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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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生社团管理机制,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全面素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XX大学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在校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为实现共同目标、促进共同发展自愿组成,经审核通过校团委和相应的挂靠单位的一年考核期后,正式登记注册并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条学校设立“XX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管理、服务学生社团,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有明确的社团章程、规范的组织结构以及内部的详尽发展规划;
(三)与现有学生社团相比存在明显的自身特色;
(四)无跨校、跨地区性质;
(五)鼓励社团有唯一挂靠单位、指导教师及其书面意见。
第六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XX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报表》;
(二)学生社团章程;
(三)社团发展规划;
(四)社团负责人简历及所在单位党团组织的书面鉴定;
(五)社团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拟聘请的指导教师的个人简历及其书面意见;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学生社团章程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社团名称;
(二)学生社团性质、宗旨;
(三)组织结构设置;
(四)社团资金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社团管理层的产生方式、职权范围、任期及罢免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七)会员入会资格及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主要发起者或者主要组织者向社联提交申请材料;
(二)经初审、社团答辩、民主推荐等程序,社联拟定批准成立名单,并报校团委审批。
(三)校团委审定后,下达批复。
(四)社联以书面形式对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作出核准设立或不予设立的答复,并作出公示。
第九条经核准设立的学生社团,给予一学年考核期。
经过考核期,社联向符合《XX大学学生社团转正制度》中相关规定的学生社团颁发《学生社团登记证书》,正式注册成立。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自我管理
第十条学生社团的内部管理运作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社团章程进行,同时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和社联及其相应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团支部须接受上级团组织的指导,认真贯彻上级团组织的决议,针对学生社团成员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全面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下设团支部、秘书处、宣传部、财务部等多个部门。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
会长作为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全权负责社团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须建立社团档案,由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社团档案须包括以下内容:社团章程、组织机构设置、会员登
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记录、财务收支记录、活动图片资料及所办刊物样本等。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原则上每学年换届一次。
学生社团主要干部的产生、卸任、交接须严格遵循公平公开原则,依照相关制度进行,并且及时向所挂靠单位及社联汇报。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招募会员,须在社联统一安排的时间、地点进行。
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另行扩招。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有权出版内部刊物,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的核实,再由校团委进行批准。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社联在校团委指导下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主要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职能:
(一)学生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及档案管理;
(二)学生社团挂靠单位、指导教师信息核实和资格审查;
(三)学生社团各项活动的审批及跟踪考核;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的统一培训;
(五)学生社团的年度考评;
(六)学生社团的财务审查;
(七)监督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开展并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维护广大学生社团成员的权益,对优秀学生社团进行奖励
和对违规学生社团作出相应惩处;
(九)就学生社团问题投诉的受理、调查和处理;
(十)其他需要由社联管理的学生社团问题。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须于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持《学生社团登记证书》到社联重新注册并更换新证。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不得私自雕刻印章,凡需要盖章证明的,统一加盖社联印章。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有权在发生纠纷时向社联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社联每年对学生社团开展定期考核,评选出“十佳社团”、“新锐社团”;
第二十四条社联每学年开展“翔宇杯”项目资助活动一次,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学生社团给予资金帮助;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指导、社联和社团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社联统一发放的账本,有清楚完整的账务记录,并保留原始凭证。
第二十七条直属于校团委的学生社团的会费由社联财务部代收代管,以实现社团财务的统一管理;挂靠于学院和其他二级单位的学生社团,其会费由对应的二级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须由专人管理社团内部的日常经费开支,
负责财务的记录、统计与核对,定期向社联汇报,有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也应向其对应的挂靠单位汇报。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经费的筹集采用社团自筹为主、校团委及社团挂靠单位资助为辅的形式,主要通过会费缴纳、商家赞助、接受捐赠或项目资助等合法方式获得。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可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社团具体情况,报社联批准同意后收取一定会费,最高额度不超过20元/人。
除收取会费外,学生社团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它费用。
如遇特殊原因确需收取额外费用的,须向社联提出申请,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接受校外企事业单位资金、实物的捐赠,须报请校团委审批、备案,并向本社团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取得的活动经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不得私自侵占。
第六章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活动须符合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相关规定,不得开展与本社团性质、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须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生的培养发展目标开展,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向社联提出申请,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开展校团委和社联未审批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开展跨地区的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须持挂靠单位的书面意见到校团委、校保卫处备案,由校团委上报团省委、省民政厅,取得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七章学生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指学生社团会长。
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在校团委领导、校社联及社团挂靠单位指导下开展社团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二)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热情和愿望,熟悉本社团事务;
(三)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协作精神,能处理好社团的各项事务;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一经任用,不得中途离职,因违纪撤销、免职和特殊情况者除外。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在管理社团期间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校团委、社联有权对其进行口头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职务等处分。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负责人被撤职或因故离职后,学生社团在社联监督下进行内部民主选举产生代理会长。
代理会长以一个月为考核期,若通过考核则可正式就任社团会长。
如未能产生新学生社团负责人,则社团在社联监督下进行重组。
第八章学生社团成员
第四十三条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根据兴趣、爱好、
专长等自愿申请加入学生社团。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期足额缴纳会费;
(二)热爱学生社团,积极参加社团活动,自觉维护社团利益;
(三)发挥专长,推动学生社团发展;
(四)遵守学校及本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团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生社团各类活动,
(二)参与学生社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议;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参与评优表彰;
(五)监督本社团及其管理人员的工作;
(六)自由退团(会)。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可通过以下渠道对社团管理运作进行投诉,社联将于受理投诉后十天内予以答复:
(一)到社联办公室投诉;
(二)以邮件形式发到社联投诉邮箱;
(三)在维权活动期间至维权点填写投诉单投诉。
第九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变更挂靠单位、指导教师、名称或社团类别,须首先向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申请核实。
第四十八条挂靠单位批准后,须提前一周向社联提出申请,由
社联常委审核并上报校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
(一)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学生社团被责令解散或注销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
第五十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后,社联财务部按相关规定对其财务状况进行清查。
第五十一条学生社团须自清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社联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上交由社联管理。
第五十三条社联须在学生社团变更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成后的3日内作出公示。
第十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五十四条校团委统筹安排学生社团考评工作,并由社联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十五条学生社团实行定期考评制度。
每学年社联依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选出“十佳社团”、“新锐社团”、“优秀社团负责人”、“优秀社团成员”并予以表彰;
第五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形者,由社联提出书面报告,校团委视其情节分别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强行注销等处罚:
(一)违反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开展与学生社团宗旨不符且损害会员利益活动的;
(三)开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的;
(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联注册的;
(五)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六)一学期内公开活动不足三次或无一次会员大会的;
(七)乱收会费且屡禁不止的;
(八)有严重财务问题,经社联财务部审查违反《XX大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者。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XX大学委员会。
共青团XX大学委员会 XX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〇XX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