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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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034500003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实施规范

00012034500003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实施规范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00012034500003]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生鲜乳收购站许可[000120345000]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生鲜乳收购站许可[000120345000]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生鲜乳收购站许可(首次申请)(00012034500003)4.设定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5.实施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6.监管依据1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2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33)《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4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7.实施机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8.审批层级:县级9.行使层级:县级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县级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初审层级:无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生鲜乳收购站许可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1•【文号】农办牧[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农办牧[201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有关质检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我部决定近期组织开展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拉网式检查工作。

有关质检机构负责协助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负责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样品的抽样和检测。

我部将根据情况派出工作组督查指导各省拉网式检查工作,并通报全国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情况。

二、检查内容(一)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检查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准运证以及生鲜乳交接单持有情况;2.挤(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基础建设设施及污粪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完备;3.冷却、冷藏、低温贮运等设备配套情况,贮奶罐密封状况、内置搅拌装置的配备使用情况;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配置、使用及留样情况;5.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合格证明和体检记录,是否经过相关奶业法律法规、生鲜乳生产收购、卫生安全等的培训;6.挤奶操作等规范是否上墙,奶桶、奶杯消毒和清洗情况,贮奶灌内温度保持情况;7.卫生管理、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规程、培训教育、化学品管理等制度是否完善;8.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等记录是否记录清晰、存档;9.库房、检测室等场所等是否有违禁物质,是否有掺杂使假的工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01.23•【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5号)各市畜牧兽医局:为深入贯彻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承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的监管职能,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奶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法规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执法氛围(一)加大法规宣传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继续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发放张贴明白纸、进行现场宣传讲授、培植推广守法典型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和《办法》的宣传力度,使辖区内奶畜生产、生鲜乳收购、饲料兽药经营者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树立起第一责任人的观念,为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搞好法规学习培训。

省、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在搞好内部集中学习讨论、熟悉有关法规规章内容要求、明确执法监管任务措施的基础上,2009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培训。

通过分级培训,使执法人员掌握法律规定、设立条件、执法程序、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多形式培训,使生鲜乳生产收购者掌握开办条件、办证程序、日常管理、质量报告等方面的内容,为生鲜乳执法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奶畜养殖管理,规范生鲜乳生产(三)组织奶畜养殖场区备案。

各地要在积极扶持散养奶畜向规模养殖场区集中,大力引导现有奶畜养殖场区完善生产条件的同时,着力推动奶畜养殖场区备案工作。

养殖场区开办者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提交备案表,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登记备案工作;养殖场区备案的宣传发动、引导督促工作由奶畜养殖场区分工监管人员负责,2009年上半年实现应备尽备的目标。

生鲜乳收购许可办事指南

生鲜乳收购许可办事指南

生鲜乳收购许可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生鲜乳收购许可办事指南2.办理单位:仪陇县农牧业局3.办理窗口:农牧业局窗口4.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5.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7.窗口电话:72335288.投诉电话:7233538二、法定依据(一)《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到当地县(市、区)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二)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县(市、区)农业局窗口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

审查合格的,发给《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四、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二)生鲜乳收购站场所地理方位图、站内平面布局图(电脑制作)和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开办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生鲜乳收购站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五)生鲜乳收购站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生鲜乳收购站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健康证复印件)。

(七)生鲜乳收购站质量检测人员质量检验培训合格证明。

(八)生鲜乳收购站的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文本。

五、前置条件(一)开办主体为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二)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三)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四)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五)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七)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八)符合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数量和规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管理要点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管理要点

摘 要:乳品安全是当前民生热点,建立完善的乳品安全监管体系,从生产、运输、加工、流通各环节加强监管是乳品安全的重要举措,本文归纳了生鲜乳收购及运输环节的资质证件监管要点。

关键词: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管理2008年国家出台《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条例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必须持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必须持有生鲜乳准运证。

收购和运输管理要点如下:1 办理生鲜乳收购及运输证条件各地收购证和准运证审批部门不尽相同,天津近年由行政审批局负责。

尽管各地审批部门不同,但申办内容基本相同,原则是确保具备收购条件和生鲜乳收购运输安全。

1.1 办理生鲜乳收购证条件(1)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申请表,由所在乡镇畜牧兽医部门初审盖章。

由于天津地区乡镇畜牧兽医站机构改革后已经撤并,所以由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审核。

