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复习重点 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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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专利与专利法概述

专利权是基于发明创造,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局依法审查核准后,向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奠定了现代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标志着专利申请国际化。

专利权的特点有:(1)独占性(2)地域性(3)时间性

专利法的功能作用。

第二章专利权的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科学技术成果。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与此相对是三种专利权。

一、发明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同时也体现了发明的特征。

发明的类型有:

1、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通过人的智力劳动、经过人工执照的各种新制品。例如对仪器、装置、用具或组合物等作出的发明。

2、方法发明,是指制造某种产品或生成某种物质所使用的特殊手段或特殊步骤。

3、改进发明,是指对已有的方法或发明提出的创造性变革。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区别。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

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

(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二)不可专利的项目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新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三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质条件和一定的形式条件。

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巴黎公约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专利独立原则,以及要求成员国遵守的最低限度要求。但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条件未有规定。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完整概念,最早是欧洲一些国家在讨论统一各国发明专利法中可专利性条件过程中确定下来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也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新颖性是一个法律概念,对新颖性的判断所依据的时间标准、地域标准以及公开的形式,都是由专利法予以明确规定的。

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一般而言,发明创造一旦公开,就被视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而失去新颖性,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

这个原则也有例外,在某些情况下的公开,并不失去新颖性。中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了三种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1)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对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造给予一段时间不丧失新颖性的优惠,是发起缔结巴黎公约的直接原因。这种保护的原则从一开始就载入了巴黎公约,并成为其成员国所承担的义务。这里的国际展览会应是由中国政府主办或他国主办而被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2)在学术会议和会议上首次发表的。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的规定,这类会议限制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这种会议一般限于被邀请的人士参加,如果参加者参于发明创造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那么在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不构成公开。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第三人用盗窃、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发明创造的内容。这两种公开都是违背申请人本意的,属于非法公开。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故作出此项规定。

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发生上述情形的,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

2、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些国家的专利法和《专利合作条约》中,创造性这个概念被解释为非显而易见性。即要求保护的发明和现有技术水平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对相同领域具有一般技术水平的人来说该发明创造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说,是可以通过逻辑分析、推理和试验即可得出的这样的东西就不具有创造性,无法获得专利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判断标准是: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

二、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新颖性

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般只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两种形式。我国采用申请日标准。

2、独创性

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进行比较,只要前者与后者不相同或是不相近似,应认为是具有独创性的。

3、富有美感

4、适于工业应用

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四章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本章需要掌握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明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概念、范围。

一、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概念

1、专利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权是指发明创造者就其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机关请求授予其专利权的一种请求权。

2、专利权人,即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对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二、专利权的归属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所从事的发明创造活动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申请被批准后获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特点均作出了做出创造性贡献,则全体人员成为该发明创造的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各国的专利法一般将自然人的发明创造分为三类:职务发明创造;从属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是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或者是在完成工作单位特别委任的任务。从属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的发明创造得到了工作单位的帮助,或者主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所有。而

从属发明创造应归单位还是个人,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创造作如下认定:

1、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与从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采用法定原则与约定原则相结合的体例,约定的效力优于法定。即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按法定归单位。

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一方。

第五章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其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对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

独占实施权

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排他的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其表现在两方面。

(一)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制造权

(2)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所谓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4)销售权

(5)进口权

(二)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

(1)使用专利方法

(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转让权

3、许可权

4、标记权即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5、保护请求权

6、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7、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我国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热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二、专利许可合同的分类

专利许可是通过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来进行的,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普遍许可合同

2、排他许可合同

3、独占许可合同

4、分售许可合同

5、交叉许可合同

三、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专利年费又叫专利维持费,是指为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权期限内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年费一般是预先缴纳,申请人在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时,除应缴纳专利登记费以外,

还应缴纳授权当年的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未按期缴纳年费或缴纳的年费数额不足的,其结果是专利权终止。专利年费的数额每3年递增一个幅度。

因缴年费问题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况,属于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专利年费交纳,造成权利丧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其权利。具体规定为,当事人因在该不可抗拒的事由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最迟在该期限届满后2年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请求恢复权利。

