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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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村规民约

为进一步增强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意识,规范村民行为,加强法制观念,强化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广大村民合法权益,树立良好村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接受村民小组长的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履行村民的各项义务。

第二条:敢于主持正义,敢于和一切歪风邪气、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积极参加村级治保队伍,群防群治,维护安定团结局面,确保我村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二章人口与户籍管理

第三条:根据公安派出所有关规定,新生儿必须在30天内上报户口,2胎上户口凭准生证,新婚女必须在3个月内将户口迁入或迁出,死亡人口必须在1月内注销户口。

第四条:转变传统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条例》办事,杜绝计划外怀孕和计划外生育。提倡晚婚晚育。育龄妇女要服从乡计生办的统一安排,定期检查。凡计划外怀孕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生、抢生的,依法征缴社会抚养费。

第三章土地和宅基地

第五条:村民的承包田,只有种植管理经营权。村民必须服从村委会的统一规划,严禁在耕地、空闲地乱搭、乱建;严禁乱栽树、乱挖土。不得私自出卖土地,不得丢荒,违者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条:为保证新农村的建设,在遇到国家征地项目占地时,村民应配合好村委会搞好房屋、附着物的拆迁,不准抵制;如国家、集体需要征地的,村民应服从上级的统一安排,作物按实际补偿,田产以国家当年度公粮价为标准进行补偿,使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和流转。拒不执行的,上级有关部门和村委会有权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服从乡村建房规划,依法使用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本村购置宅基地。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第八条: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准再申请宅基地。拆旧翻新,须经村两委批准。不扩占、不超高、不倒卖。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建房屋,由乡有关部门与村委会统一铺线、确定地基高度和位置。

第四章村风和村民义务

第九条: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新风尚,开展争创文明村和生态示范村、文明家庭等活动。要做到尊老爱幼、教育子女、家庭和睦、团结邻里,互谅、互让、互敬、互爱,促进全村安定团结。

第十条:村民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提倡新事新办、丧事从俭,厚养薄葬。不闹事,不打架斗殴,不聚众赌博,不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和非法宣传品的传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履行经济合同,爱护公共财产和公用设施,不准破坏庄稼和农田水利设施,及时完成村委安排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适龄青年要积极报名应征入伍,保卫祖国是每个青年的光荣义务,一人参军,全家光荣。

第五章村容村貌与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为搞好村容村貌建设,确保村民健康,大街上不允许长期堆放建筑材料、柴禾、麦秸、农家肥等杂物,不准乱倒垃圾,生活污水不准流向大街小巷。各户负责门前公路的清扫、路边沟的修整、涵洞清理。任何人不得在房前屋后,村内道路乱丢杂物,垃圾要按指定地点堆放,按时按量缴交卫生管理费,保持村内清洁卫生,道路畅通,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违者要以《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农、林、牧、渔、养殖业,要合理的使用农药、化肥和饲料,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化肥使用强度,提倡使用有机肥。发展生态养殖,尽量减少养殖排泄物对环境的污染。禁止人、畜毁坏树木、草原。禁止向河流、水塘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四条:死亡动物尸体必须深埋,并做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严禁廉价销售,流入市场。

第十五条:养殖粪便必须直接运送村外田间地头,并及时培土。严禁倒在房前屋后,道路两旁,违者罚款。

第十六条:农户应积极配合村庄的绿化工作,鼓励农户在住宅四周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村庄环境。

第六章治安、安全和程序化办事

第十七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买卖爆炸物品和各种**、弹药。生产、销售烟火、爆炸物品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拣拾**弹药、爆炸危险物后要及时报告、上缴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九条:全民动员,及时举报一切治安、安全隐患和陌生、可疑人员,严禁替罪犯隐藏、运输、销售赃物,不得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群防群治,不给犯罪分子以任何可乘之机。

第二十条:邻里间发生纠纷,双方都要克制自己,息事和解,不能自行处理的依靠民事调解委员会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寻衅滋事。严禁纠集外村人到本村参与斗殴(包括助阵),违者处理纠集一方的当事人,负责赔偿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果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从严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有事须先向村委会反映情况,由村委会进行处理,不得成群结队上访闹事,一经发现,对上访闹事、骟动组织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严禁盗窃破坏庄稼、树木、交通道路及农田水利设施、通讯设施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三条: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员负全部经济责任,没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村民今后需到村委会办理有关业务手续的,应该向各组组长提出申请,由该组长出具便条,方可办理,对该落实计划生育而未落实的、不按村有关规定完成任务的,或未完成各项上缴任务款的,一律暂停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全体村民以及在本村内务工、经商或暂住的外来人员、非农户口等都必须遵守本村规民约。外来人员应及时到治保会、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

续,并接受本村管理,受本村保护。全体党员干部及村民代表必须以身作则,带头认真执行本村规民约,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如村民违反上述村规民约,村委会根据情节轻重,停止其一切村民福利待遇或并处一定数额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十七条: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XX村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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