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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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
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09]15号
【失效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1.19
【实施日期】2009.0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09〕15号)
各银监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促使中小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并以此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建设实践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应清晰界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不越位、不缺位。商业银行应明确三会一层的职责范围,建立和完善三会一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以有效制衡和确保效率为原则,重点明确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董事长与行长、
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责权划分,确保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者的有效制衡和配合,提高决策效率。商业银行应完善公司治理信息报告制度,明确高级管理层或有关部门向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信息的种类、内容、时间和方式等,确保银行董事、监事及其专门委员会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各类信息。
二、商业银行应根据银行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和股东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人数、结构,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履职资源,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董事会应重点关注和审定银行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战略、资本管理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上述战略和规划的落实;同时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制定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控流程,动态了解和把控银行的总体风险及主要风险。董事会应明确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专门委员会应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协同性。
三、商业银行应严格董事的选聘条件,加强对董事的培训,提高董事的专业素质和决策能力。董事应认真履行职责,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董事会会议。如不能出席会议,应审慎选择受托人。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应规定董事在银行的最低工作时间,并建立董事履职档案,完整记录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独立发表的意见、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等,作为对董事定期评价的依据。对于不能按照规定履职的董事,董事会应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董事职务并上报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