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合法性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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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合法性问题初探-法律
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合法性问题初探
何蓓
摘要:2014 年以来,解禁集体自卫权成为日本在安全领域最值得关注的动向。《日本国宪法》第9 条虽然确定了以“和平主义”为基础的“专守防卫”政策,但多年来,日本政府通过解释修宪、加强日美安保体系并辅以制定国内安保法案的路径,不断蚕食“和平宪法”的内核。从法律角度看,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不仅违背了日本宪法和平主义的根本原理,也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颠覆。同时,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具有明显遏制中国的倾向,我国必须采取多种举措积极应对。
关键词:集体自卫权日本宪法美日联盟安保法制
作者简介:何蓓,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人文社科部讲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集体自卫权是指在一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其他国家采取军事方法、协助受攻击的国家进行自卫的权利。2014 年以来,安倍政府在解禁集体自卫权的道路上步步为营,从2014 年7 月1 日修改宪法解释,到2015 年4 月28 日修订《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再到2015 年9 月19 日通过新安保法案。本文通过梳理二战以来日本有关解禁集体自卫权相关法律,分析其法理缺陷,并着眼其今后可能对中国造成的影响,提出有关的思考及对策。
一、日本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法律路径
长久以来,日本多管齐下,通过解释修宪、建立并加强日美安保体制、不断夯实国内安保法制等方式,在立法上相互配合、逐层推进,一步步落实解禁集
体自卫权的主张。
(一)解释修宪
日本现行宪法是1946 年11 月3 日公布的《日本国宪法》,其中第二章“战争的放弃”下的唯一条款第9 条①在整部宪法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确立了日本在战后放弃战争、不保有战争力量、放弃交战权三项基本原则。
《日本国宪法》颁布之初,日本政府不仅放弃了战争而且不承认自卫权。之后随着国际形势的深远变化,美苏关系走向对立,迫于前苏联在亚洲地区的强大压力以及朝鲜战争的现实需要,美国对日政策由惩处转向战略性利用。1950 年7 月,根据麦克阿瑟的命令,日本开始重整军备,建立了一支8000 余人的警察预备队。这与原有宪法第9 条“不保有战争力量”的解释产生了抵触,被国民质疑违宪。为平息质疑,吉田政府抛出了“自卫力符合宪法”这一新的宪法解释,将“战力”狭义解释为“装备了近代战争所要求的先进程度的军事武器,并达到了所要求的人员组织程度的集合”,因而不属于宪法第9 条所禁止的“海陆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日本政府通过对第9 条进行解释,不仅承认以实现自卫权为基础的警察预备队的存在,也为日本加快重新武装的步伐提供了理论基础。1952年8 月警察预备队更名为保安队。1954 年6 月《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在国会通过,当年7月即在保安队的基础上成立了日本自卫队。至此,和平宪法中的战后放弃战争原则具体化为否定侵略战争但不否定自卫战争。多年来,日本政府一直奉行“专守防卫”的军事战略。但这一状况在2012年安倍再次上台执政后发生了变化。安倍在其倡导的“积极和平主义”中宣称主张行使集体自卫权应被包含在“必要最小限度”的范围之内。② 2014 年7 月1 日,日本执政党以内阁决议的形式改变了长期以来以“限制行使集体自卫权”
为核心的宪法解释。配合“新武力行使三原则”③,日本自卫队可在认为“必要”时发起主动攻击。这也标志着日本“专守防卫”政策发生了根本性改变。
(二)日美安保体制
日美安保体制是日本战后防卫政策的重要组成。1951 年两国签署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以下简称《日美安保条约》),确定了美国有权在日本驻扎陆海空军,以及对日本的安全保护义务。随着日本自卫能力的恢复和增强,日本希望在同盟中争取更多的权益。1960 年1 月19 日《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中双方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维护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④这也标志着日本集体自卫权开始政治化。1978 年11 月《日美防卫合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突出日美同盟在“日本以外的远东事态对日本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时美日间的合作”。冷战结束后,美日联盟进入漂流时期。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迅速崛起使得日美安保体制的调整成为当务之急。之后,日美同盟关系在1996 年4 月的《日美安全保障联合宣言》中被重新定义为“亚太地区稳定器”,并赋予两国在应对包括台湾海峡在内的“潜在的区域冲突”时进行相互支持和协助的权利。两国还重新修订《指南》,并于1997 年9 月颁布了以实现“牢固的基础以便日美两国在平时及日本受到武力进攻和发生周边事态时能够实施更有效、更可靠的合作”为目标的新《指南》,以此扩大了军事合作范围、丰富了军事合作手段。1999 年日本通过《周边事态法》,通过模糊或扩大对周边“事态”的解释,将“个别自卫权”与“集体自卫权”之间的“灰色地带”作为个别自卫权范畴加以充分运用,⑤为自卫队能在日本领域外支援美军作战提供了法律依据。2015年4 月27 日,新修订的《指南》出炉。与前一版相比,新指南取消了“日本周边”的地理限制,突出日美防卫合作的“全球性质”;打破了原有的
“三种事态”划分方法,强调日美防卫合作的“无缝”体制,⑥将双方军事合作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三)国内安保立法
日本通过国内立法制定具体规则架空和平宪法,推动解禁集体自卫权实质性突破,以逐渐蚕食和平宪法的内核的方式实现曲线改宪。
1. 防卫法制。1954 年6 月通过的“防卫二法”构成了日本防卫法制的基础。自卫队的主要任务被限定“为维护国家的和平与独立,保卫国家安全,抵抗直接侵略和间接侵略”⑦。1999 年4 月《自卫队法修正案》一改原法中关于自卫队活动范围的种种约束,允许自卫队在“周边事态”时,协同美国进行军事活动。2006 年《防卫省设置法修正案》,将防卫厅升格为“防卫省”,“出兵海外”被扩展为自卫队的“份内”任务。⑧
2. 有事法制。有事法制在日本是“战时法体制”的别称。2002 年4 月通过的“有事三法案”⑨,将地理意义上的“周边地区”变为抽象的“周边事态”,把判断“周边有事”的标准改为“严重影响日本的和平与安全”,赋予自卫队新的对外职能, 使得原本就暧昧不清的事态判断标准和地理概念的解释更具伸缩性和随意性。2004 年6 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主要以落实在武力攻击等事态下对美军的行动给予物品及劳役协助为目标的“有事七法案”,这标志着日本“有事法律体系”的全面建成。
3. 国际安全保障法制。随着美苏两极局势的瓦解,日本打着“国际贡献论”的旗号,抓住90 年代初海湾战争的契机,于1991 年4 月向波斯湾派遣了由海上自卫队组成的扫雷部队。1992 年6 月,日本国会通过了《联合国维和行动法》(又称《PKO 法》),从法理上为自卫队走出国门扫清障碍。日本还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