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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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申请 网上申请 口头申请
申请人认为 具体行政行 为所依据的 规定违法, 可以并提出 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法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 二、受理 • 1 复议机关应于5日内审查申请并作决定 ; • 2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由上级机关责令 其受理,或由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 3 审查范围包括: • 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是 否重复申请,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 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请求、同一理由向复议机 关另行申请复议;是否已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 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 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若不符合可要求申请人补正
• 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 • • • • 1申请人符合资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的要求
行政复议法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复议请求 和事实根据 3属于复议范围和受 理复议机关管辖 4期限:知道具体行 为60日内 (法律另 有规定除外)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复议范围(1,2,3,6,7,8)
• 又称复议机关受案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 关受理行政争议案件范围。
(概括+列举)
二、《行政复议法》对复议范围的规定
的概括规定
1 概括式规定----是由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作出原则性
• 《行政复议法》第 6条第 11项概括地规定,“认为行 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4.不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 《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
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内部行为
否定式列举
2 行政调解
行政复议法
内容:
一、 行政复议的概述
二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三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和复议机关
四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五 、行政复议的审查、决定和执行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 一 行政百度文库议的概念
• 行政复议:指的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 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 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 活动和制度。
确定标准
(1)公民死亡
资格转移
近亲属
(2) 组织终止
继承权利的组织
行政复议法
第三 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
• 2 被申请人=行政主体
• 谁做出权力,谁就是被申请人。 • 1) 独立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 • 2) 共同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 3)派出机关 • 4)行政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权力的机关 • 5)被授权组织 • 6)派出机构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 3.混合模式 • 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原属大陆法系,但二战后, 它们接受了英美法律观念的影响,在保留了大陆法系传统诉 愿制度的外在形式下,移入了带有很强英美色彩的行政复议 程序,由此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东亚行政复议模式,也称混合 模式。 • 日本类似于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有二种,其一为苦情处理 制度,是一种类似于我国信访制度的非正式申诉制度;其二 为行政不服审查制度。 • 韩国设立“国务总理行政审判委员会”。 • 台湾地区则成立诉愿委员会。 • 东亚模式行政复议制度在组织体系上属于行政系统,但 其体制架构和程序机制则不断迈向“准司法化”,这种模式 的特点有:(1)机构和人员渐趋独立。(2)程序走向司法 化。(3)复议前置范围在限缩。
• 3 公开(材料、过程、结果)-----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公众参与;
利益回避
• 4 及时 • 5 便民 • 6 复议不停止执行、不调节、一级性、准司法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 三、国外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模式 • 1.英美模式 • 英国与行政复议相似的制度是行政裁判所制度。其首席 裁判官由最高法院大法官来任命,其他裁判官是由法官遴选 机构按照司法官员的选任标准录用和委任的。裁决案件适用 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判程序。 • 美国没有像英国设立裁判所,而是在各个部门设立了行 政法官。专业性的行政案件由行政法官以部门首长的名义来 裁决。行政法官属于行政系统,但其活动具有独立性。 • 英、美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体现了传统司法权向行政领 域的渗透,是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与行政的专业知识融合 的产物。英美模式的行政复议的特点有:(1)准司法性。 (2)统一性。(3)便利性。(4)权威性。
3 行政仲裁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问题探讨】行政裁决可否适用行政复议的救济?
