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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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自繁自养规模化养猪场的高效生产和优质商品猪的饲养管理技术及设施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年出栏商品猪≥5000头,自繁自养规模化养猪场的生产管理、疫病控制以及商品猪的优质、安全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824.1—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建设
GB/T 17824.2—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经济技术指标
GB/T 17824.4—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T 17823—1999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 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 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
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 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T 252—2000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或原料)产地环境标准
3 定义和术语
3.1 自繁自养规模化养猪场是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工艺,实行集约化、高效率,连续均衡生产的专业化养猪场。
3.2 主要技术指标的计算
全年分娩窝数
3.2.1 猪场分娩指数=──────────
全年月平均母猪数
保育期末(63日龄)幼猪成活数
3.2.2 仔猪保育率(%)=─────────────────×100
断奶时仔猪数
育肥猪出栏数
3.2.3 育肥率(%)=──────────×100
保育期幼猪数
3.3 无害化处理
将病死猪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屠体或其病变组织、器官等,经过处理,达到对人、畜无害的要求。
3.4 隔离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一、二、三类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不同规定,分别采取扑杀、隔离、防治、净化等措施。
3.5 免疫程序
根据各种疫(菌)苗的免疫特性及养猪场环境状况合理地制订预防接种的计划。
3.6 饲料添加剂
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7 饲料药物添加剂
指为预防、治疗猪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物,包括抗球虫药类、驱虫剂类、抑菌促生长类等。
3.8 全进全出
将一栋内的所有猪只同时转进或转出,这样可有效切断疫病的传播途径,防止病原微生物在群体中形成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3.9 休药期
猪只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产品(肉、内脏)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
4 基本要求
4.1 猪场建设应符合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划和布局的要求。
4.2 场址选择、总体布局、建设规模参照GB/T17824.l-1999的规定执行。
4.3 基础设施
4.3.1 猪舍
4.3.1.1 猪舍区建有种公猪舍(含后备公猪舍)、轻生胎母猪舍(含后备母猪舍)、妊娠母猪舍、分娩哺乳猪舍、保育猪舍、育肥猪舍和
装卸猪台。开展人工授精的养猪场应有精液处理室和配种室。
4.3.1.2 猪舍须安装自动饮水器,饮水源、饮用水质量应符合DB31/T252-2000标准的规定。
4.3.1.3 种公猪舍、轻空胎母猪和妊娠母猪舍,须装备符合种用等生产阶段的通风、降温、保暖设施。
4.3.1.4 分娩哺乳猪舍和保育猪舍须安装不同形式的通风、保暖或降温用电气、机械设施,同时具备高棚舍利用率、高劳动效率的高床饲养配套设施。
4.3.1.5 各类猪舍需有科学合理的饲养密度,充分利用舍内、外设施,保持舍区良好的温度、湿度和空气卫生环境,质量指标应符合GB/T17824.4—1999标准的规定。
4.3.2 辅助建筑
4.3.2.1 辅助生产建筑: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人口处设置长1m的消毒池。场内建有兽医室、饲料仓库、隔离猪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以上生产辅助建筑面积与猪场生产规模配套。
4.3.2.2一建有配套的粪便、尿液和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运行良好。处理方式以厌氧发酵加还田的生态型或工程型二大类别。处理应遵循雨、污水分离,干、湿分离,资源化利用的原则。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8596规定的要求。
4.3.4.1 各类猪每头占栏面积参数参照GB/T17824.1-1999标准执行
4.4 人员配备
4.4.1 为提高养猪场生产管理水平,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4.2 场长:应具备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或者取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
4.4.3 从事繁育、饲养、兽医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备助理畜牧兽医师职称,或者取得畜牧兽医行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4.4 从事养猪生产的技术工人:应经过畜牧兽医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获得畜牧兽医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
5 种猪来源与商品猪生产
5.1 父系,在商品猪杂交生产中,用作父本的种猪是纯种或二元杂交猪,纯种公猪必须来自有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级种猪场,二元杂交公猪需选自良种双亲的后代,血缘来源清楚,血统记录齐全。
父系生产性能要求生长速度快、肉质优良、饲料转化率高。
5.2 母系,在商品猪杂交生产中,用作母本的种猪原则上采用二元以上的杂交母猪,可以二个外来品种间杂交或一外一本杂交。用作种用的母猪需具备较清楚的血统来源资料,主要来自于有种猪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二级种猪场。母系生产性能要求繁殖性能强、母性好、仔猪育成率高。
5.3 商品猪生产应选用适合本地的优良猪种,采用三个以上品种的高效杂交组合,提供规格化的商品肉猪。
6 饲料与饲养标准
6.1 饲料
6.1.1 饲料配合应根据本地区的饲料资源、各类饲料的营养成分(最好采用当地饲料原料营养成分的分析值),按各生产阶段猪的营养需要,确定适宜的营养水平,因地制宜选用饲料,进行科学配合。
6.1.2 所配制的饲料中粗纤维含量,哺乳猪不超过4%,生长育肥猪不超过5%,种猪不超过8%。豆类应经过加工处理(如烘炒)以除去抗营养因子。菜籽饼含毒,仔猪用量不超过3%,生长育肥猪不超过15%。
6.1.3 使用商品配合饲料,应从具有资质的饲料生产企业进货,并了解其营养价值。
6.1.4 饲料应贮存在干燥、温度、湿度适宜的专用仓库内,库存谷类饲料的含水量不能超过14%,防止虫、鼠危害,禁止使用霉变、有害微生物及有毒物污染的饲料。
6.1.5 猪日粮中常用饲料的推荐比例(见附录A)。
6.2 饲养标准
6.2.1 猪需要的营养物质有能量、蛋白质、矿物质、维生素和水分。各类品种猪处在不同的生理状态和生长阶段,安排不同的饲养标准。
6.2.2 生长、育肥猪饲养阶段的划分(按体重):
仔猪前期出生— 15kg(28日龄平均体重:6.5-7.5kg)
仔猪后期15kg — 30kg
生长期30kg — 60kg
育肥期60kg --- 上市
6.2.3 营养需要
6.2.3.1 仔猪前期、后期的营养需要(见附录B)。
6.2.3.2 生长猪、育肥猪的营养需要(见附录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