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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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工作方案

6.1 土地权属现状

项目区位于肥东县梁园镇民主村境内。

项目区涉及土地全部为集体所有,现由四村组农民耕作使用,已与1999年登记领证,面积1.59公顷。

6.2 土地权属调整

6.2.1 调整依据

项目区土地复垦后,打破了各农户原先承包土地的界线,为使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保持不变,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对二轮承包的土地重新进行划分和调整。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287号文“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土地复垦工作要注意保护土地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避免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又不可随意平调集体和个人使用的土地。在土地复垦工作开展之前,应做好现有土地资源的产权登记工作,核实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及各单位、个人使用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用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查清各土地使用者的权属状况。

土地复垦后,要确保原土地承包人的使用权,以土地复垦前土地评价结果为依据进行土地再分配,保证土地数量有所增加,土地质量得到提高,保证复垦后土地的公平分配。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整的,复垦单位应当组织协调各方签订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整协议,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上报镇政府和县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涉及国有土地的,须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整协议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权属调整依据。

6.2.2 调整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2)坚持“参与整理各方土地总面积基本不变”的原则;

3)坚持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原则;

4)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5)尽量保持村界的完整性;

6)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

7)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8)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6.2.3 成立机构

项目实施将涉及到众多相关部门以及项目区所在镇、村人员的组织和配合协调问题,牵涉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因此,必须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土地部门牵头,成立梁园镇民主村废水塘土地复垦项目部,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具体运作项目。

6.2.4 调整实施措施

复垦后的土地所有权仍归原集体所有者所有,

1)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完成后,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复垦后土地进行评价,对数量的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并公告,坚持参与复垦各方土地总面积不变、集中连片、便于利用的原则。根据行政村原有土地面积的大小、质量高低和土地归并结果,在项目区划分若干土地分配区,分配区的划分坚持参与复垦各方原有位置不变动,根据路、渠等现状地物适当调整。

2)复垦后新增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农民耕种;新增耕地承包期限与原村民承包地30年终期限相同。

3)村内土地产权调整

土地复垦后按等面积原则分配土地,保证农户到与原实有面积不变、质量基本相当,并尽可能集中经营土地。

4)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权属调整

插花地:相邻两村的插花地可采用在村界处等面积原则调整,亦可采用调整土地所有权方式调整;非相邻两村的插花地可采用调整土地所有权方式调整。

村与村之间少量不规则的村界:土地复垦后,农地权属按田成方要求,等面积原则进行调整。

5)项目验收

为确保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相关标准、办法和项目规划设计的有效落实,项目实施完成后,将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分自查、初验、经验及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的移交手续,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正常的运行管理。

实施土地复垦的地块,复垦后农民原有承包耕地的面积不得减少(扣除应分摊的新增路渠用地),但同一承包人有若干地块时,应适当集中。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在有关村、村民组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天。调整方案的指定强调公众参与。《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对公众参与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的制定做了明确规定:“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复垦整理前,土地权属调整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签订协议。”

对权属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公告期内向县国土资源局书面提出,由其予以调处。涉及他项权利者,应通知他项权利人参加调处。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由镇人民政府调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有异议的,应于公告期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人民政府应予以调处。经调处仍有意见者,由县人民政府裁定。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经公告并征求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案批准以后,涉及所有权,应由县国土资源局与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签订权属调整协议;涉及使用者,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签订承包协议。

7 施工组织设计

7.1 土地平整工程

本次土地平整工程本着“统一平整,重新规划”的原则,对项目区内的田坎、沟坑等零星地块统一平整,重新规划田、沟、路、渠、林。格田一般按照长度60m、宽度30m划定,实行最先优化组合,以期达到格田成方,实现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土地平整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a)表土剥离、回填

项目区内要复垦的耕地需挖填土方,平整地面。对土地复垦区内田地实际高程与设计高程相差±0.1m的必须先进行表土剥离,对复垦区内田地实际高程与设计高程相差大于±0.1m 的必须先进行表土剥离,剥离厚度为0.15m。表土剥离施工时,分快施工,相邻区块依次互为施工场地,堆放剥离土方,尽可能减少土方在剥离、回填过程中的运输距离。土方剥离、回填采用74kW推土机推运整平,回填时局部地形高差较大的可先用挖掘机开挖后再推平。

b)田块开挖、回填

土地平整工程施工中,对于田块中现状高程大于设计高程的部位需进行土方开挖,本项目主要时填方,把塘坝推平,不够的土方从外调运,同挖塘弃土结合考虑土方平衡。

7.3 施工工场设施与水电供应

施工工场设施主要为建筑物施工所需的砼加工厂、钢筋木材加工厂和施工机械维修厂。砼生产厂布置再斗、农渠和建筑物处,施工时在斗、农渠和建筑物附近分别布置1台0.25 m3砼搅拌机拌制砼,每个拌和站附近布置水泥仓库,工程所需施工机械为常用机械,工程附近的城镇均具备修理条件,施工现场不考虑机械的大修,仅布置一个供零配件更换和维护的机械修理厂,修理厂与生活办公区布置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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