2、其他义务

(1)保证充分公开专利的内容

(2)正确行使专利权

第六章专利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专利申请原则

1、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是指一项专利申请只能要求一种类型的一项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一项外观设计。

2、先申请原则,指两个以上主题相同的发明创造分别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专利权给予最先申请的人。

3、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申请的,以其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已在先申请日作为在后申请的时间,将申请日提前,给予申请人时间上优先。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取得优先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受理申请人第一次申请的该外国必须与我国共同参加了有优先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或者与我国签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双边协议,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文件。

(2)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外国专利机关保留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第一次申请必须是经我国专利机关受理并保留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

(3)后一申请与前一申请的相距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二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再提出申请。

(4)后一申请须与第一次申请具有相同的主题。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文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文件。

2、说明书及附图

说明书是详细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文件。如有附图,应当有附图说明。附图是用来补充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使公众能够直观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基于说明书在专利制度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各国法律都无例外地要求说明书对发明创造的内容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即“充分公开”。在Trips协议第29条,就有这样的规定:“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与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同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按照中国专利法第26条之规定,充分公开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最基本要求,而充分公开的客观标准为:说明书应当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说明书未能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可能导致专利申请驳回。充分公开并非毫无保留的公开,从实践角度看,申请人可以将某些技术要点作为技术决窍保留下来,免于公开。例如为实现发明目的并达到预期技术效果所设计的最佳实施方案。

3、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要求的并经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的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该文件中的权利要求是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组成的。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部分,二者分别为独立的文件,但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专利法上体现为,权利要求书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也就是说,每一项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正如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4、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括,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

特征和用途。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文件

1、请求书

2、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提交每件外观设计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或者不同状态的照片或图片,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并且在黑白图片或者照片上注明请求保护的色彩。

3、简要说明

四、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

申请文件向专利局提交以后,允许申请人对其进行修改。中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法律这一规定是对修改范围所作的限制。

五、专利申请的审批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审批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实行形式审查制。

1、发明专利的审批

发明专利的审批的核心是该申请是否符合三性的要求,程序有几个环节。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即形式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符合形式要件。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

(2)早期公开

《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3)实质审查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是三个方面:是否符合“三性”要求;申请主体是否具有单一性;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授权并公告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权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1)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形式要求是否合格。包括请求书是否使用了规定的格式,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及其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有摘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有无委托书;申请费是否已缴纳;是否符合的单一性申请原则。第二,审查申请是否有明显的实质性缺陷。

(2)授权并公告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六、专利申请的复审

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

复审提出的条件

(1)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2)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3)复审请求应按照一定的格式提出。

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存在两种:一是撤销原决定;二是维持原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专利审批中的行政复议程序

专利局的行政复议是指专利局在审批专利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

关系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专利局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1、专利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对专利局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决定不服的;

(4)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决定不服的;

(6)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作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决定不服的;

(7)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专利权终止决定不服的;

(8)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其申请视为撤回、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视为放弃或者专利权终止,要求恢复权利而专利局不予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给与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专利局作出的终止实施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

(11)专利代理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不服的。

按照我国《专利法》,执行复审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执行复议的机构是行政复

议处。行政复议在程序上则适用《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不服复议决定的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可以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规程》第13条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终止

专利权的期限即专利权的保护期或称为专利权的有效期。《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专利权的期限从申请之日起算。

专利权的终止是专利权因保护期届满或未届满;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或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终止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事项登记于专利登记薄,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终止后,其发明创造就成为公共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二、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是由于某种或某些原因使已经获准的专利权归于消灭的制度。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

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8)专利权未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

2、专利权无效的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申请经审查作出决定:请求理由成立,宣告专利权无效;驳回无效宣告申请,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请求部分理由成立,宣告专利权部分有效,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专利权被确认无效后,一般情况下无效宣告具有溯及力,即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例外情况下,无法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给与特殊救济。

第八章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保护是国家通过行政与司法程序,制止和制裁专利侵权行为,保障专利权人实际享有其依法获得的权利。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效力所及的发明创造成果的技术范围,也就是某一专利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专利法》第56条明确予以规定了保护范围。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二、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享有对发明创造的排他性独占权,倘若这一权利受到侵犯,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要求赔偿损失。与此同时,根据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及本国的实际情况,专利法还对专利权人的权利作了必要限制。这些限制在中国专利法规定为下列情形:

