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药监行政处罚违法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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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作出卫食罚字[20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该食堂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该食堂承包者
陈某不服,向省卫生厅提起行政复议,省卫生厅维持该市
卫生监督部门的处罚决定,但承包者陈某仍不服处罚,向 所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某称:该单位食堂食品仓库以往未见老鼠活动,
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3个月)届满之日起180 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当批准的延(分)期缴纳罚款时间 超出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仍然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理由是《行诉解释》第八十六条
(1)法院经调查后认定本案中卫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 罚相对人是“某单位食堂”,该食堂非公民、法人,且不
具备《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法
定条件,因此把“某单位食堂”作为行政处罚相对人,行 政处罚主体不适合,程序违法。
(2)卫生部门依职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针对承包者 所承包的食堂,与承包者陈某在法律上有利益关系,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 二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 益并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因此陈某作为诉讼主体是适合的。
(3)法院对《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上的签 字没有提出异议,但对卫生部门提供的涉及该单位食堂餐 厅入口处没有防蝇设施的“餐厅照片”和“餐厅录像”等
因未能举证拍摄时间而不予以认可,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案应该说在执法过程中对其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收 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是认真的,但是本案处罚决定被撤销
人认识其行为的发生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
继续违法。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
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 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 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 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违法行为
该市某单位集体食堂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餐厅 入口处无防蝇设施,制售的饭菜为敞开式销售,食堂工作 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进行操作,厨房内当天中午剩下的生
熟卷心菜堆放在一起,食堂仓库墙角发现3粒老鼠屎。对 上述检查情况,卫生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笔录》,并拍摄照片取证。该单位的干部唐某(卫
的重要原因是处罚相对人写成“食堂”造成违法主体认定
不当。应该是“某单位”而不是“某单位食堂” 。
一、行政处罚的相关知识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1、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2、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
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 行政机关暂时或永久地撤销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
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
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 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 1、责令改正。在许多情形下,行政处罚方法本身并 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人继续危害社会。为了弥补某些行政
书;7、听证告知书;8、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但被告认定违法主体错误,不应该处罚原告的下设分支机 构。 本院认为:原告下设的分支机构经营原告调拨的医疗 器械,原告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和管理。原告调 拨给下设分支机构经营的医疗器械,被告核查证实该医疗 器械属于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原告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 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对原 告下设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是依法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 原告下设分支机构所经营的医疗器械由原告调拨。分支机
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被
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
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而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延(分)
处罚方法的不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
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
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是解决行政处罚中行政
职权竞合,处罚法规竞合和违法行为竞合的重要规则。在 行政管理中,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规, 受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机关管辖,或构成两个以上行政违法 行为。为使违法行为受到适当的处罚,《行政处罚法》规 定了这一规则。
分期缴纳的规定。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药品监管部门没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对于 当事人没有自觉履行缴纳罚没款的案件,就必须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
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八十八条
构无独立核算权,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对原 告下设分支机构进行处罚,违法主体错误。原告经营未经
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应当对原
告进行行政处罚。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 论决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药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并在本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依法重新作出
5、原告不服被告行政处罚向被告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6、依据《公司法》之规定,分公司虽然有营业执照, 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 性无异议。被告对证据4、6认为,原告的分支机构已进行 工商登记,对分支机构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之规定。 经法庭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且经被告质证的上述 证据材料予以采信。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供了:1、查封扣押物品通知 书;2、现场检查笔录;3、医疗器械外包装;4、医疗器 械经营许可证;5、工商营业执照;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不可能有老鼠屎。餐厅入口处有防蝇设施。《现场检查笔 录》、《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以“不签字即视为不配合 工作”相要挟,迫使管理员违心签字取得的。次日,食堂
管理员郑某称他只是食堂管理员而非承包者,不是行政处 罚相对人,因此他在《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上 的签字无效,请求法院撤销卫生部门作出的卫食罚字 [20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此,卫生部门在庭审 中辩称:被告作出卫生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该单位集体食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到的行政处
罚相适应。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 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 要同时发挥其强制制裁与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使被处罚 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 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 4、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正确处理惩罚与保护
简析药监行政处罚违法 主体的认定
肇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李智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案例一:药监一宗因违法主体错误的败诉案 原告×××医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药监局行政 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8月17日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 原告诉称,2007年4月9日,被告单位的执法人员对原 告下设分支机构检查,发现原告调拨给下设分支机构的某 一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号与国家规定不相符,其质量可 疑,进行立案查处,并对未销售的部分产品进行了查封扣 押。2007年6月11日,被告对原告下设分支机构进行了行 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 3、处以罚款10000元。原告认为上述行政处罚没有坚持公
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 3、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
罚。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为了克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防 止和纠正对行政处罚的滥用,我国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 2、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民、
堂而非原告(承包者),原告与该单位食堂的承包关系与本
Baidu Nhomakorabea案无关,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
从法庭辩论中,可以看出争论的焦点有三:(1)承包 者陈某有无诉讼主体资格,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相对人是该 单位食堂还是承包者;(2)唐某、郑某的签字是否有效; (3)卫生部门提供的证据法院是否予以确认。 2004年11月2日区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 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卫生部门于2004年2月25日 作出的卫食罚字[20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理 由如下:
生许可证上填写的负责人)、食堂管理员郑某在《现场检
查笔录》、《询问笔录》上签字,承认该食堂工作人员未 穿戴工作衣帽进行食品加工的事实。
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拍摄的照
片等证据,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认定该食堂在生产经营 过程中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 (八)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于
3、自由裁量权。
从轻:在法定的处罚方式与处罚幅度内,选择适用方 式较轻和幅度较低的处罚。
减轻: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处罚。 4、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 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
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的相互关系,使无辜的人不受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受
到公正处理,使遭受违法处罚的人得到及时补救。通过保 障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使行政处罚得到正确使用。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它是国家对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 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对被处罚人 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 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
处理。
案例二:一起违法主体不当案的思考 2004年2月25日,某市卫生监督部门对该市某单位集 体食堂因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对该单位食堂 进行卫生行政处罚。但该单位食堂承包者不服处罚,向省 卫生厅申请复议后,又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判决,对卫生 部门作出的卫生行政处罚因违法主体不当而被撤销。
2004年1月2日。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 1、违法所得不适用暂缓或分期缴纳。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 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 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因为违法所得
是当事人已经获取并掌握的款项,像法律法规规定的那样,
有违法所得的,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所以, 没收违法所得不具有罚款的惩罚性,因而不能适用暂缓或
开、公正原则。违法主体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处罚认 定的事实不清、处罚数额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于 2007年6月18日依法向×××药监局申请行政复议,2007 年8月8日××药监局维持了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为证明主张,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 告是经省药监局批准的合法的医疗器械批发零售单位。经 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分公司是 ××医药有限公司的下属机构。2、××医药有限公司购 进医疗器械的票据。3、××医药有限公司对下属分公司 是内部调拨,统一进行配送,并对外销售。4、××药监 局对××医药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处罚违法主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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