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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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根据安康市财政局印发《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安财行 [2014] 4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的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验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一标准执行。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二标准执行。单位人员赴市内各县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三标准执行。单位人员到镇办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四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一)住宿标准: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住标准间。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赴市外地区出差当天往返无住宿费用的,每往返一次可凭当日返车票加发150元的奖励补助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

第十六条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一标准执行。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二标准执行。单位人员赴市内各县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三标准执行。单位人员到镇办出差,按照本办法附表四标准执行。镇办干部到村开展工作的,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10至30元标准,由镇办在规定的标准限额内自行确定。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市内交通旨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市辖各县区30元,省内其他地区50元,省外80元。

区直单位人员赴镇办出差,不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按照本办法附表四标准执行。

镇办干部下村交通费实行包干使用,乘坐交通工具坚持安全、节俭、方便的原则,不鼓励干部自驾车下村开展工作,交通费实行

往返趟次限额,每趟往返按10元至80元标准补助,由各镇办根据到村远在标准内近自行确定。到镇办所在村出差的,不报销交通费。

第二十条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信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和工作特点在本办法规定标准限额以内制定具体规定,切实加强公务人员出差管理。

第二十八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差旅费从单位公用经费和单位自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安康市(县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安市财字[1996]108号)同时废止,区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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