(2)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冷却、冷藏、保温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7)牛群的健康合格证、防疫合格证。

(8)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9)本年度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记录,生鲜乳拒收情况统计表,生鲜乳交接单检查。

(10)完善的养殖档案(包括牛只档案、牛群管理、产奶管理、用药管理、物资管理等。

)1.2 办理生鲜乳准运证条件(1)办理生鲜乳准运证申请。

(2)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3)生鲜乳运输车辆牌照、承运人、核定最大运载量。

(4)生鲜乳运输车司机、押运员健康证明。

(5)生鲜乳运输车清洗、消毒制度。

(6)能看清车辆牌照号及奶罐的生鲜乳运输车辆照片。

(7)本年度生鲜乳收购、检测、销售记录,生鲜乳拒收情况统计表,生鲜乳交接单。

(8)完善的养殖档案(包括牛只档案及照片、牛群管理、产奶管理、用药管理、物资管理)2 生鲜乳收购证和运输证标准化管理重点畜牧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的监管。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办事指南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办事指南

崇州市农村发展局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事项名称:动物诊疗许可2.审查类型:承诺件3.受理机构:崇州市农村发展局4.办理窗口:崇州市政务中心农发局窗口5.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6.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审核限1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内)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8.窗口电话:823132219.投诉电话:8216500310.办公地址及时间:崇州市世纪大道1000号,工作日9:00-17:0011.网上预审:否12.网上审批:否二、审批依据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2.《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三、办理流程1.窗口办理第一步:申请人向崇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市农发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步:市农发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审查。

第四步:审查合格后,由市农发局出具审核意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步: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2.仅跑一次第一步:申请人向崇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发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市农发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步:市农发局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审查。

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建设与管理现场会在河北石家庄召开

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建设与管理现场会在河北石家庄召开

形势和要求 , 增强 紧迫 感 和 责 任 感 。 更 加 积 极 的态 度 、 以 更
加 明确 的要 求 、 加 得 力 的 措 施 . 一 步 加 强 生 鲜 乳 收购 站 更 进
的建 设 与管 理 , 出色 完成 《 要 》 求 的 各项 任 务 。 纲 要 高鸿宾要求 , 后一段时 间, 今 各级 农 业 和 畜 牧 兽 医部 门 要 重 点做 好 六 个 方 面 的 工 作 :一 是 强化 生 鲜 乳 收 购 站建 设 的 科学 规 划 布 局 , 做 到 与奶 牛 养 殖 分布 、 模 数 量 等特 点 要 规
张 和 出席 会 议 并致 辞 , 业 部 副 部长 高 鸿 宾 作 了重 要 讲 话 。 农
高鸿宾在讲话中指出,生鲜乳收购站是近 几年兴 办起
来 从 事 生鲜 奶 收 购 和 销 售 的经 营 实 体 ,在 发 展 初 期既 没有 明确 监管 部 门 , 没 有 专 门的 管理 办 法 , 也 原料 奶 中 间收 购 环
部 门要 准 确 把 握 当 前 生鲜 乳收 购 站 建 设 与 管理 工作 面 临 的
乳 收 购 站 建 设 与管 理 现 场 会 , 省 ( 、 ) 牧 兽 医 部 门分 各 区 市 畜 管 厅 ( ) 及 3 个 奶 牛 养殖 大 县 的 畜 牧局 长 参 加会 议 。 局 长 0 中
央宣传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公安部 、 监察部 、 商务部 、 卫生 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等 8个部委的代表应邀 出 席会议。 会议由国家首席兽医师于康震主持 , 河北省副省长
购 环 节 的监 督 管理 。 半年 多 来 , 级 农 业和 畜 牧 兽 医 部 门着 各 手完 善配 套规 章 、 构建 监 管 体 系 和 强 化 日常监 管 , 厉 风行 雷

生鲜乳质量安全常识24问

生鲜乳质量安全常识24问

生鲜乳安全常识10问1.什么是生鲜乳?答: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2.乳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是谁?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3.乳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有哪些?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乳制品销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4. 生鲜乳收购站具备什么条件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答: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5.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构成犯罪的,除吊销许可证照外,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为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

近日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等部门制订了《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该规范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基础设施、机械设备、质量检测、人员要求、操作规范、管理制度、卫生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出台,对于指导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控制、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奶牛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其他奶畜生鲜乳收购站参照本规范实施。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收购站是指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条件要求并依法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

