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治理变迁与发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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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功能是维持社会治安和维护集 体的水利设施,而后逐步扩大为村民对基层社会、政治、 经济生活中诸多事物的自我管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也逐 步向群众性自治组织演变。
近代以后,国家权力逐步向乡村社会渗透,乡村 治理中行政化倾向逐渐压倒了自治化倾向,国家 曾试图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和委托,变地方权威 为国家的基层政权分支机构,使地方权威服务于 国家目标的组织机构,并进入国家官制的控制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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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世纪中叶开始,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官僚帝国遭遇了前 所未有的危机。
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 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
2
一、乡村治理含义
乡村治理是乡村公共权威运用乡村治理权力,处理乡村社 会事务,借以调控和影响乡村社会。
在乡村治理的逻辑结构中,乡村治理权力是最为核心的概 念,它不能简单等同于社会自治权力,更不能将它直接与 国家权力划等号,它是国家公共权力和乡村社会自治权力 共同作用的产物。
科举制度的衰弱及最终废除,使得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丧 失了重要的制度化联系方式。
20世纪初的清王朝进行了一场乡村改革,试图将国家的行 政权力向下延伸,以重新整合日益涣散的乡村社会。
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地方自治 法是西方的政治制度和封建制度的直接综合体,其目的是 强化皇权,开启了以官方名义接受和引入了现代政治制度 和理念,影响和制约着人们后来的选择。
传统社会中存在着两种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 个是官制领域,以国家为权威中心,对于具体社 会而言,它的整合意义多是文化象征性的;而另 一个则是更具实质性,因为它承担着实际的管辖 权力,这就是地方体中的权威。
7
传统乡村社会的自治,是以家族制为基础的士绅 自治。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权力对于乡村社会而 言更多是实施一种间接的统治方式。
3
二、乡村组织制度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古代的乡里制度 2、近代乡里制度的变迁 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乡村组织制度 4、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乡村治理 5、税费改革以来的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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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古代的乡里制度
“乡”作为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始于周。中国从周朝开始, 以乡作为农村地方最高行政组织。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比: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闾:五比为闾,使之相受; 族:四闾为族,使之相葬; 党:五族为党,使之相救; 州:五党为州,使之相赒; 乡: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但秦汉以后,乡时废时立。至隋唐时,乡管地位大不如前。
5
宋以后,乡不再作为基层行政组织,不复设乡官。 县以下基层组织中的“长”、“首”,均以“役” 的形式由乡民充任。
我国古代的乡,作为基层组织,职能主要是劝导 乡里,掌民教化,以促民风,维护统治秩序。
6
从长官任命及职能可以看出,古代的乡不是国家 官僚体制中的一部分,而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 类似于行政组织的社会组织,即所谓“皇权止于 县政”,县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县以下实行自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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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乡村治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乡村治理影响最大的莫过 于村民自治这一伟大创举。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形式, 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中产生和形成的, 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 果。
13
(1)村民自治的形成和发展
1980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的宜山、罗城两县 一些农村出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自发成立了村民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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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乡村组织制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了对乡村社会大规模的改造, 农业集体化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打破了乡村社会固有的 结构,清除了乡村社会的传统,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了一种崭 新的社会控制和治理模式,这就是以生产队——生产大队—— 公社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
强制性的公共生活和集体生产方式取代了农民的传统生活方式, 农村社会和农民的生存方式被彻底改变,农民直接处在国家政 权的严密监控之中。通过支配每个农民的日常生活而将农民整 合到自上而下的集权体系之中,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及家族 组织被进一步摧毁,宗教组织也停止了活动,从而从根本上改变 了传统乡村社会的组织机制和组织状态。
10
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受其影响继承了这一理念,于1914 年12月颁布了《地方自治试行条例》,1919年9月颁布了 《地方自治条例》,1921年7月,公布了《乡自治制》等 规则。
伴随着乡村政权建设过程,曾经是有效联系国家与乡村社 会纽带的乡村精英,其来源和品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 精英无法也不愿承担这一职能,于是,企业型的、行政分 支型的“国家经纪人” 就应运而生,他们逐渐取代传统 的精英,成为地方上的新权威。这些“经纪人” 利用国 家的名义巧取豪夺、中饱私囊,使得乡村社会陷入国家和 政客的双重盘剥之中。
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演变为村民自治组织,村 民自治逐步展开。由此,中国基层社会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 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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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统治?
