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与劳工标准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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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与劳工标准问题(一)
【内容提要】国际贸易日益受到劳工标准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WTO)谈判中已将“核心劳工标准“列入WTO将要讨论的内容之一,而对这个问题成员国之间争论激烈。我国应该积极参加WTO劳工标准问题的谈判,争取对发展中国家的利的安排,同时对SA8000及其他一些劳工标准,我国应该在劳动法和公共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条件地接受,促进劳工权益保护,但同时应努力防止其负面影响。
【关键词】WTO劳工标准社会条款贸易
近年来,劳工标准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正在日益深入,这种影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民间层次上是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企业要求进行社会责任验证如SA8000认证;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纷纷以是否取得公司社会责任认证作为取得定单的条件,提高了发展中国家企业出口的门槛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中对劳工标准的要求。在双边和区域贸易条约与协定中规定劳工标准方面的条款也已经成为一个趋势。这均推动着WTO中劳工标准问题的发展,使劳工标准问题进一步走向多边领域。
一、社会条款与核心劳工标准的争议与谈判:从GATT到WTO
1999年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上,关于劳工标准的激烈争论使贸易与劳工标准的关系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为人们开始重视。但是,将贸易与劳工标准进行挂钩则要早得多。早在1948年拟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里规定了公平劳工条款:“成员国认可,所有国家在维持与生产率有关的公平劳工标准上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允许改善影响生产率的工资和工作条件。”认为,由于出口生产上的不公平的劳动条件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困难,因此每一成员国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和可行的行动在其领土上取消这样的条件。后来国际贸易组织的成立流产,代之以GATT。
在GATT中,1953年美国国务院非正式提议应在GATT中列入禁止不公平劳动的条款,但是因为对所谓“不公平”的标准未达成协议,故美国的建议未被采纳1978年东京回合谈判,美国政府曾经非正式提出建立一套国际公平劳动基准制度(InternationalFairLaborStandards,IFLS)。1979年美国又正式提出一项建议,主张在1991年进行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应考虑两项基本的国际劳动基准,即:禁止一国的出口工业,采取较其他经济部门低的劳动标准;对危及生命的有毒物质,应建立一套全面最严格之暴露水平。但也未被采纳。1993年,在第8轮“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马拉喀什会议上,美国又提出应在国际贸易规则中设立“社会条款”,也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抵制。1995年GATT被WTO取代,这为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劳工问题的多边化提供了良机,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即将结束时,美国等提出要在WTO中纳入劳工标准条款。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首届部长级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再次提出应将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主要内容的核心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会议上经过激烈的讨论,最终将“核心劳工标准”问题作为新的议题列入会议达成的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就劳工标准与贸易的关联性而言,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但至少已经把国际劳动标准透过国际贸易问题凸显出来。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第三次WTO部长级会议上,劳工标准成为争论的焦点,发达国家坚持必须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而发展中国家则因担忧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的结果是使其成为发达国家进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故坚决反对。会议争论激烈,但因分歧太大,西雅图会议对劳工标准的讨论无果而终。在2001年11月召开的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多哈会议上,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仍然对是否在WTO协议中将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存在严重分歧,会议对其未作讨论,会议宣言中也未提及这一问题。但是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劳工标准问题被列入发展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议题。因此,可以预见,在今后WTO的框架内将会对设立核心劳工标准的问题进行讨论。
二、社会条款及其含义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在WTO的贸易协议中写入“社会条款”,所谓社会条款(socialclause)是美国的发达国家主张的在贸易协议中应当规定关于保护劳工权益的条款,若缔约国违反该条款,其他缔约国可以对其进行制裁。社会条款通过将贸易与劳工权益保护联系起来的方式,以促进主要包括劳工权利在内的社会权的实现。因为其促进社会权实现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违反规定的缔约国进行贸易制裁实现的,客观上具有贸易壁垒的效果,形成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因为国际贸易中有以保护环境限制贸易的“绿色条款”,有人将社会条款称为“蓝色条款”。
社会条款的概念是针对“社会倾销”(socialdumping)提出来的。所谓“社会倾销”是指一个高工资水准的工业化国家进口了价格相对低廉的外国产品,而这些产品之所以价格低廉的原因是出口国劳动力价格低廉及未能提供合理的工资或者未能给工人提供合理的劳动环境从而降低了生产成本所致,对进口国而言,出口国的行为构成倾销,因为它使进口国的企业竞争力降低并可能会造成就业机会的减少。这也是为什么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将贸易与劳工问题挂钩的原因,他们认为现行的国际贸易体制允许并鼓励了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进行“社会倾销”。这中间,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美国最大的工会组织劳联——产联就是积极支持和推动美国政府在WTO中提倡和推行社会条款的主要力量。因此发达国家主张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背后,其贸易保护主义的动机是不容置疑的。
三、关于WTO核心劳工标准的问题
美国在1993年在马拉喀什会议上提出了多边贸易中列入社会条款,1996年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美国又提出在世界贸易组织内引进一个劳工问题的工作程序,并建立一个劳动标准工作小组,这个国家遭到了包括英国等工业化国家的反对而未成功,但是,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对劳工标准作了声明:“我们重申我们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动标准(CoreLaborStandards)。但国际劳工组织是设立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权威机构,我们确认我们支持其提高劳动标准方面的工作。我们相信贸易增长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带来的经济增长和发展有助于提高这些标准。我们反对利用劳动标准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并且同意这个问题不能影响一些国家——特别是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ILO)秘书长将会继续他们目前的合作。”宣言中提到了“核心劳工标准”的问题。从这个宣言可以看出,WTO实际上是支持公认的劳工标准的,只是认为国际劳工组织才是这方面的权威机构,应该由国际劳工组织在这方面起主导作用,WTO将与国际劳工组织在促进提高劳工标准方面展开合作。这为以后在WTO讨论劳工标准问题留出了空间。
不过,对于到底什么是“核心劳工标准”,实际上并没有清楚的一个届定,经济合作组织(OECD)在其一份报告中认为,只有一小部分劳工标准才属于“核心劳工标准”,这些标准是经过精心选择的,他们共同组成了一个人权保护整体,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消除剥削性的童工、禁止强迫劳动、反对就业歧视、结社与谈判自由。而国际劳工组织实际上很少使用核心劳工标准这个概念,而代之以“基本劳工公约”(FundamentalILOconventions),所谓基本劳工公约指的是被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承认的8项最基本的劳工公约,这些公约对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来讲,不管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如何都应该遵守,因为这是争取改善劳动条件所必须的,这些劳工公约也可以分为四类:(1)关于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的公约,包括:1948年《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权公约》、1949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2)关于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9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3)关于平等权方面的公约,包括:1958年《(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4)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约,包括: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公约》。比较经合组织(OECD)的核心劳工标准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动公约,可以发现它们是基本一致的。由于国际劳工组织在国际劳工问题领域的权威性,国际劳工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