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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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中的“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影响建筑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本文从分析“阴阳合同”的基本理论入手,着重阐述其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工程担保制度、完善招投标制度和备案制度的对策,希望能对减少“阴阳合同”现象有所裨益。

关键词:建设工程;阴阳合同;合同变更

一、建设工程中“阴阳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阴阳合同”概念

“阴阳合同”在我国最早的表述见于2003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同志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该解释对“阴阳合同”的概念进一步予以明确。其中第 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我们可以给“阴阳合同”下这样一个定义:“阴阳合同”,也称“黑白合同”或“备案与非备案合同”,其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主要是排挤竞争对手,规避法律和行政机关的监管,以实现某种非法或不当利益。“阴阳合同”最大的区别就是是否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阳合同”程序合法、对外公开,但不实际履行,主要应付政府监管;“阴合同”私下签订,只为当事人所知但实际履行。虽然“阴阳合同”的标的完全一样,但在具体的合同价款、工期、工程款拨付条件等实质内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

(二)“阴阳合同”的危害

当前建筑市场中,“阴阳合同”仍旧大量存在,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而且还直接导致建筑品质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最终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阴阳合同”在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给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安全造成了很大的不稳定性,极易诱发合同争议至诉讼等交易风险。这种交易风险的不利后果是使愈演愈烈的“工程款拖欠”问题更加恶化,并直接牵涉到“多角债”、“民工工资拖欠”等一系列关系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重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阴阳合同”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早解决,我国建筑市场交易的混乱局面将很难有质的改善。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性质

建筑工程领域具有的复杂性,“阳合同”签订以后,随着施工进度的深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往往会进行新的补充协议;而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规定和行政监管而进行合

同变更相当多的“阴合同”也正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的。建设工程“阴合同”和一般的补充协议在法律上性质不同。补充协议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对原合同的有效补充和变更,但不得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变更。建设工程“阴合同”并不是“阳合同”的补充协议,而是一份完全独立的新的合同。

(一)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指该类合同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条款。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对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利益影响最大,决定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所以,一般而言,对合同的实质性背离是指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个方面对白合同的内容有所更改,而不是对一般合同内容或其它条款的修改。司法实践中,具体部门尚未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解释,裁决应立足于《招标投标法》与《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旨上,以相应变更是否足以影响招投标秩序和是否难以保障工程质量为根本标准,由法官根据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合法的合同变更与“阴阳合同”的区别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可能是实质性内容的,也可能是非

实质性内容的。由于对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不可能构成“阴阳合同”。因此,此类变更不会涉及到需要区分究竟是合同变更还是“阴阳合同”的问题,在此不作讨论。对于那些实质性内容发生了变更的合同,在分析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后,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综合审视,以和“阴阳合同”作区分。

1、产生阶段不同。合同的变更常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而“阴阳合同”

一般发生在招投标或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即合同履行之前。2、变更合同时客观情况变化不同。“阴阳合同”是为了规避政府监管,阳奉阴违走走合同备案程序,而合法变更合同基本上是履行合同时发现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合同继续履行或者对客观情况的理解

明显存在偏差。3、主观情况不同。多数“阴阳合同”的签订存在明显的恶意,实现自我不法获利目的的行为。而合法变更合同主观不存在恶意,通常是双方迫于情势变更,经过协商一致而作出的选择。4、确认形式不同。合同变更是通过工程变更签证这一形势进行的;而“阴阳合同”的“阴合同”是私底下的交易,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秘密。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是解决“阴阳合同”问题的核心所在。因此,对于不同情形下的“黑合同”和“白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不宜一概而论的。下面将从合同成立与生效要件来分析“阴阳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前提,只有合同成立才能可能进一步生效。合同成立的要件可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有三个: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的订立必须进行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3、合同的当事人需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除了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基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还可以具有其他特别的成立要件,如对于实践合同而言,交付标的物便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对于建筑领域的“阴阳合同”,首先,具有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当事人,满足合同成立的第一个要件;其次,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经历了要约、承诺两个阶段,符合合同成立的第二个要件;最后,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满足合同成立的第三个要件。因此,在建筑工程领域“阴阳合同”都是成立的。

(二)《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通常的合同具备一般生效要件时从成立时起生效,然而有些特殊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在满足其特别生效要件时方得生效。

结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建设工程领域的特点,下面对“阴阳合同”效力逐一论述:首先,承包人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资质在建设工程领域意义重大,它是工程质量的保证。作为施工方的承建单位若不具有施工资质,则不具有相应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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