《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4项提到, 对土地、森林、草原、水源、滩 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纠纷采用确权形式的行政裁决,可以申 请复议,但该项没有明确自然资源领域之外的其他权属纠纷的行政裁决 是否可申请复议,以及赔偿纠纷、补偿纠纷和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可否 提起复议。结合《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关于“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 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规定,似乎除了对自然资源的权属民事纠纷的裁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外,对其他行政裁决不能适用行政复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 年和2000年对《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对权属纠纷、赔偿纠纷和补 偿纠纷的行政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 年发布的《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的规 定,对发生于公民间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日常生活中的民间纠纷的 行政裁决不服,则只能对原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
类型 被申 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 县级以下政府 复议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上一级政府 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备注 国安机关除外
行政公署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国安
地税、工商、质检、药检、国土
条块管辖
条条 管辖
自我管辖
全国垂直领导机关
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 2.欧陆模式 • 德国、法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很接近,都是由 行政法院之外的行政机关来解决争议的制度。法 国的行政复议包括善意救济(自我监督)和层级 救济(上级监督)两级的监督体系。 • 德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也称异议审查制度,包 括声明异议和诉愿两层相互勾连的复议程序。 • 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国家强调行政法 院解决行政纠纷的救济功能,而行政复议被视为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机制。行政复议的权利救济 功能无足轻重,其特点有:(1)独立性不够。2) 规范性不足。(3)救济效果不佳。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 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
• 1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行政复议条例》, 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 • 2、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又标志着我 国统一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建立 • 3、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并将于2007年8月1日施 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 制度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除自然资源领域的民事纠纷外,对 其他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不服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 政裁决就可理解为实质的行政复议呢?
行政复议法
第三 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
• 一、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10,12,13,14,15) • 1 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相对人+相关人 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 先具体,后抽象 • 附带的审查的有限性(见后页)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抽象行政行为的有限复议: • 1.审查范围有限。可以申请复议的只是抽象行政行 为的一部分,即行政规定,具体包括:①国务院部门的 规定;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 定;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不包含国务院部、委 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规定 (即决定和命令)。 • 2.审查方式有限。对这行政规定只能附带审查,不能 直接审查。 • 3.审查程度有限。行政复议对行政规定只能审查其 “合法性”,而不能审查其“合理性”。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 1 合法 (形式—主体、依据、程序)-----要有明确授权,无法律就
无行政。 (法无授权皆禁止;法无禁止皆自由)
• 2 公平(实质)----指行政行为要合理,(1 种类裁量权;2幅度裁
量权;3 程度裁量权)同等情况同等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考虑 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比例原则
行政复议法
第三 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
• 【问题探讨】超越授权范围作出行政行为时, 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
织超越授权范围做出行政行为时,确定被申请人资格比 较复杂。实务中通常要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 两种情况。 • “幅度越权”,仍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内设机构或派 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种类越权,应当以其所在机关作为 被申请人。
垂直仅仅指部门
国务院直属的以部论 共同政府或主管部门 共同充当复议机关共同决 定
被撤消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的 上一级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 视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机关中的法制机构(内部机构不对外)
行政复议法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 一、申请
• 复议申请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行政复议 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 查并对其作出决定
省、部级单位 政府的派出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原机关自己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不符可起诉或由国务院终裁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办
特 殊 情 形
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 所)
被授权的组织 共同名义的行为 数省部级单位共同
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同级人 民政府
管理该组织的 机关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数单位共同为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法
第三 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
• 3 第三人=其他利害关系人
• 第三人是指应该参加到复议中,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复议而被复议 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人
• 1) 申请人型第三人
• 2) 被申请人型第三人
• 3) 证人型第三人
行政复议法
第三 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与复议机关
• 4 复议机关 =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特点: • 1.行为性质的司法性和行政性 • 2.制度功能的救济性与监督性 3.审查对象的广泛性 4.审查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行政复议法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 • • • • • 【概念辨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行政申诉 1.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 第一,解决的纠纷性质不同。 第二,行为的性质不同。 第三,适用的实体法依据不同。 2.行政复议与行政申诉。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2 列举式规定
1 行政处罚 3行政许可 5侵犯经营自主权
肯定式列举
2 行政强制措施 4 行政确认 6行政合同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9 行政给付
8不履行保护职责
10 其他
行政复议法
第二 节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3 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法》第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 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 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 (1)选择复议: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了“条条”管辖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选择管辖的原则。 • (2)上级复议:上级政府管辖;上级部门管辖。 • (3)原级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 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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