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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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⑴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⑵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⑶人员结构合理。要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小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因统一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多库的建设管理工作,要满足中型水库条件。

⑷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包括技术、质量与安全、计划、财务、建设管理等部门。

⑸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建设、施工、财务、质量与安全等方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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