷。

国际公约、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及我国香港对就业平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还具备相关的机构,我国应借鉴先进的经验,完善我国立法和制度,加快法制进程加大法律保障女性就业的权益。

【关键词】平等权女性就业法制建设
一、就业平等权的概念就业平等权是综合劳动权和平等权的权利,就业平等权是劳动权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劳动权能否得到落实的前提和重要保障,其基本含义是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就业平等权也是平等权在就业方面的具体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平等就业权指就业机会平等,广义的就业平等权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获得职业的权利、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组织和参与公会等方面的权利。

男女在就业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不得肆意侵犯女性的就业平等权。

二、我国女性就业平等权受到侵犯的现实困境1.就业几率小。

全国妇联发布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其中理工科女大学生感受歧视的比例最高;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受的女生就业机会少。

现如今。

有的用人单位打出“只招男性”、“男性优先”的口号,明确表明拒绝录用女性的态度,在同样的招聘职位面前,女性失去竞争机会。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时虽然表面上不对女性的应聘标准作出限制,但背后却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造成录用女性的比例缩小。

2.就业领域不平等。

我国男女劳动的职业分布存在着差异,这种现象被称为职业性别隔离分为水平隔离和垂直隔离两种。

女性大多从事教育、卫生、秘书、服务等行业,而建筑工程、公安干警、运输等方面大部分被男性占据,体现了职业垂直隔离。

女性就业后大多处于被动的被领导地位,难进入管理层和领导层,管理和领导者大部分是男性占据,打击了女性就业的信心和积极性。

3.工资和福利待遇上的差异。

现实就业领域中常常有女职工未与男性职工获得相同报酬的现象,在我国某些地区,虽然男女收入之间的差距有缩小的趋势,但就全国水平来看男女之间收入不平等是不争的事实。

有调查显示,在同等学历下,女性的收入比男性低7%到8%。

虽然有些女性在那些“适合男性的职业”中展开了与男性劳动者的竞争,但是在如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国家机关等单位仍然远不及男性。

4.就业安全得不到保障。

近年来我国女工的就业安全屡遭侵犯。

已引起全社会的注意。

如劳动保护设施差,甚至没有安全保护措施,女工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取消法定假日;让女工长时间加班,高强度工作,女工的休息权益受到侵害;劳动关系不规范,女工的就业权益缺乏法律的保护;安排女工在噪音、粉尘、有害气体等不良环境和条件下作业,导致女工伤残甚至死亡。

三、我国法律在保障女性就业平等权上存在缺陷1.立法存在不完善及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中保护女性就业权利的规定名目繁多,主要有《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此外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每部法或行政规章都对禁止就业歧视,保障女性就业平等权有规定,但相互之间比较分散,不成体系,不便快速查询相关规定,解决实践问题。

这不得不说是我国法律的缺憾。

2.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反就业歧视没有一个统一、独立、有效的执行机构,这是最严峻的问题。

目前,我国就业歧视相关机构主要是有关劳动部门,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法院等,但是这些机构相互间职责不明,在实践处理问题时会造成相互间相互推诿或争夺,可能产生更多纠纷,不利于及时处理侵犯女性就业平等权问题,保障女性就业权益。

3.就业歧视司法救济程序缺乏。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均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
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从而为包括就业歧视争议在内。

法律由于对诉讼相关步骤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可遵循的途径和程序,致使受害人投诉,上诉等一系列司法救助程序不能够顺利实施。

弱化了用法律的途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益的实现。

4.制度保障不力。

我国宪法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有助于保障宪法秩序,维护平等,对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并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这不得不说是法律的一大缺憾。

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宪法没有确立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弊端提出了批评,认为我国宪法没有违宪审查制度是反就业歧视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对女性就业平的权的法律保障措施1.制定专门的两性就业平等法。

在现行《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两性就业平等法。

我国制定就业平等法可以借鉴日本《宪法》的规定,如果要穷举侵犯女性就业平等权的行为,在后段还应加以定义防止挂一漏万。

此外。

立法明确判断规则,防止在引用时模棱两可,不能做出正确处理。

具体规定诉讼步骤,执法机关各自的职责。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制裁、惩罚条款。

订和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将女性的就业平等权更加明确具体。

制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和所应承担的责任,与新修订的两性就业平等发构成完整的体系。

2.赋予女性劳动者诉权。

具体而言,如果因用人单位、职业中
介机构等市场私权主体的民事行为侵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女性劳动者可依法提出民事诉讼;如果因行政机关等公权主体的行政行为侵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劳动者也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赋予女性劳动者诉权以便于女性在就业平等权受到侵害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侵犯的主体不同,女性可选择自己起诉或委托起诉,委托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维__________护自己的权益,有效遏制侵犯女性就业平等权的歧视行为。

3.举证责任倒臵。

举证责任倒臵,即由用人单位承担运用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歧视行为的责任。

举证责任倒臵主要是针对女性和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自身能力有限,取证比较困难,如此不便于诉讼的进行。

打破“谁主张,谁举证”的惯例,由被告举证,这样可减轻女性起诉者的负担。

此外,有学者提出可由专门机构代为提出诉讼,一旦用人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可请求专门机构同时负责举证,由此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便于快速解决争议,同时专门机构也起到监督的作用。

4.建立专门的保障机构。

美国在1964年通过民权法案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英国1976年实施了《反性别歧视法》并设立了公平就业委员会,能够代被害人起诉,直接向雇用单位提问。

这些执法机构,平等就业或公平就业委员会保障了法律的顺利实施,也提高了解决就业歧视案件的效率。

我国可借鉴美英两国的经验,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其作用一方面就是处理就业歧视案件,对就业歧视女性案件调查、协商、调解,也可可代为诉讼也可询问相关证据;
另一方面作用是将处理案件的经验反馈给立法机关,已达到完善立法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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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5经济与法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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