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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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独立人格具体表现为:(1)独立身份。

(2)独立意志。

(3)独立利益。

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事实相关内容
1.⑴定义: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or终止的客观情况。

⑵分类:①经济行为:发挥主体主观能动性的、有意识的行为。

包括合法行为:e.g经济调控行为、经济仲裁审判、
违法行为:e.g不当罚款、商标专利权被侵权。

②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的事实。

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经济法的主体的概念
2.:⑴定义: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or参
加者。

⑵分类:①国家机关②经济组织③其他社会组织④经济组织内部机构⑤其他经济法主体⑥外国自然人
经济法的概念是指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需要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

具体而言,包括: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运行制度关系、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概念:由经济法律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
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相关内容
4.⑴定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⑵分类:①物:能够由经济主体直接调控的物体。

E.g税收、土地…
②行为:经济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调控主体的调控行为(经济组织、管理行为)
调控主体的服从行为(完成一定工作、劳务的行为)
③智力成果:典型代表:知识产权。

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相关规定
合伙企业执行人的权限
:(1)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

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应亲自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人借执行合伙事务谋取私利,结合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和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报告义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精英和财产状况。

(3)遵守竞业禁止义务于交易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须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
2.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设立条件
何谓法人人格否认?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1、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2、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
最低为人民币3万元
1.首次出资额
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出资形式:货币、实物、财产权利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or名称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法定代表人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的住所
股份有限公的设立条件
(一)发起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人数:2人---200人
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必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的事项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在股份有限公司里不作为特别事项);
2、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如非股份变股份,内资变中外合资等);
3、公司解散和注销;
4、公司章程修改。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的相关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监事的任期规定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合同
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适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除外.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公序良俗原则
邀约、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合同成立的标志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行为的理解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只不过是符合特殊的行为要件,为维护交易安全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才在法律上保护并承认该行为的法律效力。

2,构成表见代理的条件;(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类型
有重大误解的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的类型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理解
(一)不安抗辩权
定义: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后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合同履行中的撤销权的的理解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即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
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二)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对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的理解
(一)继续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p176
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提存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

(一)市场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六)诋毁商誉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虚假宣传行为的理解
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理解
相关市场的界定
产品的界定
消费者争议解决途径
知识产权的特征
商标
商标禁用条件
题型:
单选,15个,15分
多选,5个,10分
名词解释,5个,20分
简答,5个,30分
案例,2个,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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