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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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是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是实质法治主义规范行政行为的新形式,其形成过程受到了西方国家行政法中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影响。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行政法中合理行政原则的产生及确立,包括的具体内容及含义和其成文后对行政行为方式、结果和程序裁量行为的控制作用。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问题是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能否准确地提出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行政法制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发展水平。作为基本原则之一的合理行政原则是应时代的要求而立。它在对行政行为进行规制,推动行政机关行政裁量合理发展的同时,也不断促进自身进一步的系统化与具体化,以更好地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反映现代行政法的新发展和新形式。
一、行政法中合理行政原则的形成及确立
中国的行政法起步较其他国家晚,因此中国早期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中没有包含合理原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的味道。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提出行政合理性原则,并给予极大重视,对其内容、特点和要求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并将其提高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地位。这一原则的产生与中
国的“法治国”思想或者法治理论的发展密不可分,是中国法学工作者长期研究的结果,是中国行政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虽然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各国的称谓不一,但其追求实质法治的目的是一致的。
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它是行政法的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在立法、执法、司法各自行为的领域中,对行政行为在理性认识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为法律基础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规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规律,是否符合历史主体需求的抽象的判断标准。我国法律在合理行政原则方面的制定大概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至《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虽然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行政合理原则,但是对行政裁量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第二阶段是从《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的《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到今天。在这一阶段,我国通过吸收和借鉴西方相关立法机构,对行政合理原则的规定以及实施带来的成果将行政合理原则正式纳入我国法律,在原有基础上逐步完善,使合理原则能够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合理行政原则的具体内容及含义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行为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
理性。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涵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一个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在其历史发展的某个特殊历史时期,它有特定的含义,并由该时期行政法的任务而决定。在现在时期,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有公平公正原则、比例原则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一)公平公正
行政主体针对多个相对人实施行政决定时应遵循的规则。行政主体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时,必须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也不能偏私。行政主体先后面对多个相对人时,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应当与以往同类相对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经改变,对不同的情况要求区别对待。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决定时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对所处理之事没有成见,在作出决定之前,未私自与一方当事人接触过等。在芜湖人事局招聘张天柱的案例中,歧视乙肝患者,则违反了该原则。
(二)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行政主体在干涉行政领域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
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德国学者曾举过一个通俗的例子:警察为了驱赶樱桃树上的小鸟,已没有办法,只得用大炮,虽可达到驱鸟的目的,手段也属必要,但使用大炮的后果不堪设想,所以违反比例原则而不得为之。可见,比例性或相称性原则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力与其所采取的措施之间合理性关系的。为了阐明比例原则的具体内涵,学界通说将其细分为以下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法医均衡行原则。引入比例原则有助于树立有限政府观念,促进我国宪政建设,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
(三)考虑相关因素
做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如情理性因素,行政机关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者违背情理的义务。如行政机关改变了审批标准后,就去处罚以前经过批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的行政相对人,这就不合情理。
三、合理行政原则对行政行为和程序裁量的规范作用
(一)对行政行为方式、目的的不当进行规制
方式上的不当主要表现为:应当履行行政职责而不履行,导致行政不作为;履行行政职能不及时,行政行为的作出不符率原则;行政行为采取的形式不便民。目的不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目的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本部门利益、本地方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行政目的不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等。合理行政原则在针对各种行政行为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实际赋予了行政主体在行为的过程中不同的实现行政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以一般理智人的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只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要尽到一智人关于诚实、善意、公平等的关注和考虑义务;如果以公共机关的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既要尽到一般理智人的合理判断义务,还要尽到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合理判断义务,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有义务。
(二)合理行政对程序裁量行为的规制
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要求在裁量过程中把握合适的度,否则会导致行为失去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则在对此进行规制同时,确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正当程序。对于法治而言,正当程序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实现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从而限制了行政权力的不当运行和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用程序控权来取代实体控权,或者说以正当程a序模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