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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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x〕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x〔x〕2号)、《x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x〔x〕15号)、《x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工作方案》(x〔x〕4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转变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和x三、x、x、x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打造生态强区、建设美好叶集,围绕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督,加强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入库污染物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统筹治水,统筹解决水资源矛盾、水灾害威胁和水生态退化三大水问题;坚持科学用水,实行全社会节约用水,科学确定各类水资源开发利用顺序,强化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水资源及涉水事

务,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提升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水平;坚持人水和谐,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节约保护的关系,努力做到量水而行、因水制宜。

(三)主要目标。到x年,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实时监控、考核评估“三个体系”。

1.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全区用水总量到x年控制在1.33亿立方米以内,到x年控制在1.32亿立方米以内。

2.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x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6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5以上;x 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5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

3.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史河总干水源保护地与史河水功能区水质达到Ⅱ—III类,到x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7%,x年达标率100%,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4.确立“三个体系”。继续开展用水效率考核,逐步将用水总量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纳入考核体系。x年,配合完成省级监控企业实时监控系统安装、市级监控系统规划编制和安装;从x年起,完成区级调查摸底和区级监控系统规划编制。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组织编制x中长期水供求计划、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全区农业节水发展规划等水资源相关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

(五)严格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按照全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要求,组织开展水量再分配工作。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街主要工业、生态拦蓄等水量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每年初应报区水利局,区水利局制订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六)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经济开发区、乡镇街等应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需要取水或需要增加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审批前进行水资源论证;纳入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准前进行水资源论证;实行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备案后、取水工程开工前进行水资源论证。对未依法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水利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区发改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区经信、住建、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审批、核准相关行业申请,对违反规定擅自审批的,将追究有关审批主管部门的责任;违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否则一律责令停工或停产。

(七)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全面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

退水水质不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的,水利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对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取水户,水利部门应督促整改,并责令用水企业限期依法补办;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原则上不得取用地下水,已经建成用于工业企业用水的,要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批准手续;已经建成的用于餐饮、浴池、洗车等服务行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用水的应在三年内予以封闭水井,逐渐改用自来水或其他地表水,并重新申办取水许可批准手续;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在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必须由其取水审批机关对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建立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依法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的后续管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法人、取水标的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对取水许可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要严格按照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及用水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其取水水源和许可水量,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要建立全区取水许可管理登记信息台账,并在x年年底前完成全区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登记入库工作。

(八)严格控制水能资源开发。今后凡新建、扩建、改建涉水工程首先必须符合流域总体规划,并经过工程规划论证、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防洪影响评价后,才能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及立项审批或核准。

(九)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按法定程序、征收标准、范围计征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严格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区物价、财政、水利等部门每年要对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问责内容。

(十)加快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体系建设。加快小水库除险加固、当家塘等工程建设,加快实施未名湖工程、史河洼地治理工程建设,加快乡村人饮工程、河道清淤工程、水系连通工程、水生态蓄水工程等建设,逐步建成较为完善的水资源优化配置工程体系。

三、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十一)强化用水计划管理。依法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所有自备水源的取用水户和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阻碍水行政监管部门对重点用水企业的正常管理。区水利部门要在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取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量、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制定下达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计划按年度制定,按月分解下达,按季度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十二)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用水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加强灌区节水改造,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落实节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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