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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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人格具体表现为:(1)独立身份。(2)独立意志。(3)独立利益。

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事实相关内容

1.⑴定义: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or终止的客观情况。

⑵分类:①经济行为:发挥主体主观能动性的、有意识的行为。

包括合法行为:e.g经济调控行为、经济仲裁审判、

违法行为:e.g不当罚款、商标专利权被侵权。

②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事实。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经济法的主体的概念

2.:⑴定义: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or参

加者。

⑵分类:①国家机关②经济组织③其他社会组织④经济组织内部机构⑤其他经济法主体⑥外国自然人

经济法的概念是指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具体而言,包括: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运行制度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由经济法律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

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相关内容

4.⑴定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⑵分类:①物:能够由经济主体直接调控的物体。E.g税收、土地…

②行为:经济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调控主体的调控行为(经济组织、管理行为)

调控主体的服从行为(完成一定工作、劳务的行为)

③智力成果:典型代表:知识产权。

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执行人的权限

:(1)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应亲自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借执行合伙事务谋取私利,结合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和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报告义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精英和财产状况。(3)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于交易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2.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设立条件

何谓法人人格否认?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1、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2、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

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

1.首次出资额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出资形式:货币、实物、财产权利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or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的住所

股份有限公的设立条件

(一)发起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人数:2人---200人

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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