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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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服务部门
名称:
咨询方式:
(二)申请人
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
(三)委托代理人
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
项目名称: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申报单位自行比对现行节水技术规范标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满足国家和北京市节水标准规范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及施工人员;
2.具有满足节水标准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3.具有满足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施工建设能力。
4.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2018年2月13日)要求
5.满足《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办节约[2019]206号)要求
6.满足《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要求
7.满足《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
8.满足《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18)要求
9.满足《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2018年)要求
10.满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 164-2014)要求
11.满足《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北京地方标准 DB11/T 343-2018)要求
12.满足《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2009)要求
13.满足《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要求
14.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5-2019)要求
15.满足《建筑中水设计标准》(GB 50336-2018)要求
16.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要求
17.满足《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685-2013)要求
(以下内容为承诺制申请材料)
□申请人办理该事项所需提交的材料(新申请):
1.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告知承诺书(原件两份、加盖公章)□;
2.建设项目节水设计专篇(原件一份、加盖公章)□;
3.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
4.核验材料: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5.核验材料: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违诺惩戒
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撤销相应的节水审查许可
决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进行认定,及时纳入建设单位法人“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严格核定该单位用水指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控。
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单位,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节水设计专篇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审批服务部门职责
本行政审批部门将按照《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审查和建设项目配套节水设施竣工验收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要求实施审批。
(六)申诉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公告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全面、无遗漏;
三、本单位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电子化申报时提交的附件材料,能够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原件核查;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造成的损失和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作出承诺的
申请人签名/签章:
日期:年月日
□2.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审批服务部门(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审批服务部门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注:本样式供审批服务部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