1 基础设施1.1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排水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地方。

1.2 建在养殖场(小区)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场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米以上,应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能和污道交叉,避免运奶车直接进出生产区。

1.3 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消毒区、待挤区、挤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

其它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

1.4 消毒区的建设应保证每班奶牛进入待挤区前能够完成正常的消毒工作。

1.5 待挤区的面积应与挤奶位数相适应,通风、排水良好,有条件的可配备降温设施。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七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省级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八条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依法生产经营。

2第二章生鲜乳生产第九条地方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奶畜发展需要,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奶畜品种登记、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青粗饲料生产与利用、标准化养殖、奶畜疫病防治、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服务,并开展相关技术培训。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乳制品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条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备案,获得奶畜养殖代码。

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自己的奶源基地,按照良好规范要求实施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

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

ICS 65.040.20P35DB 21 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086—2013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The Standardization of Raw Milk Purchasing Station Construction2013—02—17 发布 2013—03—17 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主体资格 (1)5 选址 (2)6 布局 (2)7 站内环境 (2)8 站内建设 (2)9 设施及设备 (3)10 人员 (4)11 合同 (4)12 制度及记录 (4)13 档案 (5)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国荣、刘再胜、董延江、肖爱波、冯大兴、李洪根、张建华、王小柱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主体资格、选址、布局、站内环境、站内建设、设施及设备、人员、合同、制度及记录、档案等。

本标准适用于奶牛生鲜乳收购站建设,其它奶畜生鲜乳收购站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301 生乳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农牧发〔2009〕4号)《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农办牧〔2008〕68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鲜乳 raw milk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知识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你认为最符合题意的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写在题中的括号里。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 B 年。

A、1年B、2年C、3年D、4年2、生鲜乳交接单一式 B 份。

A、1份B、2份C、3份D、4份3、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 B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4、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 A 前,持原证重新申请。

A、30日B、60日C、90日D、20日5、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 C ,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A、果汁B、饮料C、饮用水D、其它6、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除没收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外,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__C _罚款。

A、10倍B、20倍C、30倍D、40倍7、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A 罚款。

A、10万元B、20万元C、30万元D、40万元8、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生鲜乳,应当填写 C 。

A、《生鲜乳生产记录》B、《生鲜乳运输记录》C、《生鲜乳销售记录》D、其他记录9、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 C 信息档案或记录。

A、押运人B、驾驶员C、交售人D、管理人10、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或规范进行生鲜乳的抽样和 B ,并按照《生乳》国家标准进行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

A、检测B、留样C、化验D、保存11、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 D ℃之间。

A、0~2B、1~4C、1~2D、0~412、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超过 C 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

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1. 引言生鲜乳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营养来源,而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则十分关键。

为了保证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各地纷纷制定了管理规定,以监管生鲜乳收购站的运营。

本文将深入探讨生鲜乳收购站管理规定的各个方面,通过分析内容和提供观点,帮助读者对这一主题有更全面、深刻和灵活的理解。

2. 政府监管生鲜乳收购站的管理受到政府监管的严格要求。

政府部门通常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收购站的注册登记、收购人员的资质要求、乳品检测标准等内容。

通过对收购站的管理规范,政府能够加强对乳制品行业的监管,提高生鲜乳的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 收购站设施和设备生鲜乳收购站需要具备一定的设施和设备来保障生鲜乳的质量。

收购站需要拥有安全卫生的场地,并具备合理的布局,以确保生鲜乳的储存和加工过程中不受外界污染的影响。

收购站需要配备适当的乳品加工设备,如杀菌设备、过滤设备等,以确保乳制品在收购站内得到适当的处理和保鲜。

这些设施和设备的规格和要求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确保收购站的运营符合标准。

4. 收购标准和程序生鲜乳的收购标准和程序是管理规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收购站在进行生鲜乳收购时,需要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所购乳品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收购站需要对乳品进行外观检查、味道检测、细菌检测等,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收购标准。

收购站还需要制定采购程序,确保从生产商到消费者之间的供应链畅通无阻,减少风险。

5. 员工培训和纪律生鲜乳收购站的管理规定还包括对员工的培训和纪律要求。

由于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因此员工需要接受相关培训,了解收购标准和程序,学习正确的乳品检测技术和卫生操作规范。

