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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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对行政法起着指导作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存在于行政立法、执行、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等各个环节,而且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以及行政法的监督具有重要的导向性作用。其对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起着重要的统率作用,地位十分重要,因此本文主要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确立,内容和今后发展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初步探究。

行政法作为重要的一个部门法,不仅内容繁多,体系庞杂;而且因为行政法主要是调解行政主体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律,具有能动性的特点,这使得其需要及时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反映,这也是实现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必然要求。但是因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需要一定的程序这也使其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此同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和目的,而且有宏观指导性,更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法律导向。由此,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出现和发展也是顺势而为而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其本身的优势地位,一经学者学理化、规范化的提出后就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由于各个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内容的把握的不同,使得其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总结和理解也存在差异,从而使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本身的内容一样内涵十分丰富,

但是随着学理的发展,学者对行政法精义的准确把握,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某些方面也初步达成了主流的共识。下面笔者就从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和特殊基本原则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一些初步的探究。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地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的过程中,被高度概括出来的有普世价值的原则性规范。一方面,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脱胎于具体的行政法规则,对行政法的整体架构起着统率作用,另一方面又随着实践的发展产生出新的行政法的具体规则。而无论是旧的行政法规则还是新的行政法规则都必须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与其“共进退”。因此,其对于行政法法律体系的指导和重构,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重要的母体性原则,其他具体的行政法规则作为子原则必须以母体性原则为根据制定,同时还不能违背母体性规则。如果丧失对行政法母体性原则的把握,行政法的发展就会迷失方向,偏离原来的“基本航道”。通俗点说,如果行政法是一个不断摸索着前进的探路人,那么行政法基本原则则是必须要遵守的路标和方向。行政法本身是一种规范,一种规则,而其基本原则应当被认为是“规则中的规则”。

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的高度概括性决定了它的高度抽象性,同时也决定了它的普遍指导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贯穿着行政法的所有环节,而且涵盖了行政法学的各个方面,因此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关系的调处,以及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规制,都是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的。不仅如此,行政法基本原则对于整个的行政法立法、执法行为和处理一些行政争议也同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行政法的产生,实施,完善和进一步的发展,都离不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紧密伴随。

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一种监督性质的法律规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针对整个行政法体系所制定的规范。无论立法,执法还是具体的解决行政纠纷的行为,都被限制在基本原则之中,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不得与基本原则相违背,在出现适用上的抵触时,基本原则的优先级也更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权的行使范围和内容也有了相应的扩大,对社会的影响也日益加深。在这种情况下,难免会出现“越权”的现象,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变相监督,有效的限制了行政权的滥用,将行政行为规范在一个合理的区域之内。不仅如此,在行政权的行使进入到司法审查的阶段中时,虽然在我国尚且不被普遍使用,一些开放性的基本原则也可以作为在缺乏一定法律依据情况下法官的参考对象,同时,行政法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防线”,预防行政权出现不合理的司法行为。

4.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联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纽带。不同的法律体系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在基本原则上,依法,程序正当,公平公正公开等内容是所有法律部门所共同认可的原则,从这些相同或相似的方面,我们可以将行政法和其他的法律部门联系起来。比如,在考虑宪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时,行政法作为“活”的宪法,行政活动的每个环节都体现着宪法的精义,而这一切又都是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的,因此,虽然宪法不能推导出所有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内涵早已融入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微芒中。可以这样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仅对行政法本身有着规范,指导,监督等一系列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其他法律部门,学者进行关于行政法的研究和交流也如同“路标”一样意义深远。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理论的争论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但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认识,是通过学者们研究概括所得出的,是客观基础上的主观产物,因此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一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如今虽仍是行政理论法学有待解决的一片“泥沼”,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共识。

在目前中国的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认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判断标准应具备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以及应用性;二是要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要考虑表义性、层级性、普遍性、有效性等;三是认为此种标准必须有广泛性、宪政性、历史的反映性;当然也有学者主张合法合理的法律基本原则的判断标准必须体现原则的广泛适用性、可操作性、以及作为法律依据的可靠性等等。

行政法作为重要的一个部门法,不仅内容繁多,体系庞杂;而且因为行政法主要是调解行政主体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律,具有能动性的特点,这使得其需要及时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反映,这也是实现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必然要求。但是因为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都需要一定的程序这也使其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此同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体现行政法的基本精神和目的,而且有宏观指导性,更能顺应时代的发展,反映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法律导向。由此,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出现和发展也是顺势而为而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其本身的优势地位,一经学者学理化、规范化的提出后就引发了激烈的讨论。由于各个学者对行政法基本内容的把握的不同,使得其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总结和理解也存在差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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