1、法律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理论上称为专利权用尽。

(2)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理论上称为在先使用权。

(3)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称为临时过境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2、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人的专利准许他人使用的许可方式。

(1)强制许可的形式

强制许可的形式主要有:请求实施专利未获准的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特殊情况或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2)专利强制许可的一般程序

申请并提交证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通知专利权人,登记并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专利强制许可被许可人的权利限制

专利强制许可被许可人:不享有独占实施权;无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费用。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有擅自使用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

2、实施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3、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或近似性

4、专利权人的专利必须为有效的专利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1、直接侵权

直接侵权就是侵权人依靠他人的专利技术通过自己亲自实施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直接获取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专利法》列举的直接侵权有: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实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产品行为

(3)销售或许诺销售的行为

(4)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2、间接侵权

间接侵权就是故意采取规避法律的形式,实施的行为部分涉及专利技术或专利方法,或怂恿、唆使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没有规定间接侵权,但审判实践中已经出现了间接侵权的案例。

五、专利侵权行为的解决方式和法律责任

1、专利侵权行为的解决方式

专利侵权行为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解决;行政处理;行政调解;司法解决。

当事人请求行政处理应符合下列条件: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要求和事实依据;符合《民法通则》有关时效的规定;纠纷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司法解决的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院管辖。方法发明纠纷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负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的举证责任。专利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有:

(1)民事责任

责任形式: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他民事责任方式。

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有: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按照侵权人侵犯专利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参照专利许可费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其他确定方法。

(2)行政责任:可以采取停止侵权、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3)刑事责任:刑法中规定了“假冒专利罪”。

第九章专利管理

我国专利行政管理体制分为两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由国防专利部门负责受理和管理。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

第十章专利代理制度

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受当事人的委托,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本机构人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专利事务的行为。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

专利法(一)

第一节专利法概述

一、专利的概念

我们对专利可从二方面理解:(1)专利权——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独占权;(2)是具有公开性的独占技术,也可以指是公开的专利文献。

二、专利法的概念

专利法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的确认、权利的取得、内容和、利用、限制和保护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

专利代理人是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第十一章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是指已出版或未出版的文件(或其摘要)的一个结合体,它包括的资料涉及申请作为和被承认认为发现、发明、使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研究成果、设计、新事物和开拓性计划,涉及对发明人、专利所有人、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注册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保护。

知识产权基础PPT整理的复习资料

专利基础知识-----知识产权基础 我国于1980年3月3日向WIPO递交了加入申请书,并在3个月后成为WIPO 的正式成员国。 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知识产权权利法定,知识产权依法产生。 WTO列举的知识产权范围: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WIPO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取得就是指民事主体全面满足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后,依法获得相关知识产权的过程及结果。 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即绝对取得:依法申请取得、依法自动取得 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即传来取得或相对取得 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定性(依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发生)、知识产权权益的双重性(人身权与财产权)、知识产权使用的多元性(知识产权及其客体使用多元)、知识产权权属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权源的地域性、知识产权期限的时间性(商标、地理标志除外)、知识产权权能的限制性 著作权(广义)(著作权、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商业秘密权知名商品权科技成果精神权利(自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登记或使用) 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商标权(注册商标申请获得,驰名商标申请或自动) 企业名称权(国内申请、国外自动) 地理标志权(申请、登记、自动)特殊标志权(一般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注册) 狭义著作权的具体种类:人身权(发表、署名、修改、保持完整)、财产权(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其他) 邻接权的具体内容:出版者权利、表演者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 工业产权的种类:技术类工业产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经营秘密权等)、标识类工业产权(商标权、知名商品权、厂商名称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 科技成果精神权利的内容:科学成果精神权利(发现权):发现人;署名权与科技奖励权: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权(国家技术发明奖);其他科技成果权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管齐下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权;民事案件一审管辖:专利52个中院,植物新品37个中院,集成电路由43个中院,其他知识产案件全部中院,加15个基层法院;行政案件一审管辖:各地中院,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由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刑事案件一审管辖:基层、中、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扣押或扣留等形式;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调解:自愿或请求 行政强制措施: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或有关行为予以强制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扣押或扣留等形式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

