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新闻宣传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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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新闻宣传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院新宣传工作,更好地维护我院新闻宣传

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水利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院属各单位,包括职能部门、研究所(中心)、公司企业及综合事业部等。

第三条院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协调、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突出实效的原则,服务于水利中心工作和院总体发展思路,努力营造有利于我院又好又快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院和院属各单位的名义通

过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涉及院各项工作的宣传活动。主要管理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我院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宣传报道。

(二)水利水电行业制定的重要政策、部门规章及其执行情况;水利水电行业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组织的重大活动;水利水电行业的突发事件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等的宣传报道。

(三)上级领导参加我院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我院及院属单位工作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四)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发展目标、重大措施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经济效益等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五)院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院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文章的宣传报道。

(六)院内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生产管理、合作交流等方面的动态信息,在科研、管理等领域的创新思路、创新理念和创新实践。

(七)院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院各领域先进事迹、先进典型的

宣传,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报道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院新闻宣传工作实行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宣传部归口管理、院属各单位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院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提出院宣传工作思路;研究审定院宣传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安排;对院宣传工作进行部署。

第七条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负责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院新闻宣传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有关单位进行院重大新闻的宣传报道和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落实院年度及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策划;负责院党委主办的内部刊物、专题网页等宣传媒体的管理;指导和协助院属各单位开展宣传工作;负责与社会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受理安排采访事宜,组织审核报道稿件等。

第八条院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定领导班子相关成员作为本单位的新闻宣传负责人,另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新闻宣传通讯员。

新闻宣传负责人主要职责是,拟定本单位的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审核本单位撰写的宣传稿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通报新闻宣传信息;负责协调安排院内、外媒体对本单位的组稿、采访等工作。

新闻宣传通讯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党委宣传部进行日常新闻宣传工作联系,及时提供新闻线索;撰写或组织撰写本单位宣传稿件;配合做好院内、外媒体对本单位的组稿、采访工作;及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宣传任务;做好本单位宣传信息和资料的统计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院新闻宣传工作是我院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院的发展起着重要的舆论导向作用。院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建立组织体系,健全运行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经费,不断提高宣传工作能力,逐步提升宣传工作水平。

第三章新闻报道

第十条院重要新闻优先通过院网站、内部刊物等内部媒体进行及

时、准确地报道,同时有选择地向社会媒体积极投稿或提供新闻素材。

第十一条院宣传稿件(含图片)实行审签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在院网、院内刊物和院外媒体上发表。

第十二条以院名义召开的会议、院及院属单位受水利部等上级部门委托召开的重要会议、水利部等上级单位领导来院视察指导、兄弟单位互访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应在总体活动方案中考虑相关的新闻安排,提前三至五天通知党委宣传部,共同拟定宣传方案。承办单位负责提供背景资料和新闻稿件。如需对外宣传,党委宣传部负责联系新闻媒体及记者现场管理等。新闻稿件必须经活动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发表。

第十三条院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新闻宣传工作,要按照院党委的部署和单位年度计划主动开展,周密策划、积极实施。各单位宣传稿件经本单位新闻宣传负责人审核后,业务工作宣传稿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发表,党建和精神文明等相关稿件由党委宣传部报院领导审批方可发表。

第十四条党委宣传部要加强与社会媒体的联系,及时提供重要新闻线索,通报院新闻宣传安排及要点。院属各单位要及时将本单位需对外宣传的工作重点、重要信息通报党委宣传部。

第四章新闻采访接待

第十五条社会媒体对院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点工作等进行采访,由党委宣传部统一接洽,经院领导批准后,会同相关单位安排采访或进行组稿。

第十六条社会媒体对院属各单位业务工作进行采访,由各单位负责接洽。采访需经本单位新闻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社会媒体来院采访须填写“中国水科院新闻媒体采访登记表”,并提供书面采访提纲。

第十八条受访单位和被授权代表本单位接受采访的人员对采访主题和内容要严格把关,要始终坚持有利于水利水电行业发展,有利于展现我院良好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九条代表单位接受采访的人员,必须对采访稿件进行审核,并交所在单位新闻负责人复核,采访稿件经主管院领导审签或院领导授权的业务部门审签后方可发表。涉及保密信息的,保密部门要参加审定,必要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院属各单位要做好新闻宣传的登记存档工作。正式发表的新闻资料于刊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接受的采访,不能以单位或组织名义发表意见,采访作品文责自负。

第五章宣传保障

第二十二条院日常宣传经费纳入院管理经费年度预算,重大活动宣传经费从专项经费列支。举办重大活动和重要项目立项时,要安排专项宣传经费。院属各单位要把年度宣传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工作经费预算,保证宣传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加强院新闻宣传队伍建设。院属各单位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新闻宣传队伍中来。要有计划地组织新闻宣传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察和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新闻宣传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六章责任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新闻宣传工作要纳入院属各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本部门班子业绩和工作成绩的内容。在组织申报精神文明称号和先进集体表彰等活动中,要将新闻宣传工作列为考核指标,切实推动新闻宣传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五条所有新闻宣传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大政方针,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不遵守新闻宣传纪律,造成新闻宣传报道失实或泄密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院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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