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收购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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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许可
一、项目名称:
生鲜乳收购许可
二、政策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三、受理条件:
1. 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 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5.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 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首次申办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证,以及收购站迁址或收购场所、设备等发生变化需重新办证的,须要提供以下资料:
1. 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收原件(2份);
2. 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 收购站负责人身份证,收复印件(2份);
4.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收复印件(2份);
5. 与被收购养殖场的合作协议,收复印件(2份);
6. 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收原件(1份);
7. 申请换证的,还需附上原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原件(2份)。
变更收购站开办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的:
1. 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收原件(2份);
2. 原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原件(1份);
3. 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4. 如果变更法人的,还需提交法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变更收购站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或收购地域范围的,
1. 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2. 原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原件(1份);
3. 如果是变更负责人的,还需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4. 如果是变更地址名称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收原件(1份);
5. 如果是变更收购地域范围的,提交与被收购养殖场合作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镇(街)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2. 镇(街)公共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将材料录入系统,符合条件的,打印受理通知书,出具回执,将材料转交到畜牧水产股;
3. 畜牧水产股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将审批结果上报至局领导;
4. 局分管领导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5.镇(街)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收到审批结果后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行政服务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六、办理部门:
江门市蓬江区农林和水务局(畜牧水产股)
七、受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