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法律措施及公安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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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律措施及公安处置
摘要::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个社会痼疾,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现状不容乐观,虽然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的保护更加的重视,但是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处于逐步完善的阶段,正在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弱势人群亟待更加具体有力的法律保护。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目录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 3 -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外国及我国港台地区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公安机关处置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构想.................. ..- 3 -
四、结论.................................................... - 7 -参考文献.................................................... - 9 -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原因
家庭暴力在我国,尽管也是一个由来已久的社会问题,但至90年代初,特别是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以后,才逐渐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2000年3月,《中国妇女报》“关于当代人家庭暴力现状的民意调查”结果表明,中国目前有33.9%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有31.7%的人承认配偶对自己有暴力行为,如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等,有11.5%的家庭存在使用凶器殴打的暴力事件,特别是在离异者中,强度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1%。2002年中国法学会反家暴项目所做的专项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发生率为34.7%;在存在暴力行为的婚姻中,男方更多采取精神暴力和身体暴力来处理夫妻冲突。
家庭暴力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指根据国际公约,对家庭暴力应作如下的理解: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成员、对女童的性凌虐、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以及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胁迫、强迫使用避孕药具、溺杀女婴和产前性别选择等。限于篇幅,笔者只讨论狭义的家庭暴力,即丈夫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妻子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及性的权利,严重危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还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容易导致家庭解体及暴力家庭中青少年的社会化异常,这些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都会产生潜在而深远的负面影响。
(一)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地不均衡,我国城乡差异大,因此家庭暴力在统计方面很难做到面面俱到。仅以我国最大的城市上海为例,到上海市妇联信访反映家庭暴力的人数,从1998年至2000年分别占婚姻家庭类问题的14.7%、16%、13.4%。而占我国绝大多数人口比例的农村,这个数字应该更高。新《婚姻法》颁布后,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一定遏制,2002年的比例下降到8%左右,但家庭暴力仍是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热点和难点。全国妇联今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大约30%存在家庭暴力,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受害者85%以上是妇女;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此解体。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事实上的家庭暴力发生率可能更高。
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237个女犯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62人因抗拒家庭暴力犯故意杀人罪。
(二)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1、法律规范不健全
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中却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是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界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做了界定,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有如下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但与我国所签署和承诺的一些国际文书中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界定有一定距离,并且由于其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范围较窄,在操作中不能涵盖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各种暴力形式。另外一方面是家庭暴力被规定为自诉案件,妇女如果不打算离婚,往往不愿起诉丈夫;还有就是对不构成轻微伤的家庭暴力无法处理,往往会导致暴力升级。
2、建夫权思想的残余
受几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从”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新中国的婚姻法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以前婚姻法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这就实际上承认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权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内的“打”是允许的。令一方面女人太软弱,遭受家庭暴力,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妇女。她们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怪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了一个性格不好的丈夫。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对外公开。
3、社会保障力量不到位
社会障碍。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性规定,原则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尤其是对占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行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使之成为一个难以管理的死角。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的意识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特别是对于居住比较分散的农村妇女,能够提供的帮助渠道匮乏,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
4、社会态度过于宽容
社会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是“私事”,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社会监管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