纪律是确保生鲜乳收购站正常运营的重要因素,员工需要遵守规定的工作时间、着装要求和行为准则,以保证整个收购站的形象和服务质量。

6. 结论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生鲜乳收购站的管理规定对于生鲜乳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DB21∕T 2086-2013 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

DB21∕T 2086-2013 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

DB21∕T 2086-2013 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P35DB21辽宁省地点标准DB 21/ TXXXX—XXXX(报批稿)(本稿完成日期:2012-12-28)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The Standardization of Raw Milk Purchasing Station Construction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XXXX - XX - XX公布XXXX - XX - XX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目次前言II1范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主体资格15选址26布局27站内环境28站内建设29设施及设备310人员411合同412制度及记录413档案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畜牧兽医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畜产品安全监察所。

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范范畴本标准规定了生鲜乳收购站建设的有关术语和定义、主体资格、选址、布局、站内环境、站内建设、设施及设备、人员、合同、制度及记录、档案等。

本标准适用于奶牛生鲜乳收购站建设,其它奶畜生鲜乳收购站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关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301 生乳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治理技术规范》(农牧发〔2009〕4号)《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农办牧〔2008〕68号)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鲜乳raw milk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

附件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明》发放程序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程序。

一、《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发放程序根据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生鲜乳收购站需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鲜乳收购。

奶畜养殖者只能向取得《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出售自养奶畜产的生鲜乳,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一)申请1.首次申办《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证,以及收购站迁址或收购场所、设备等发生变化需重新办证的,由开办单位和收购站填写《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并附上《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中要求上报的其他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一份,自留一份存档。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格式在广东农业信息网()下载。

2.变更收购站开办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的,由开办单位和收购站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和原《许可证》原件,并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变更法人的,还需提交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变更收购站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或收购地域范围的,由开办单位和收购站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和原《许可证》原件。

变更负—1—责人的,还需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地址名称的,提交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变更收购地域范围的,提交与被收购养殖场合作协议复印件。

(二)受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审查。

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和发证1.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首次申办《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证,以及收购站迁址或收购场所和设备等发生变化需重新办证的,审核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收购站后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对变更开办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以及收购站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或生鲜乳收购地域范围的,审核申请材料后作出是否发给新证的决定。

生鲜乳收购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一、项目名称:生鲜乳收购许可二、政策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三、受理条件:1. 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2. 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3.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4.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5.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6. 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首次申办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证,以及收购站迁址或收购场所、设备等发生变化需重新办证的,须要提供以下资料:1. 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收原件(2份);2. 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3. 收购站负责人身份证,收复印件(2份);4.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收复印件(2份);5. 与被收购养殖场的合作协议,收复印件(2份);6. 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收原件(1份);7. 申请换证的,还需附上原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原件(2份)。

变更收购站开办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的:1. 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收原件(2份);2. 原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原件(1份);3. 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4. 如果变更法人的,还需提交法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变更收购站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或收购地域范围的,1. 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写明变更事项及原因),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2. 原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原件(1份);3. 如果是变更负责人的,还需提交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4. 如果是变更地址名称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收原件(1份);5. 如果是变更收购地域范围的,提交与被收购养殖场合作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五、办理程序:1. 申请人向镇(街)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样表)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样表)

许可证编号: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书(样本)收购站名称: **公司**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站负责人:张三联系电话: 136*****传真: 77******收购站地址:遂溪县**镇***场邮编: 5243**申证类型:□首次□换证开办单位名称: **公司(公章)开办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四收购生鲜乳种类:□牛乳□水牛乳□羊乳收购地域范围:遂溪县**镇申请日期:年月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制二○一九年—1—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格式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规定。

封面许可证编号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同意发证后统一编写。

编号由汉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4位,首位是“粤”,第2位至第7位是县级行政区域代码;第8位至第11位为年份号,并加括号;第12位至第14位为顺序号。

二、本申请书由收购站填写,需用A4纸双面打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准确。

三、需上报的其它材料:1.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2.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收购站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5.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6.申请换证的,还需附上原《生鲜乳许可证收购证》。

四、申报单位将申请书和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上报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一份,自留存档一份(也可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自行规定)。

发证后,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复印件,分别报省级和地市级畜牧兽医部门各一份。

五、此表适用于首次申请和换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声明1.本人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已充分理解。