专利优先权-涉及法条汇总

涉及优先权的法条: 专利法: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 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构证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与该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

书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要求优先权,但请求书中漏写或者错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未提交该证明材料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其在先申请未包括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申请人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的简要说明未超出在先申请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不影响其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知识产权法复习重点重点讲义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重点 注意问题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我国对驰名商标一般采取个案认定与被动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明确保护驰名商标,根据其是否在我国取得注册,给予不同的保护措施。 复习中注意掌握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其特征表现为: 1、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2、识产权的专有性;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范围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所界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范围是: (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 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行使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显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位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它是表彰商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标志,是一种识别性标志,是由经营者使用的一种标志。 商标的构成要素,2001年《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权的概念、法律特征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利。所谓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商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重要专利法条整理

一、权利要求书记载事项:《细则》19,20,21,22 第十九条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 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 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第二十条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 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 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 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 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 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二、说明书:《专利法》26 上已有 《细则》17 第十七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

专利法相关法律专利代理考试知识点

Chap1 专利法 1.专利一审管辖:省级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开放城市的中级法院(最高 法指定)、经济特区中级法院 2.专利权的共有人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单独行使权利:可单独实施,可以普 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 3.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认顺序:1)损失2)侵权人得利3)参照专 利许可使用费倍数确定4)1万-100万 4.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指定许可的对象(推广应用):国有企事业单位、仅限发明专利。由国 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被指定单位需要支付使用费。6.向外国申请专利前需要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保密审查(专利法20 条)。保密审查的申请人未在4个月内收到意见通知,或者未在6个月内收到审查决定,可向外国申请。 7.二人同一专利同一天申请,协商确定,否则都驳回。 8.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作出专利 权评价报告。对申请日在09年10月1日后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可作专利权评价报告,之前的作检索报告。国知局应在收到合格的请求书和请求费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9.对未授权公告的、已宣告全部无效的、已作出评价报告的提出专利权评 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0.强制许可由专利局批准,强制许可可以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主要提供国 内市场。 11.地方的专利管理部门不能裁决侵权赔偿的数额 12.管理专利部门的行政级别:省级、设区的市 13.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14.职务发明可延至退休后1年内做出。 15.职务发明的奖励,应在授权公告日起3个月发放,发明不少于30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不少于1000元,发明、实用新型每年奖励利润的2%,外观0.2%,许可他人实施奖励许可费的10%。 16.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的发明人可与单位约定权利归发明人。 17.专利权共有方转让权力份额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优先 受让。 18.超过70岁不办法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超过65岁不能作为合伙人、股东 设立新机构。 19.专利代理人脱离专利业务1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20.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3人发起,资金5万以上,有限责任制5人发起, 资金10万以上,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有10名以上代理人,设立满2年以上,并通过年检。(新法已经删除资金要求,年检制度也取消,现在是年度报告公示)21.不能作为发起人的:作为另一代理机构的股东不满2年,受惩戒不满3 年。 22.合伙人应有2年以上执业经历。 23.发明完成后,共有人不可单独提申请,但可约定。

