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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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本章提要

金融机构往来体现了各金融机构之间在资金运作方面的关系。本章主要介绍了银行与中央银行、银行之间、同城票据交换的基本流程和账务处理。通过本章的学习,加深对再贷款和再贴现工具的理解,熟悉同业拆借的基本要求和同城票据交换、支票影像系统的基本原理,关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运作,掌握各金融机构往来中的银行业务核‘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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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金融机构往来的内容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的调拨与缴存、款项的汇划与结算、资金的融通与拆借等原因而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金融机构往来涉及的主体主要是三个,即中央银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内容包括:各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往来、各银行之间的往来、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往来、中央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往来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等等。本章主要阐述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

1.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是指中央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地方性商业银行之间由于资金融通、调拨、汇划款项等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商业银行经收的国家金库款以及其他财政性存款按规定全部缴存中央银行;各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性存款按规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及超额准备金存款;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不足时可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包括再贷款、再贴现;各商业银行通过中央银行办理异地及跨系统资金汇划、同业间资金拆借、同城票据清算以及转贴现等业务。

2.商业银行之间往来

商业银行之间往来也叫同业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办理跨系统结算、相互拆借等业务所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由于各单位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开户,相互之间的货币结算构成商业银行往来的主要内容。同时,各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同业存款、跨系统汇划款项等也构成商业银行往来的重要内容。

3.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

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由于资金划转、票据交换等业务所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虽然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不能从事吸收储蓄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但它们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必要时也可向银行借款,还会发生相互之间的资金清算,从而形成与商业银行的往来关系。

此外,从广义上讲,金融机构往来还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往来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往来,这里不再赘述。

9.1.2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要求

金融机构往来是各银行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体现了银行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所以金融机构往来的管理是银行会计工作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有以下四点要求:

l (1)要坚持“资金分开、独立核算”的原则,严格划分各商业银行和中央银 l 行、各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界限。 I (2)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账户不得透支;计划内借

款不得超过中央银 I 行核定的额度;要求留足备付金,如备付金不足应及时调度资金;同业拆借应通 I 过双方在中央银行的存款户办理转账,不得取现金,不能互相直接拆借现金。l (3)各商业银行之间临时性的资金占用要及时清算。如临时资金头寸不足, I 可相互融通资金,进行拆借,到期后应及时还本付息;对于相互代收代付款项的 l 汇划和票据交换的差额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不能长期占用他行资金。 l (4)体现畅通汇路的要求,及时办理跨系统的结算业务,加速社会资金的 l 周转。

9.3.2.1科目设置

1.“同业存放”科目

该科目核算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放本行的款项,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

当同业增加在本行的存放款项,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反映其他同业在本行存放的款项余额。

2.“存放同业”科目

该科目核算本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当本行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本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9.3.2.2 同业存放的账务处理

(1)存出款项。存出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出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同业——×x银行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入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接收来账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业存放——××银行

(2)到期支付本息。存人行到期支付本息,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银行

借:金融企业往来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存出行收到同业划来的本息后,办理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存放同业‘

贷:金融企、ik往来利息收入

7.4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在同城结算业务中,由于大量业务的收、付款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而这些不同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需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来完成。票据交换系统是指由中央银行组织,在城市内或指定区域内定时定点集中交换票据凭证,清算代收、代付票据资金的跨行支付清算系统,是我国支付清算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9.4.1同城票据交换概述

1.同城票据交换的概念

同城票据交换是同一票据交换区内各行处之间相互代收、代付票据,每日按规定时间带到指定地点(如票据交换所),进行集中交换资金轧差清算资金的业务活动。目前同城票据交换采用票据自动清分系统进行资金清算。

票据作为重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票据交换主要处理实物票据不能截留的跨行支票、本票、银行汇票以及跨行代收、代付的其他纸基凭证。其中支票因为具有使用灵活方便的特点,成为社会公众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一直以来是票据交换系统处理的主要业务。

2.同城票据交换的基本做法

票据交换实现的机构主体是票据交换所,其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同城票据交换由中央银行负责清算并进行管理与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央银行各分支行自行制定,各地中央银行设立统一的交换场所,规定统一的交换时间。参加清算的各行处需向中央银行申请,经批准并发给交换号码后方能参加交换。各行处之间的资金清算一律通过在中央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划转。

同城票据交换的基本做法可概括为: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票据交换业务处理流程主要分为三个环节:一是参加交换的银行机构向票据交换所提出票据;二是票据交换所对提出票据以提入行为单位进行清分后交银行机构提回;三是将轧差净额提交中央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完成资金清算。

3.同城票据交换的基本原理

票据交换,分为提出行和提入行两个系统。向票据交换所提出票据的是提出行,收回票据的是提入行。按照票据交换参与者的角色分为代收和代付两种类型。这样同城票据交换有四种情况:提出代收票据、提出代付票据、提入代收票据、提人代付票据。代收票据是指提出行代提入行收款的有关结算凭证,如信汇凭证,委托收款凭证及进账单等;。代付票据是指提出行代提人彳亍付款的有关结算凭证,如以提出行的客户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等。为了便于理解,提出票据中的代收、代付是站在对方银行的角度,代收其实就是代理他行向本行客户收款,代付其实就是代理他行向本行客户付款。对于提入行的代收、代付是站在本行客户的角度,代收就是本行客户收款,代付就是本行客户付款。

提出行提出代收票据和提入行提入代付票据表示为本行应付款项,提出行提出代付票据和提入行提入代收票据表示本行应收款项。由于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既是提出行同时也是提人行,所以各行在每次交换中当场加计应收和应付款项并轧算出票据交换的应收或应付差额,由票据交换所汇总轧平各行处的应收、应付差额,并转交中央银行办理转账,清算差额。其基本原理如图9—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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