我国学者俞可平给出这样的解释:治理虽然需 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 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 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 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 和私人机构的合作。
第三章 中国乡村治理变迁与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也 使农村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与此同时,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国家政治力量从农村社会许多 领域退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出现涣散状态。
农民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自发组建了一种全新的组织——村民委 员会,以取代日益衰落的生产大队组织和弥补生产大队解体后造 成的治理真空。
在乡村社会内部,乡村政治的中心是非正式的地 方权威如乡绅、族长和地方名流,他们也不具有 官员的身份,这些权力者并不是国家直接任命, 而是在乡村社会内部生长出来的,这些族长乡绅 把行政权、自治权、家族权融为一体,带有很强 的家族自治性质,不需要依靠王朝行政机构的命 令就能自行整合乡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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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代乡里制度的变迁
近代以后,国家权力逐步向乡村社会渗透,乡村 治理中行政化倾向逐渐压倒了自治化倾向,国家 曾试图通过一系列机构设置和委托,变地方权威 为国家的基层政权分支机构,使地方权威服务于 国家目标的组织机构,并进入国家官制的控制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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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世纪中叶开始,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官僚帝国遭遇了前 所未有的危机。
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 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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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村治理含义
乡村治理是乡村公共权威运用乡村治理权力,处理乡村社 会事务,借以调控和影响乡村社会。
在乡村治理的逻辑结构中,乡村治理权力是最为核心的概 念,它不能简单等同于社会自治权力,更不能将它直接与 国家权力划等号,它是国家公共权力和乡村社会自治权力 共同作用的产物。
科举制度的衰弱及最终废除,使得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丧 失了重要的制度化联系方式。
20世纪初的清王朝进行了一场乡村改革,试图将国家的行 政权力向下延伸,以重新整合日益涣散的乡村社会。
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地方自治 法是西方的政治制度和封建制度的直接综合体,其目的是 强化皇权,开启了以官方名义接受和引入了现代政治制度 和理念,影响和制约着人们后来的选择。
传统社会中存在着两种互不干扰的秩序中心:一 个是官制领域,以国家为权威中心,对于具体社 会而言,它的整合意义多是文化象征性的;而另 一个则是更具实质性,因为它承担着实际的管辖 权力,这就是地方体中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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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乡村社会的自治,是以家族制为基础的士绅 自治。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权力对于乡村社会而 言更多是实施一种间接的统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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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村组织制度的历史沿革
1、我国古代的乡里制度 2、近代乡里制度的变迁 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乡村组织制度 4、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乡村治理 5、税费改革以来的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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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古代的乡里制度
“乡”作为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始于周。中国从周朝开始, 以乡作为农村地方最高行政组织。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比:五家为比,使之相保; 闾:五比为闾,使之相受; 族:四闾为族,使之相葬; 党:五族为党,使之相救; 州:五党为州,使之相赒; 乡: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但秦汉以后,乡时废时立。至隋唐时,乡管地位大不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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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以后,乡不再作为基层行政组织,不复设乡官。 县以下基层组织中的“长”、“首”,均以“役” 的形式由乡民充任。
我国古代的乡,作为基层组织,职能主要是劝导 乡里,掌民教化,以促民风,维护统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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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长官任命及职能可以看出,古代的乡不是国家 官僚体制中的一部分,而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 类似于行政组织的社会组织,即所谓“皇权止于 县政”,县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县以下实行自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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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乡村治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乡村治理影响最大的莫过 于村民自治这一伟大创举。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形式, 是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中产生和形成的, 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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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自治的形成和发展
1980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的宜山、罗城两县 一些农村出于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自发成立了村民委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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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乡村组织制度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了对乡村社会大规模的改造, 农业集体化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打破了乡村社会固有的 结构,清除了乡村社会的传统,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了一种崭 新的社会控制和治理模式,这就是以生产队——生产大队—— 公社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
强制性的公共生活和集体生产方式取代了农民的传统生活方式, 农村社会和农民的生存方式被彻底改变,农民直接处在国家政 权的严密监控之中。通过支配每个农民的日常生活而将农民整 合到自上而下的集权体系之中,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及家族 组织被进一步摧毁,宗教组织也停止了活动,从而从根本上改变 了传统乡村社会的组织机制和组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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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受其影响继承了这一理念,于1914 年12月颁布了《地方自治试行条例》,1919年9月颁布了 《地方自治条例》,1921年7月,公布了《乡自治制》等 规则。
伴随着乡村政权建设过程,曾经是有效联系国家与乡村社 会纽带的乡村精英,其来源和品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传统 精英无法也不愿承担这一职能,于是,企业型的、行政分 支型的“国家经纪人” 就应运而生,他们逐渐取代传统 的精英,成为地方上的新权威。这些“经纪人” 利用国 家的名义巧取豪夺、中饱私囊,使得乡村社会陷入国家和 政客的双重盘剥之中。
在国家力量的推动下,村民委员会组织演变为村民自治组织,村 民自治逐步展开。由此,中国基层社会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 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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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统治?
我国学者俞可平给出这样的解释:治理虽然需 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而 统治的权威则必定是政府。统治的主体一定是 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 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 和私人机构的合作。
第三章 中国乡村治理变迁与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也 使农村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与此同时,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国家政治力量从农村社会许多 领域退出,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出现涣散状态。
农民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自发组建了一种全新的组织——村民委 员会,以取代日益衰落的生产大队组织和弥补生产大队解体后造 成的治理真空。
在乡村社会内部,乡村政治的中心是非正式的地 方权威如乡绅、族长和地方名流,他们也不具有 官员的身份,这些权力者并不是国家直接任命, 而是在乡村社会内部生长出来的,这些族长乡绅 把行政权、自治权、家族权融为一体,带有很强 的家族自治性质,不需要依靠王朝行政机构的命 令就能自行整合乡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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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代乡里制度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