自考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概论 直接打印版

知识产权概论 一单选、多选 1、狭义的知识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 2、工业产权可以分为三类: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3、广义的版权可以分为作品创作者权和作品传播者权两类。 4、我们可以把广义的知识产权分为三大部分:工业产权、版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 5、知识产权与一般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在于这几个方面: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6、英国女王安娜在1709年颁布的“安娜法令”被认为是世界上的第一部版权法。 7、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8、1642年英国建立专利制度并制定了“垄断法”,承认专利权人在一定时期有制造和使用其发明产品的垄断权。这是世界上具有现代化雏型的第一部专利法。 9、1857年法国制定《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理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并在全国统一执行,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商标法。 10、1982年出台的《商标法》是我国内地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开始建立。 11、在WTO当中一共设置三个理事会,就是“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简称为TRIPS理事会)”12、“TRIPS与公共健康”的核心问题是对药品的专利保护及合理限制 1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在于确认知识是一种财产。 1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一种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 15、1972年,菲律宾率先把计算机软件保护明文纳入版权法。 16、《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得到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17、《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委托人享有”。1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2规定:“由国家 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 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 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 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19、(16—18题有可能出大题,也有可能出小题) 20、我国对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专 利法对符合专利条件并取得专利的集成电路 的保护;商标法对进入市场的集成电路及其 布图设计注册商标的保护;合同法对当事人 双方就一些不能取得专利的集成电路订立的 合同,依法进行保护。对布图设计则依据《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进行保护。(选择 题或大题) 2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要件:1原创性2、形式要件(包括使用,登记和公开) 2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布图设 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 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一较前日期为准。 但是,无论题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 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 例保护。 23、270页的(三、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需要了解,会出小题。 24、植物新品种的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 25、当品种需要满足新颖性;奇异性;均一性;稳定性是应授予育种家权利。 26、《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 1发明专利(patents)2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s)3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s)4商 标(trade marks)5服务标记(service marks)6厂商名称(商号)(indications of source)7 货源标记(trade names or commercialmarks) 或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kf krigin)8罅不 正当竞争(the repression kf unfair competion)27、《伯尔尼约》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权利限制原则,严格限制许可原则。 28、TRIPS的主要内容:1提出和重申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2确立了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3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4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5有条件的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以区别对待。

最新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提纲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 条提纲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一、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重点概念

专利法复习整理 专利权,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习惯上,专利一词包含三种含义:1. 指专利权2. 指发明创造成果本身3. 指记载专利的文献 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是威尼斯制定的1474年 1944年5月29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 专利权的特征:(1)无形性(区别于有形财产)(2)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3)地域性(专利独立原则)(4)时间性(防止对技术的过度垄断)(5)可复制性(重复再现性,不具有物理耗损的共同消费性)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专利法是一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法。 专利制度是专利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国家通过制订、实施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发明成果,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一种法律制度。 专利制度的基本特点1、法律保护2、科学审查3、公开通报4、国际交流 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保护的对象,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专利权的客体:相应地,专利就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只要是技术方案即可但有要求:1. 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 2. 要有实现的可能性3. 抽象的思想、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不可以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分为两大类:1、产品发明专利:只及于产品2、方法发明专利:及于方法及用此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 专利的实质,发明人向公众充分公开发明的所有相关技术信息政府授权发明人在有限的时间内有限地垄断该项发明 申请人: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家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专利权人:指对国家机关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享有排他性独占权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专利权人不同于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 发明人:我国把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完成者叫发明人 设计人:我国把外观设计的完成者叫设计人 注发明人、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利权评估的要点及方法

专利权评估要求 专利权概述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描述 如何对专利进行评估? 影响专利价值的几个方面 专利权概述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描述 如何对专利进行评估? 影响专利价值的几个方面 专利权概述 专利释义 “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力。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 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因此,企业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专利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众的专利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经济价值。 专利分类 1、发明专利 多数国家的专利法没有给发明下定义,可以认为,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所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 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3、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专利权价值评估 专利权评估目的 一、专利权增资 1、解决了企业以全部货币资金出资的难度,可以腾出部分货币资金进行企业日常运转或继续研发新技术; 2、对于拥有知识产权但没有充足资金对其进行运作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可以通过与别人合资合作的形式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公司,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从另一角度看,公司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最高为70%。也就是说1000万的注册资金本,我们可以用货币出资300(30%)万,利用无形资产出资700(70%)万,以此类推。实现对自己知识产权的市场化运作和对公司股权的控制; 3、解决企业进行项目招投标时市场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4、可以将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资本化。

