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审计中合同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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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审计中合同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投资项目中,工程造价审计环节也逐渐成为审计机关重点审计事项,笔者通过亲历的若干个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浅析工程结算审计中四类合同纠纷的认定与处理。

在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的结算是计算工程量、确定综合单价和组价的过程,而对综合单价的确定和工程量的计算都是以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相关协议为依据的,施工合同一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该合同内的费用就受到法律保护,为攫取更大的企业利润,施工单位就会想办法通过工程变更或签证方式来增加工程量或调高综合单价,因此,在造价审计中应重点关注合同内的变更、合同外签证,对其合同审核中就会遇到无效合同、垫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解除及阴阳合同等价款纠纷处理的情形,应分别区分认定和对待。

一、对无效施工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和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均认定为无效合同,在实际结算中,有些建设单位以无效合同为由拒付工程款,此类现象较少见,但在现实中也时有发生。对此类签订的无效合同但实际已施工的处理,笔者认为建设单位是否应该按合同价

款支付工程款,关键在于该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是否为合格,若经检测工程质量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那么建设单位也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若经检测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修复,修复合格后也可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修复后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也无理由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

二、对垫资施工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只要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施工单位支付预付工程款(或备料款)的,实质上就已经构成了垫资施工情形,在结算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就会以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为由,向建设单位索要垫资利息,建设单位在是否应该垫资利息时会束手无策,从情理中认为确实是属于垫资修建应该给施工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而对垫资施工合同认定,从开始支付预付款时就基本能确定,但由于该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有垫资处理的规定,因此,该行为属于违规不违法行为。对垫资施工合同的处理,笔者认为应从其合同中的具体约定,若合同中明确是垫资修建的,该部分利息建设单位应予以支付,但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应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若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即使施工单位实际是垫资修建的,建设单位也不应该向其支付利息。而对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欠款的利息与垫资利息也是有区别的,两者并不等同,工程欠款利息若施工合同作了明确约定,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

三、对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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