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会主席任期未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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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任期未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经典案例:
小周在2010年1月应聘至上海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部经理岗位。

公司与之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2011年1月,公司在镇工会的帮助下,建立了工会组织,小周被推选为工会主席(非专职),任期三年。

2011年10月,公司根据绩效制度对小周的工作进行了考核,结果小周的业绩不能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认为其不能胜任工作,提出将其调岗至行政部。

小周对公司的考核结果和工作调动表示不满,故未赴新工作岗位报到。

公司认为小周不服从工作安排,故在2012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时决定不与其再续签,向其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支付了其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小周对公司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审查后受理此案。

争议焦点&仲裁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是:工会主席在任职期间,公司能否因合同到期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小周认为:公司的绩效考核结果是公司单方做出的,自己并不认可。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调换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且自己尚在工会主席任期期间,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则认为: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小周被公司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动,但小周却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故公司在与小周劳动合同到期后做出不与其续签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专职工会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故本案中劳动者在2011年12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其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长至工会主席任期期满,在此期间,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涉及企业工会主席这一特殊身份的劳动关系处理上的特别保护案例。

根据《工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在劳动者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权不再续签,但是,若该劳动者的身份是工会主席时,用人单位不仅仅要考虑其劳动合同期限,还应当计算其工会主席的任期。

所以本案中小周的劳动合同期限虽然届满,但是其仍在工会主席任职期间,公司不能草率地解除小周的劳动合同,除非单位有证据能够证明小周在工会非专职主席任职期间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对其调整工作岗位。

但由于本案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适用《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故在本案中,即使小周被公司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仍不能单方面随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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