知识产权法第2讲 专利法概述

第二讲专利法概述 重点:专利的概念;专利的起源;专利制度的作用 说明: 从本讲开始,我们讲述专利法。 本讲我们主要了解专利法的几个重要概念,专利制度的作用。 一、专利、专利法和专利权 (一)专利及其特点 1、概念。专利即专利技术,是指发明人申请并经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批准授予独占权的技术方案。专利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特点 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垄断"和"公开"。 1)所谓垄断,是法律授予发明人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 2)所谓公开,是发明人取得独占权的前提,即将自己申请专利的技术公诸于世。 二)专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 专利法是用以调整由发明创造活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 1)调整因确认发明创造所有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调整因如何授予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3)调整因使用专利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三)专利权 1、概念。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利用该专利技术。 2、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征: 1)专有性。也称垄断性。它是指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国家只授予一项专利权。 2)地域性。一项发明获得了专利权是否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保护呢?不是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在这一点上是有区别的。地域性是由专利法的国内法性质决定的。发明若在他国得到保护,须依该国专利法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3)时间性。一项发明获得了专利权是否就一劳永逸了呢?专利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期限届满或因故提前中止,任何人都可无偿利用。 二、专利的起源和发展 一)世界第一项专利。有关专利起源的记载不多,但比较一致认可的是专利的萌芽最早诞生于欧洲。据史料考证,最早被授予独占权的是一名厨师。公元前500年,在今意大利南部的古都Sybaris(当时为希腊的殖民地),一种烹调方法被授予一名厨师为期一年独占权。 13世纪、14世纪、15世纪,英国、意大利等都曾以国王特令方式授予一些工人垄断使用新技术,奖励技术创新。正代表现代专利制度的萌芽。 二)第一部专利法。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发明人法规》,很多重要的工业发明,如提水机、碾米机、排水机、运河开凿机等被授予10年特许证。据记载,此时诞生的伟大发明家伽利略,在威尼斯共和国获得了扬水灌溉机的20年专利权。这部专利法虽具现代专利法的某些特点和因素,但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保障效能低。 三)英国的《垄断法案》成为现代专利法开端 1624年,英国颁布了《垄断法案》,被称为现代专利法之始。基本原则和规定被许多国家仿效和借鉴。 18世纪初安娜女王制定了《实用新型设计法》。1851年,通过专利法修正案,成立专利局,集中负责专利申请授予事务;降低申请费;专利权范围扩展到英伦三岛;从申请日开始保护;将申请印制公布。1883年,专利法引进对抗程序,允许利害关系人在专利申请递交后的两个月内提出异议;法律确认对外国发明的强制许可;要求权利要求书中详细描述其垄断权的范围等。由于英国最早实行了专利制度,使英国成为19世纪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 四)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专利保护和推广。1790年,美国颁布了专利法,法国是1791年,俄国是1812年,德国是1877年,日本是1885年。迄今为止,全世界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70多个。 五)国际专利保护公约诞生 19世纪末,国际贸易日益扩大,产生了专利的国际保护组织。 1837年,奥匈帝国邀请一些国家在维也纳举办国际发明展,颁法,给外国参展的发明、商标、外观设计以临时保护,并商召开专利改革国际会议。 1、1883年3月在法国巴黎召开会议签署《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第一个国际专利保护公约。修改了六次。专利合作条约是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里程碑。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缔结,1978年1月生效,当年6月在18个成员国施行。涉及缔约国之间对专利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初步审查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没有涉及专利申请授

专利法重点、试题

专利法简答题 1.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条件10分 ●没有合法依据实施了侵犯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专利是 合法有效且在保护期内的、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合法有效的专利 ●非经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行为没有合法依据 ●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①依照权利要求书确认专利保护范围 ②准确界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 ③将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以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全面覆盖原则(相同侵权: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 相同 ●等同原则: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本领域普 通技术人员能联想到 ●禁止反悔原则:在审查、申请、无效过程中,权利人已放弃的内容,不得在诉讼中重新 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捐献原则: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记载而没有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权利 人在侵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法院不予支持 多余指定严格限制原则 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2.论述专利权的限制制度20分 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一种制度。 答:(1)保护期与续展 (2)范围限制 (3)合理使用 (4)权利用尽 答:一、法律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权利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人不构成侵权 (二)在先使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条件:(1)两个以上主体合法拥有的发明创造相同,且其一取得了专利权。(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3)先使用人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三)临时过境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4.此外,善意使用: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专利代理实务重要法条 一、专利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法概述

知识产权读本教学辅导讲义 第二章专利法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专利概述 ◆第二节专利保护的客体 ◆第三节专利权的内容 ◆第四节专利权的保护 第一节专利概述 ?一、专利的概念与特点 1 、专利的概念 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

