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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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阜政办[2015]9号

【发布部门】阜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5

【实施日期】2015.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阜政办〔2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5〕5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规范统一、便捷高效,宽进严管、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

革创新,以深入推进“三证合一”、“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管理等商事制度改革为重点,强化部门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改进行政服务,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努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注册资本登记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实缴登记制另有规定外,取消其他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不将注册资本实缴或提供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和行业准入条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深化企业名称登记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需前置审批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外,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根据经营范围自主选择名称的行业表述,企业名称登记和设立登记可一并办理。(市工商局负责)(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阜阳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阜政办〔2014〕35号),进一步放宽阜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内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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