2.本申请书所填信息及附送资料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3.本单位(人)已准备就绪,可随时接受生产条件现场审核。

开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开办单位公章)收购站负责人签名年月日—3—表1基本情况—4—表2—5—表3—6—表4—7—。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试题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知识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请将你认为最符合题意的答案的英文字母填写在题中的括号里。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 B 年。

A、1年B、2年C、3年D、4年2、生鲜乳交接单一式 B 份.A、1份B、2份C、3份D、4份3、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 B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4、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应当在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 A 前,持原证重新申请。

A、30日B、60日C、90日D、20日5、生鲜乳运输车辆只能用于运送生鲜乳和 C ,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A、果汁B、饮料C、饮用水D、其它6、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除没收违法生产的生鲜乳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外,并处违法生鲜乳货值金额__C _罚款.A、10倍B、20倍C、30倍D、40倍7、生鲜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运输的生鲜乳和运输工具、设备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A 罚款。

A、10万元B、20万元C、30万元D、40万元8、生鲜乳收购站向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生鲜乳,应当填写 C 。

A、《生鲜乳生产记录》B、《生鲜乳运输记录》C、《生鲜乳销售记录》D、其他记录9、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 C 信息档案或记录.A、押运人B、驾驶员C、交售人D、管理人10、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应当按照现行标准或规范进行生鲜乳的抽样和 B ,并按照《生乳》国家标准进行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A、检测B、留样C、化验D、保存11、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使其温度保持在D ℃之间。

A、0~2B、1~4C、1~2D、0~412、挤奶完成后,生鲜乳应当储存在密封的容器中,并及时做降温处理,超过 C 小时未冷藏的,不得销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XX年x月x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第九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第二章奶畜养殖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2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第十二条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所在地人民*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第十四条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第十五条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第十六条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3措施,防止疫病扩散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第十七条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第十八条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第三章生鲜乳收购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第二十一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4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第二十二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5第四章乳制品生产第二十八条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第二十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第三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第三十二条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6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第三十三条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第三十四条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第三十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第三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第五章乳制品销售7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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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6
追责情形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12
设定依据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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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序 申请材料名称

《生鲜乳收购许 1
可证》申请表 生鲜乳收购站平 2 面图和周围环境 示意图 冷却、冷藏、保 3 鲜设施和低温运 输设备清单 化验、计量、检 4 测仪器设备清单 开办者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和法定 5 代表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从业人员的培训 6 证明和有效的健 康证明 卫生管理和质量 7 安全保障制度
冬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0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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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778-2425105 0778-6215974
2008 年 10 月 6 日国务院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 年 10 月 9 日施行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
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服务窗口首席代表审批,提出审批意见(限 5 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许可证(限 1 个工作日)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限 1 个工作日)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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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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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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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5
表现形式
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 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 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现场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 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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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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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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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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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20 个工作日。
时限
—2—
承诺办结 时限
7 个工作日。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 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畜牧与饲料科负责人或授权审批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站务会研究报局长办 公会审定。
经办人及评审专家
局分管领导和畜牧与饲料科负责

各环节有关人员
—7—
附件 1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 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7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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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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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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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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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 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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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 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 公正性的行为
附件:1.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审核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等级
高 低 低 中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 、畜牧
疫法》等法律法规;
与饲料科承办人
3.水域滩涂界至图符合实际;
4、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应配备基本的水质检测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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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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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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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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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养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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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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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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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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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养殖证,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
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申请材料依据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类型(原 是否需 份数 规格
件/复印件) 电子材料
2 A4 纸
必要性及描述
签名签章
来源渠道
备注
要求
2 A4 纸
2 A4 纸 2 A4 纸 2 A4 纸
以上材 料须按 顺序装 订成册, 一式二 份
2 A4 纸 2 A4 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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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
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纸的规格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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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1
事项类型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6
实施主体 性质
7
承办机构
8
联办机构
9
办理地点
10
办理时间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行政许可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巴马县监督所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法定机关
巴马县监督所 无。 巴马县政务服务中心水产畜牧兽医局窗口。 工作日:夏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5:00-17:30;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 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无。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1.水域滩涂应符合当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法可用于养殖生产;
2.水域滩涂面积应与申请的一致;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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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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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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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鲜
乳收购许可证的核发。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兽医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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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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