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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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
省道305线富荣段改建工程在建设期和营运期都会对沿线周围造成环境影响,需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减缓或消除不利影响。在道路施工期和营运期进行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其目的是监督工程的各项环保措施是否得以实施;监测各项环保设施的实际效果,使之更好地保护环境,及避免和减缓不利影响,发挥本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根据监测结果,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1.1 环境监测计划
监测工作应分为施工期和营运期两个时段进行。施工期建设单位必须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和环境管理,并监督各施工单位执行环保措施,尽量避免和减轻施工活动的影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对施工区场界噪声(LAeq)、空气环境质量(TSP)进行定期监测。营运期应加强对区域空气环境、声环境的监测。环评建议的环境监测计划见表11-1。
表11-1 环境监测计划
11.1.1 水环境监测
1.监测项目:SS及石油类。
2.监测位置:水质监测断面5个,位于项目跨河大桥的上下游区域以及旭水河自贡市一水厂水源保护区。
3.监测时段:主要在胡家桥施工围堰破除时同步进行连续监测,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监测结果。
11.1.2 空气环境监测
1.监则项目:TSP
2.监测点位:沿滩区沿滩镇、卫坪镇福利院、贡井区长土镇、荣县望佳镇。
3.监测时段:施工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监测。每次连续五天采样,营运期每年进行一次监测。
11.1.3 噪声监测
1.监测项目:交通噪声。
2.监测位置:沿线学校及居民区。需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监测结果。
3.监测时段:每季一次。
11.1.4 水土保持及生态重建监测
1.监测内容:水保措施的完成、效果。
2.监测位置:弃土场,沿线重点防治区沿线随机抽样点。
3.监测时段:施工期每季一次,营运期每年至少一次,重点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路段及弃土场。
11.2 环境管理计划
11.2.1 环境保护机构体系
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业主单位实施,业主单位应接受省、市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落实有关环保费用,落实设计单位和环评单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环保工作管理机构。
11.2.2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和监督计划
项目环境管理计划见表11-2。环境监督计划见表11-3。
表11-2 环境管理计划
11.2.3 施工期的环境管理
1.施工期业主应实施环境监理制度,至少应配备1~2名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监督各项环保工程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并负责将施工中临时出现的环境问题,及时向业主反映,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2.制定施工期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治和恢复措施,并对施工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编制环境监理报告。
3.施工的工程承包合同中需包括有关的环境保护条款,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在合同中应有相应的条文。
4.明确施工环境监理的职责,坚决制止施工中破坏环境的行为。
5.施工结束后,全面检查工程环保措施,施工迹地的环境恢复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撤出临时占用场地,拆除临时设施,恢复被破坏的植被等。
11.2.4 营运期的环境管理
在营运期,应设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营运期的日常环保管理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11.3 监测经费概算及人员培训
环境监测由当地环境监测站实施,根据前述的环境监测指标和监测频率,依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的监测收费标准,确定的监测经费如下:施工期的监测费用:3.0万元/年,营运期的监测费用:3.0万元/年。
业主单位环境管理人员应在有关部门接受培训,学习国家和四川省的有关环保法规及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