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学校编外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晋江学校编外人员管
理暂行规定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晋江市学校编外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学校编外人员管理,充分发挥编外人员队伍作用,切实维护学校与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政策和《晋江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晋江市内各级各类公办学校聘用的编外人员。民办学校聘用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编外人员是指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学校中,不具有正式编制和组织人社部门认可的行政人事关系,但与学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辅助性、补充性、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全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不包括市聘合同教师、退休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二、编外人员聘用
(四)按照“总量控制、报备审批、动态调整、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学校编外人员严格实行员额核定、计划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各学校应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地制定编外人员聘用岗位职责、员额总量和招聘方案,报市教育局研究核准后实施。
(五)编外人员原则上只能聘用于各种专业技术、行政事业辅助及后勤服务岗位,不得在涉密或敏感岗位工作。
(六)编外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2.政治素质好,遵守纪律,品行端正,道德良好,责任心强,热心为群众服务,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3.教育教学岗位(含实验员、图书管理员等)应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岗位实际需要的职业资格;其中,后勤服务岗位学历适当放宽,可以岗位实际需要的职业资格为依据;
4.首次聘用人员需年满18周岁且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的男性未满4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5.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或传染病,能坚持正常工作;
6.计生、综治等情况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7.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或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它情形的人员,不得聘为编外人员。
(七)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的基本程序:
1.确定招聘计划;
2.发布通告并接受报名;
3.组织考试、考核和体检;
4.公示拟聘对象;
5.确定聘用名单;
6.办理聘用手续。
(八)聘用编外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学校与编外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编外人员合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执行。
1.劳动合同的订立。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在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劳动合同期满因工作需要并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劳动合同;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原则上不再续聘。
2.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因工作需要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加以变更或修改,变更或修改合同需采取书面形式。
4.劳动合同的终止。
(1)编外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工作交接,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正在接受相关部门或组织审查尚未结案、或经学校培训和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立即辞职的,学校可以延缓批准其辞职申请。
编外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岗位视为旷工,连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5个工作日,作自动离
职处理,由所在学校在办公区内张贴离职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其本人和相关单位。
(2)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①经学校与编外聘用人员协商一致的;
②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③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④因严重违反纪律发生责任事故的;
⑤因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不履行或不合格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且屡经劝诫不改的;
⑧严重扰乱社会及正常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的;
⑨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可以解除与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
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编外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聘期内2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③因机构改革或撤销、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学校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为编外人员出具书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配合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编外人员薪酬待遇
(九)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按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学校可视岗位危险性,为编外人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
(十)编外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教育系统和学校实际进行确定。
1.薪酬水平总额控制。
(1)编外人员薪酬遵循“总额控制、定岗定级、绩效考评”的原则,学校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总量控制数内,按实有人数乘以晋江市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晋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本单位当年度编外人员的薪酬总额控制数。单位编外人员发放的薪酬(包含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总额不得超过该控制数。
(2)编外人员个人年度薪酬总额(包含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O%,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O%。
其中学校自聘教师个人年度薪酬总额(包含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全市合同教师平均工资的12O%,最低不低于全市合同教师平均工资的6O%。
因工作需要或工种限制,需要高于上限标准或低于下限标准的,由学校按照单位性质和用工岗位情况,经过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研究确定后报市教育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