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第一节专利概述 ?专利权的特点: 第一,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 第二,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拥有法律赋予的专用权只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专有权。 第三,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的专利局依照本国的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本国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是无效的。 第一节专利概述

?二、专利的种类 ?在国际上,专利一般是指发明专利。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是人们利用自然规律解决生产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第一节专利概述 ?二、专利的种类 (二)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第一节专利概述 ?二、专利的种类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是: 第一,实用新型仅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 方法,例如生产方法、试验方法、处理方法和应用方法等。 第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 针对后一特点,人们一般将其称为“小发明”。 第一节专利概述 ?二、专利的种类 (三)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

司法考试专利法重点法条精读(一) 第一章总则 「重点法条」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意思分解」 关于授权专利权的条件,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是不一样的,应注意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不可混淆。 1发明、实用新型的条件 (1)新颖性:在申请日前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方为新颖性: ①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②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③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发明(不包括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不丧失新颖性: 其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其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其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比之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 ①发明创造——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②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 只须具备新颖性:即: (1)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和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不相近似;

知识产权复习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 (一)知识产权概论 多项选择题: 1.自1980年以来,我国加入了许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其中包括[ BCD ] A.《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B.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 C.《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E.《欧洲联盟商标注册条约》。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法:狭义的知识产权法,仅指独立的知识产权法法典,是为形式上的知识产权法。广义的 知识产权法,指涉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视为实质上的知识产权法。显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仅指实质上的知识产权法。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地域范围,它有以下三 方面的具体体现①知识产权只能根据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且只能在其产生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②知识产权相互独立,同一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相互无关;③知识产权可以 分地域行使。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排他性、垄断性或独占性。其基本含义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 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区别。 (1)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一般特征是:①国家授予性;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 (二)著作权 选择题: 1.甲完成乙委托设计的厂徽,但双方并未约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因此该厂徽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 C ] A.乙; B.乙的主管机关; C.甲; D.甲与乙。 2.画家甲将其名画以2万元卖给乙。乙因此取得[ A ] A.该画原件所有权和原件展览权; B.由该画产生的著作人身权; C.由该画产生的著作财产权; D.该画原件所有权和著作权。 3.甲经乙许可将其小说改编为电视剧本。甲从乙处所获得的是[ D ]

专利法实施条例(详细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手续格式要求)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当事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 第三条(语言要求)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递(送)交方式及日期)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期限届满日)专利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假日的,以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专利法口头审理的准备与进行

专利法口头审理的准备与进行 简介: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有双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否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其目的在于查清事实,给当事人当庭陈述意见的机会。 1.口头审理前的准备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1)将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转送对方。 (2)阅读和研究案卷,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的焦点和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 (3)举行口头审理前的合议组会议,研究确定合议组成员在口头审理中的分工,调查的顺序和内容,应当重点查清的问题,以及口头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处置方案。

(5)口头审理两天前应当公告进行该口头审理的有关信息(口头审理不公开进行的除外)。 (6)口头审理其他事务性工作的准备。 2.口头审理的进行 口头审理按照通知书指定的日期进行。 口头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2.1口头审理第一阶段 在口头审理开始前,合议组应当核对参加口头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口头审理的资格。 口头审理由合议组组长主持。合议组组长宣布口头审理开始后,介绍合议组成员;由当事人介绍出席口头审理的人员,有双方当事人出庭的,还应当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席人员资格有无异议;合议组组长宣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否请证人作证和请求演示物证。

均有和解愿望并欲当庭协商的,暂停口头审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小的,可以中止口头审理;双方和解条件差别较大,难以短时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和解愿望的,口头审理继续进行。 2.2口头审理第二阶段 在进行口头审理调查之前,必要时,由合议组成员简要介绍案情。然后,开始进行口头审理调查。 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确定口头审理的审理范围。当事人当庭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合议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判断所述理由或者证据是否予以考虑。决定予以考虑的,合议组应当给予首次得知所述理由或者收到所述证据的对方当事人选择当庭口头答辩或者以后进行书面答辩的权利。接着,由无效宣告请求人就无效宣告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然后由专利权人进行质证,需要时专利权人可以提出反证,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案件存在多个无效宣告理由、待证事实或者证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按照无效宣告理由和待证事实逐个举证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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